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养殖鱼类损失的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2018-10-10 06:33蔡立旺顾双平何冲霄马晶晶
农业与技术 2018年17期
关键词:经济损失司法鉴定鱼类

蔡立旺 顾双平 何冲霄 马晶晶 唐 伟

(1. 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江苏 盐城 224002;2.盐城市司法局,江苏 盐城 224002)

河沟养殖是指在河流、渠道设置拦鱼设施进行鱼类养殖的一种模式,具有投资少、不占耕地、生产成本低、经济效益可观等特点,养殖的种类包括草鱼、鲢鱼、鳙鱼、鲫鱼及河蟹等[1-3]。河沟养殖的基础是水质达到相应标准,一旦河水受到严重污染,对养殖鱼类会造成重大损失。本文就发生在江苏X市的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养殖鱼类损失的司法鉴定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以后相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1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0日22:40,被告G某驾驶苏J×××××重型厢式货车沿22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处,与由南向北停在路边的C某驾驶的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致使苏J×××××重型厢式货车所载桶装电池无汞锌粉、N,N二甲基癸酰胺流入原告S某承包养殖的鱼塘中,致鱼塘中的鱼死亡,双方车辆受损,路面损坏。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G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C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S某无责任。事故发生车辆均在保险期限内。事后原告与被告(含车辆驾驶员和保险公司等)协商索赔未果起诉至人民法院。原告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经法院审查同意并委托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的财物损失费用”的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2 鉴定方法

鉴定组在审查鉴定资料后制定了工作方案;2017年1月12 日在当地法院工作人员和原被告双方见证下,到原告涉诉养殖河道区域进行勘验调查,查看了养殖区域水质现状,测量了养殖水面面积。鉴定组根据资料审查、现场调查和生产统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鉴定意见。

3 资料审查与现场勘验结果

3.1 鉴定资料审查情况

鉴定组对法院的鉴定材料进行了审核,确认:当地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的处警经过及结果记载了事故情况:系运输化学原料的货车因交通事故,导致车内部分溶液流到当地村河道里,目前发现有大量死鱼浮在水面;将此情况向镇政府作了汇报,同时跟周边人员宣传不要食用死鱼,并将死鱼情况通报了当地交警中队;当地村委会与原告S某签订的协议书,明确将事故区域承包给原告养鱼,承包权限5a,自2014年农历正月10日—2019年农历正月10日;当地村委会见证的打捞鱼记载清单,记载了打捞死鱼的时间、种类和重量;法院开庭时被告保险公司等对打捞死亡鱼类数量清单不予认可,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当地村委会于5月21日出具了《告知书》,告知村民因为交通事故,致使货车上装载的危险品大量流入河道,造成严重的水系污染,致使养殖水中的鱼类大量死亡。禁止到沟里淘米洗菜,禁止到沟里打捞死鱼及食用死鱼。

图1 事故损毁货物

鉴定组对部分照片进行了判读。从图片可见:运输化学原料的货车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载部分化学原料流到养鱼河道里,导致鱼类死亡(图1);死亡鱼类均匀漂浮在整个鱼塘之中(图2),表明不明化学物质已经均匀扩散到整个养殖区;位于河道水面下风处有较多的死鱼聚集,符合水面漂浮物随风向下游漂浮聚集的特征(图3);死亡的鱼类与大面积生产上广泛养殖的鲢鱼(俗称白鲢)、鳙鱼(俗称花鲢)、草鱼、青鱼、鲫鱼等种类基本相同。

图2 死鱼漂浮在河道水面

图3 死鱼情况

3.2 司法鉴定调查听证的情况

鉴定组在当地召开了有原告及其代理人参加的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法院工作人员和当地村书记等参加了会议。会上原告陈述了情况并回答了鉴定人的询问。当事人陈述了本案的基本案情,表明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事项中“财物损失费用”是指“涉诉鱼类的经济损失”;原告陈述: 2016年5月20发生事故后的第2天上午就发现死鱼,组织人员打捞,5月22—25日打捞以后河里还有陆续的死鱼;原告陈述了所养殖鱼的种类及养殖方式。

3.3 现场勘验结果

2017年1月12日鉴定组在法院工作人员及原告与被告等的陪同下到涉诉养殖区域的残留现场进行了勘察。涉诉养殖区域居S229省道东侧,是与229省道垂直相交河道的一部分,相交点为桥梁。涉诉养殖区是桥东侧至东边泵房处的堤坝隔断(下有涵洞)为止的河道,全长564.4m,平均宽度26.33m,1.486hm2。勘察当日可见靠近桥梁的水体呈现褐色,远离桥梁向东水体颜色呈浅褐色,表明水体较肥。区域内未发现漂浮死鱼,河道东西两端有少量水生植物和漂浮的杂物,河道两岸每隔几十米建有南北相对的便于村民在河中清洗物品的人工台阶。河道中未见增氧机等设备。鉴定组看到当地农民在鱼塘中钓鱼,钓到的鲫鱼个体体重约40~50g。表明河道中的水体经过长达7个多月的自然净化与外来水源(如降水、河道中水的流动等)的稀释,已经有所恢复并具备了鱼类生活的基本条件。

4 分析与说明

4.1 经济损失估算的几点推定

农业生产是人工——生态复合系统,是农业生产者在特定的自然、社会条件下依靠现代科学技术种植(养殖)农业生物(农作物、畜、禽、鱼等)获得农产品和经济收益的过程,必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自然条件如土壤、气象变化等,人为因素如劳动力、文化科学素质、选用农业生物的品种及经济条件等,社会条件如政策条件、市场变化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及经济效益。本案社会条件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充足,价格随行就市。2016年当地的气象条件良好,未发生明显的气象灾害。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问题,鉴定组还作出如下几点基本推定:涉诉鱼塘案发前的基本水质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51-2001)。原告掌握了淡水鱼养殖的基本技术,其单位面积的生产成本、产量与收益与大面积生产无显著性差异。排除本案因污染导致涉诉鱼类死亡之外其它因素引起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4.2 经济损失的估算

鉴定组根据《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和《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对经济损失进行估算。其估算公式为:

式中:Ly指涉案各类农产品的经济损失,单位为元;Di指正常管理下i类农产品单位产量,为事故前3a平均值,单位为kg/667m2;a指致害因素影响i类农产品损失率,%;Ai指i类农产品受害面积,单位为667m2;

Pyi指i类农产品价格,单位为元/kg;Fi指i类损失农产品后期未投入农本,单位元;n指农业生产事故导致农产品产量下降的种类。本案n=1。

4.3 经济损失技术参数的估算

4.3.1 Di值估算

根据渔业污染经济损失评估技术规程,单位面积产量以事故前3a当地正常管理下的单产为计算依据。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编辑的《江苏省农村统计年鉴—2014》《江苏省农村统计年鉴—2015》和《江苏省农村统计年鉴—2016》中著录的X市2013年、2014年、2015年内陆河沟养殖面积和内陆河沟养殖产量情况进行计算,X市2013—2015年内陆河沟养殖水产品单产为5664.0kg/hm2。据调查,X市内陆河沟养殖的水产品是鱼类,故D1=5664.0kg/hm2。

4.3.2 ai值的估算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毒有害化工原料泄漏进入鱼塘导致鱼类中毒死亡,死亡率为100%,故损失率a1=100%。

4.3.3 Ai值的估算

据现场测量,涉诉鱼塘面积A1=1.486hm2。

4.3.4 Pyi值的估算

根据《江苏水产品市场信息分析系统》2017年1月淡水水产品逐日市场批发价报表,对涉诉的水产品(以大面积生产上常见的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鲫鱼计)的市场批发价进行计算,确定涉诉死亡鱼类的均价为P=11.08元 /kg。

4.3.5 Fi值的估算

本案从2016年5月20日发生生产事故以后,除土地承包费外,其他的物质与服务成本、人力成本及销售成本等均不再发生。经测算,未发生的农本为4953.15元/hm2。

4.3.6 涉诉经济损失估算

Ly=(5664.0kg/hm2×11.08元 /kg×100% - 4953.15元/hm2)×1.486hm2=85896.70元≈85897元(取整数)

5 司法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根据鉴定结果,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提出了明确的鉴定意见:本案因污染导致养殖鱼类死亡,其经济损失估算值为捌万伍仟捌佰玖拾柒元。

一审法院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组织庭审质证,法院采信了司法鉴定意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养殖损失、鉴定费等费用。一审判决后,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向当地中院进行了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新证据提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6 小结与讨论

6.1 渔业污染损失评估应采用合适的方法

涉及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评估采用的标准包括《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GB/T 21678-2008)和《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SF/Z JD0601001-2014)。根据GB/T 21678-2008,渔业损失量计算方法包括直接计算法、比较法、定点采捕法等11种,每种方法有其适用范围,而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评估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和鱼卵、仔稚鱼经济损失计算等。根据SF/Z JD0601001-2014,损失价值计算包括农产品损失、农业环境损失、设施损失和处置费用等,农产品损失计算包括市场价值法、专家评判法和类比法。实际操作时需根据案件情况,采用合适的方法。

6.2 GB/T 21678-2008中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和SF/Z JD0601001-2014中农产品产量损失的计算方法是一致的

鱼类的产量经济损失评估是渔业(污染)事故损失评估的常规内容,GB/T 21678-2008中“5.1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和SF/Z JD0601001-2014中“7.3损失价值计算”列出的农产品产量损失计算公式,形式上虽有区别,实质上都是渔业损失量与平均价格的乘积,扣除养殖相应鱼类的后期投资,即常年养殖鱼类的产值与因事故导致养殖中止或损失后未投入的成本,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6.3 注重鉴定的时效性和当事人证据的保全

司法鉴定结论体现着法律的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准确性、重演性,经过质证成为法定的关键证据之一。农业司法鉴定是实证性的科学活动,要求紧密结合案件实际,针对性地解决案件中的技术难题。由于农业生产综合性、复杂性和季节性的特点,有司法鉴定要求的当事人要及时固定证据,依照法定程序申请鉴定或者证据保全,防止错过鉴定对象典型性状表现时期且从技术上无法进行鉴别、判断,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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