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监管下一步

2018-10-18 04:34王亭亭
财经国家周刊 2018年20期
关键词:网贷跨境监管

王亭亭

继续明确监管内容与职责,促进金融科技长远发展。

“金融创新与金融科技相互促进、螺旋快速发展,监管有一定滞后是必然的,下一步要继续明确监管内容与职责,促进金融科技长远发展。”9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综合司司长孙天琦在《财经国家周刊》和瞭望智库主办的“金融科技的长远发展和长效监管”研讨会上表示。

近年来,金融科技的迭代发展及其与传统金融机构融合,在促进创新、提升服务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与风险隐患。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表示,金融科技大幅度提升了传统金融业的营销、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产品开发等方面的效率,但其发展处于两轮技术推动繁荣的交迭期,因此当前对金融科技的理解仍存在技术、业务和管理语言、逻辑和认识上的鸿沟,需要有敬畏之心和谨慎推进策略。

参与此次研讨的,还有来自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参事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相关部委和机构人士,以及交通银行、百度、平安金融壹账通、宜信等市场人士。他们就此前网贷行业风险整治的阶段性成果、经验以及金融科技行业的新问题、新风险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破解发展难题

当前,传统金融机构纷纷拥抱金融科技,其中诸多问题已经显现,成为发展道路上的障碍。

平安金融壹账通副总经理兼首席创新官邱寒举例说,现在存在中小金融机构对金融科技需求旺盛,但市场供给不匹配的状况。

这有诸多原因。首先是金融科技人才紧缺、技术研发成本较高。其次很多中小银行的业务与技术脱节,例如部分中小银行在向零售业务转型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业务需求不明确,所需要的就不仅是技术,而是咨询、顾问、技术一整套的解决方案。第三市场上多数技术输出公司的流量输出业务模式,导致银行虽与其合作,但并未从本质上搭建起自身金融科技能力。

針对上述问题,邱寒建议,人才可以分为研发和应用两类,中小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外部合作完成技术研发工作,着重构建应用型人才团队,培养自主落地应用的能力;其次要强调业务和科技的结合,切实用科技促进银行整体能力的提升;最后建议监管应实行一定管控,避免各类机构“一窝蜂、一哄而上”。

更大的障碍,还是当前数据和信息安全的问题,特别是数据标准、数据流转、数据共享等方面的制度规范仍不够完善。交通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刘峰表示,例如银行如何合法合规获取高质量的税务、工商、涉诉、物流等外部生态数据,就存在困惑。

宜信公司高级副总裁刘大伟有同样的困惑,网贷平台不能直接访问央行征信系统,无法将违约客户信息报送,不仅增加了网贷机构的运营成本,也增加了网贷机构的风险损失。

同时金融科技对底层技术、网络、系统的要求越来越高。若系统备份、反网络攻击等防范手段不到位,易造成较大规模的信息泄露风险。百度云副总经理张志琦也认为,目前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方式进行机器训练,构建风控模型,技术上存在一定限制,很难进行真正意义的再回溯。同时,用此类算法“浇灌”出的模型能否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也仍有不确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主任纪敏说,技术源于数据,若数据无法共享,则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技术运用很容易遇到严重障碍。目前已经建立的百行征信、网贷借款人纳入征信体系等措施对此虽有一定的改善和推进,但要彻底解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刘峰建议,应强化金融行业数据标准以及数据共享方面的制度和规范制定,同时依托统一数据标准,探索推进金融行业数据开放、共享平台建设。

管控创新风险

有与会人士认为,过去几年一些打着金融科技、网贷、数字货币名义的创新,不乏鱼龙混杂乱象。

对此既要看到科技的先进性,更须高度关注科技使用的风险性。刘大伟认为,一方面需充分考虑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另一方面需要基础设施的强力支撑,更需要包括人才、财税等方面的制度性支持。

对于金融科技创新的管控,邱寒表示,首先要设定准入规则,建立更为规范的市场。目前市场还不够规范,甚至有一些机构打着金融科技的名义,可能做的并非是金融科技的事情。比如网贷并不等于金融科技,甚至它不是金融科技,它是金融业务。其次监管应支持金融科技公司提供持续性和实用性的服务。

刘大伟认为,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有待商榷。网贷业务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关键是风险定价和风险承担,在信息中介的定位之下,需重新审视网贷平台的分类和权责问题;同时所有金融业务都需要有金融牌照,网贷不应例外。

除网贷之外,当前区块链领域的诸多乱象与风险亦值得警惕。工信部工业经济研究所原所长、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副主任委员于佳宁认为,区块链在推动产业协同发展数字经济,对产业实现降本增效等方面都有明显作用。但目前对部分项目是否涉及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的认定仍较为模糊,且各地对其管理、认定存在差异,因此仍缺乏一致标准。

智乾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CEO万麟也颇为审慎,他认为区块链最大的功能在于价值信息的流动及其不可篡改性,而非某些金融属性。

国务院参事室金融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张韶华强调,从长远看,要持续打击伪金融创新,但整体上必须有战略性的长远部署和全盘考虑,不宜“一刀切”。

乱象之下,如何保证金融科技的长远发展?纪敏说,目前针对互金风险推出的整治措施只是阶段性的,并不一定代表未来的监管框架。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业务研究部主任孙浩表示,必须要对金融科技创新的、动态的变化过程有清醒的理解和平和的心态,做好长远准备。

防范跨境风险

孙天琦表示,金融科技是金融和科技两方面发展的结果。金融科技的发展,使跨越国界提供金融服务成为可能,在促进各国金融市场开放方面可以起到积极作用,但也会助长跨境违法违规金融服务,导致风险跨境传染。

从我国实际看,当前跨境非法金融活动涉及两个方向。一是从境外到境内。比如境外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跨境在我国境内开展我国监管部门禁止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二是从境内到境外。比如一些境内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在境外开展“现金贷”等交易。此类FinTech跨境金融服务对各国监管都提出较大挑战。

对此,孙天琦建议,要构建FinTech跨境金融服务的全球治理体系,促进各国金融市场开放,促进协同监管和规则统一,防范风险跨境传染。具体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发挥好金融科技促进各国金融市场开放、金融竞争、金融创新、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的作用。二是网络无国界,但金融牌照须有国界,跨境金融服务必须持牌经营。三是要加强协同监管,形成数字环境下跨境金融服务的全球监管标准。从全球层面看,要尽快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监管规则,特别是在FinTech跨境金融服务领域,规则从无到有、从不一致到一致的时间要尽快、尽可能缩短。四是强调自律,发挥大公司在形成自律准则、形成监管规则、维持市场秩序等方面的建设性作用。大公司要站在经营整个行业的角度考虑问题,而非仅仅盯着企业一己私利。

他认为,防范跨境金融服务违法违规风险,要着重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强调交易留痕,境內境外穿透监管;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数据共享,推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强化信息披露;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跨境金融服务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开展同行评估,防范国家发展竞赛带来过度创新和“监管竞次”;签定多双边合作备忘录推进监管合作等。

他指出,中国既要支持金融科技企业规范地“走出去”,支持、鼓励中国领先的金融科技企业向当地输出金融科技能力,强调中国企业在境外合规经营,该持牌的要持牌;也要做好“引进来”,根据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积极吸引有代表性的境外金融科技公司在中国合法合规开展业务。当然,对于违法违规跨境提供金融服务的,要联合各国监管部门严厉打击。

监管未来方向

对于未来金融科技行业的监管,纪敏认为,应坚持技术中性原则,一方面,监管不应对任何一种技术的应用有所歧视;另一方面,从业机构不能因某种新技术的应用有明显的监管套利。

刘峰建议,应针对金融科技加强包括选型、评测、应用等方面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工作。特别是针对金融科技开源软件,更应加强相应的安全管理与规范指引,同时积极推进行业合作与共享。邱寒表示,应在加强金融监管创新的同时搭建受监管的、有一定准入标准的Open API平台(开放平台),提升安全和效率。

孙浩认为,监管科技是金融监管机构来对金融科技探索的重要部分,但是目前从监管框架向可执行的监管业务逻辑转变、最后固化成为实际监管科技系统的过程,仍需逐级传递和沟通。

互金提供了一个观察的窗口。中央网信办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重点实验室主任吴震表示,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自建立以来,在互金领域情况摸底、违规发现、监测预警、处置配合、个案调查、专项行动等六方面工作成效明显,但仍存在预警时机不够及时、数据真实性欠缺、多业务平台监测复杂等问题。

对此他建议,首先应明确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其次,着手设立门槛、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最后,监管应更加注重技术的作用,相互配合以更好地提升监管效果。

张韶华认为,从长效监管方面,金融科技监管最核心的问题是行为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同时要对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进行全方位穿透式监管,确定主监管责任归属,相关部门协同进行监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助理、中国互联网金融标准研究院院长朱勇表示,互金协会下一步将对前期专项整治的经验予以固化和制度化,并强调监管和自律应形成有机协调配合的整体。同时抓住金融本质,落实监管原则,注重平衡风险,适度包容创新,发挥比较优势,推进监管科技,不生搬硬套所谓国际经验,因地制宜、宽严相济。

陈道富建议,金融科技的监管须重视入口管理,即准入监管,特别应将营销服务的接口作为管理重点。同时,相关部门、从业者应以合适的、可理解、可操作的方式把社会规范、经济金融规范转化为对金融科技行业的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使之成为金融科技行业的底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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