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改判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尺度及示范意义

2018-10-17 01:31林子涵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8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尺度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稳步发展,法律体系日益健全,为人们营建和谐、稳定、自由、民主社会实践氛围夯实法律基石,其中正当防卫制度作为保障人们合法对抗不法侵害行为的法律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受害人权益。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为保护本人、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不受损失,采取制止行为给对方带来一定限度损害,则依法界定为“正方防卫”,行为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依据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裁决。本文通过对于欢案改判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尺度及示范意义进行分析,以期为我们高中生更好了解正当防卫制度及法律公平正义属性提供依据。

关键词 正当防卫 示范意义 尺度

作者简介:林子涵,吉林省辽源市第五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29

4.14辱母杀人案则为轰动一时的“于欢案”,该案本于2017年2月17日以故意伤害罪一审案判涉案人于欢无期徒刑,因被告于欢及原告许喜灵、杜洪章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并继续上诉,在同年5月27日上诉并公开审理,最终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依据故意伤害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至此于欢案尘埃落定,法律用公正、公平的裁决主持正义,维护人民权益,彰显法律维护人民权益的属性,然而本案为何改判,改判又具有怎样的示范意义,需要进行进一步探究,继而提高我们高中生法律意识及道德修养。

一、概述于欢案

(一)于欢案人物关系

苏银霞为借款人即债务方,吴学占为贷款人(某地产公司老板),杜志浩(杜某)为11名催债人组织者,在被于欢刺伤后自行驾车去医院救治,因在医院与他人发生口角而延误抢救時机死亡。于欢为苏银霞儿子杀杜志浩。

(二)于欢案起因

苏银霞因创办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7月及次年11月,先后向吴学占借款共计13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0%。从苏银霞提供信息可知,至2016年4月,其共向吴学占还款共计184万元现金,用价值70万房子作为抵债物资,剩余17万未偿还。于欢案代代理律师表示涉案人双方约定每月的还款利息为10%,已经远超于国家法律规定上限,吴学占已经构成强占他人合法所得等不当行为。

(三)于欢案经过

2016年4月14日由杜某带头组织十余人到苏银霞工厂辱骂、殴打她,在案发前一天苏银霞多次拨打市长热线、110,并未得到帮助。杜某及相关人员将于欢及其母连同一名工作人员关至公司接待室,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杜某等催债人用恶劣言辞多次羞辱苏银霞,并将烟灰弹到苏银霞胸口,还采取其他不当行为侮辱苏银霞,使其身心备受摧残,于欢姑妈在外看到这一幕遂报警,然而警察赶到接待室时仅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不要动手打人”就离开了,看到警察离去于欢及其母情绪崩溃,试图站起来唤回屋外的警务人员,被杜某等催债人拦住,在双方纠缠过程中于欢顺手拿起桌上的水果刀乱捅,杜某等四人受伤,其中杜某因失血过多不治身亡,一人轻伤,其余两人重伤。

(四)于欢案审判结果

2017年2月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判决于欢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无期徒刑,然而杜某家属认为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并索赔,于欢辩护律师认为其行为系防卫过当,应按照正当防卫情节及相关制度进行审判,为此该案于2017年5月进行二审且公开审理,最终以防卫过当论处于欢5年有期徒刑 。

二、分析于欢案二审改判尺度

通过对于欢案进行浅要分析可知,于欢及其母不法伤害持续进行,长期置于恐吓、侮辱、压抑氛围中,并多次用不当行为羞辱于欢及其母,使二者心理几近崩溃状态,其中“正在进行不法伤害”是正当防卫前提,其中“不法伤害”可为某人、某事,结合于欢案案件实况,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其尺度得当进行阐述:

(一)认定“不法伤害”性质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基于正在行凶、绑架、强奸、抢劫、杀人等严重危害他人及自己人身安全暴力犯罪过程中采取防卫行为,产生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则不纳入防卫过当范畴,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在案发时杜某等人为讨债将于欢及其母扣押在工厂,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辱骂、殴打于欢母亲,这一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同时讨债事实也存在其他不法侵害行为,这主要源于任何经济纠纷不可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方式予以解决。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杜某等人多次拍打、羞辱、推搡于欢及其母,阻挠他们离开,这种行为构成“不法侵害”,同时逼债人数众多、行为过激、言辞不当、时间较长,处于压倒式优势,使于欢及其母心理承受极大压力及摧残,不法伤害事实已经无法仅从表层暴力程度予以权衡。

(二)认定“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

杜某等11人对于欢及其母展开为期较长的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并用言行侮辱于欢及其母,就算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杜某等人出现过暂停逼债的行为,不能视为其非法拘禁及不法行为终止,仍然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为此于欢在不法侵害行为持续进程中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应属于防卫范畴,通过诠释持续性侵害行为特殊性,使正当防卫成为论据得以充实,继而保障当事人司法权益。

于欢案改判极具典型意义,杜某等人对于欢及其母持续施暴(语言、行为、限制自由、心理压力等),实属不法侵害性质,同时不法侵害行为并未终止,其侵害性质仍然存在且极具紧迫性,为此于欢在本案中的行为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同时于欢在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行为出于自我保护意识,是对高利贷等不法行为的抵抗,于欢案改判将对人们抵制暴力起到一定制衡作用。作为一名高中生来讲,于欢案二审改判尺度敲响了我们心中法律的“警钟”,在与他人发生债务等纠纷时,不可依据自身意识,通过非法途径解决,应当依靠法律的力量,维护当事人双方的权益,继而有效保护自己,知法、懂法、守法,是21世纪合格公民的重要指标之一,为此高中生应积极学习法律树立法制意识。

三、分析于欢案改判防卫过当示范意义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定罪需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

第一,过失犯罪成立。我国法律规定若防卫人是处于正当防卫意识而非故意伤害意识,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则仅认定防卫人为过失,不判定为故意伤害,若因过失致人死亡也无需承当刑事责任,依据正当防卫制度予以审判。

第二,故意犯罪成立。我国司法实务在总结以往案件审理经验基础上结合当前立法,通常情况下通过判定防卫人致死伤心态,对其行为进行定性,以于欢案为例,防卫人并非为故意伤害他人而拿起水果刀自卫,致人死亡不是于欢初衷,为此本案在一审时判定其故意伤害他人需承担刑事责任,则处无期徒刑,在二审中法院综合权衡防卫过当定罪以上两点,认为其不存在故意伤害行为并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

在分析于欢案改判防卫过当案件过程中存有分歧之处:过失犯罪似乎成为“故意行为”的开脱之词。试想若在案件中处于受害方的行为人,在与对方僵持时临时起意,产生伤害对方的念头并采取行动,可以因“过失犯罪”减轻刑罚,这就会使“防卫过当”适用门槛抬高,降低防卫过当等相关制度在审判案件中应用灵活性、科学性、实效性,为此在论处行为人时,防卫过当不应成为影响犯罪性质的因素。于欢案二审改判有期徒刑5年,判定于欢故意伤害罪,尺度合理同时符合我国司法实践,5年量刑的审判结果,是在权衡于欢犯罪时心境、道德人伦、法律多种因素情况下所得,其正当防卫制度应用正确,在彰显司法公正同时,更表现出我国法律的正义属性。于欢案改判适用正当防卫属于“先例性规则”,在我国司法界灵活应用正当防卫制度领域立下了标杆,是今后发生类似案件可以参考的尺度,为此极具示范意义 。

四、对高中生的启示

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并依法行使它的权力,法律作为保障人民权益,以及政府行使权力的参考依据,极具公正、公平属性,为此作为一名高中生,平时应该多学习法律法规,在教师指引下形成正确法制观念,树立法律意識,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将法律法规视为保护自己的“盾牌”,一旦遇到非法侵害等不法行为,应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切忌头脑一热将自己的意识凌驾在法律体制之上,避免对自己及他人带来更为严重的损失。

高中生还应做一名“法律宣传者”,让周围的人都能明晰法律重要性,为建设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例如我们高中生可以定期到公园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做法治宣传演讲,身体力行传播法律,印发普法宣传小手册,并针对特殊人群印发服务性法律知识,如面对农民工群体可以依法有关债务追缴的法律法规,引导更多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再如,高中生可以在校园内组建“法律宣传小组”,在以往所学法律基础上,拓展知识面学习更多法律,并将其传播至学生群体,营建浓郁的法律氛围,组织开展普法知识问答竞赛、实案表演小剧场、法律演讲等活动,引导同学积极参与到学法、知法、懂法行列中,继而营建浓郁的法律氛围,为提高高中生司法修养奠定基础。于欢案虽然可以彰显我国法律公正、公平属性,但若吴某等人可以遵照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悲剧就不会发生,若杜某等11人可以尊重他人,站在公正平等立场处理这件事情,轰动一时的于欢案也许会是另一番景象,为此我们高中生在知法守法同时,还需不断提高个人修养,用社会主义价值观充盈自己的灵魂,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

综上所述,于欢案改判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尺度可以从认定“不法伤害”性质,认定“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改判结果极具示范意义,是引导人们正确应用防卫制度的标杆,彰显我国法律公正、公平属性。对于一名高中生来讲,需知法、懂法、守法,并树立正确价值观念,在遇到问题时第一时间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并争做一名法律传播使者,让更多人维护法律权威,拿起法律的武器,为维护社会稳定,捍卫法律权威,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注释:

吴允锋.正当防卫限度的判断规则.政治与法律.2018(6).82-93.

高崭.论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楚天法治.2016(9).159.

翟帅.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16(25).31-32.

王硕.从于欢案反观正当防卫制度.楚天法治.2018(6).78-79.

郝连根.论正当防卫制度中的“必要限度”.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87-89.

猜你喜欢
正当防卫尺度
财产的五大尺度和五重应对
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分析意见
旋某故意杀人案与邓玉娇案案例分析
这个春天,再思考“人是万物尺度”
宇宙的尺度
探究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
论互殴中的正当防卫界定
“深刻”不是教育的唯一尺度
试论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