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机关犯罪现场勘查中技术人员的自我保护

2018-10-19 09:11兰建平
西部论丛 2018年11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技术人员勘查

摘 要:犯罪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综合性初步侦查活动,也是一项复杂的初步侦查手段,随着时代和科技的进步,犯罪的形式智能化、复杂化、暴力化,犯罪手段日益技术化、信息化、分工协助化,犯罪危害增大,犯罪现场潜在着很多意识不到的危险,给技术人员的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技术人员的自我保护决不能掉以轻心,本文将从犯罪现场中的危害源种类、防范对策与措施及在犯罪现场勘查中的一些良好习惯进行论述。

关键词:犯罪现场 勘查 危害 技术人员 保护

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留有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的场所、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现象、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因此对犯罪现场勘查是公安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犯罪现场勘查的主体在刑诉法上规定为侦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犯罪现场勘查任务的侦查人员被称为技术员或技术人员。本文论述的是技术人员的自我保护,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保护谈的多的是现场保护,现场保护是指对犯罪现场进行警戒封锁,使其在勘查前保护案件发生、发现时的状态的一项专门工作,现行的许多法律制度和文献著作都对现场保护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论述,笔者认为现场保护是现场勘查工作开展前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而作为犯罪现场勘查主体的技术人员的自我保护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但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仅在公安部2005年10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器具。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护。对涉爆、涉枪、防火、制毒、舍危险物质、危险场所等可能危害勘验、检查人身安全的现场,应当先由专业人员排除险情,再进行现场勘验、

检查。

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要面对的犯罪现场是各种环境复杂多样,犯罪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犯罪人员的思想千奇百怪,潜在着很多的意想不到的危险,近几年,屡屡出现技术人员在犯罪现场勘查时受伤甚至牺牲的情况,我们在感到由衷的敬意和敬佩时也不免扼腕叹息,因为有些时候我们多一点自我保护的意识和知识,有些伤亡完全能够避免或减轻,随着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专业化、技术化,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的极大的危害,对于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中的安全也是一种挑战,俗话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因此在现场勘查中必须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才更有利于技术人员去开展现场勘查工作,《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中对技术人员的自我保护仅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在这里,笔者将对犯罪现场勘查中技术人员的自我保护浅谈一些认识和理解。

一、犯罪现场中的危害源种类

(一)现场环境及条件危害

犯罪现场中的环境和条件是犯罪现场中客观存在的,是技术人员无法掌控和改变的,很多时候技术人员不得不在客观存在的犯罪现场恶劣的环境和苛刻的条件下开展现场勘查工作。有些犯罪案件中,嫌疑人作案的方式为攀爬管道、阳台、窗户、高楼,在案件侦查与现场勘查时,为了弄清嫌疑人的路线,查找重要证据,技术人员不得不重复嫌疑人所走过的“路”,虽然技术人员在一些犯罪现场中可以借助相关的工具,但现场的条件依然可能对技术人员的人身造成滑到、跌落、摔伤、高坠的危险;有些案件的地点或关联的物证在高山密林、江流湖泊、悬崖峭壁上;有些案件的发生在暴风骤雨、冰天雪地、骄阳似火的天气,技术人员必须冒着风霜雪雨、严寒酷暑的自然环境开展现场勘查工作;有些案件的现场处在拆迁房、危房等场所中,技术人员必须冒着坍塌的危险开展现场勘查工作。

(二)現场勘查技术装备危害

在现场勘查中,显现指纹要使用各种金属的粉末和化学试剂;提取生物物证要用各种特种的光源发现;在室内实验室检验痕迹物证进行特种照相时,要使用不同波段的光源,这些粉末、试剂及光源对人体都有一定的伤害,在短期内无法察觉,更容易被忽视,但要防范对身体长期的危害。

(三)爆炸案件现场危害

爆炸案件现场是指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导致某种物质发生爆炸而造成建筑物和其他公私财物毁坏及人畜伤亡的地点、场所。刑事案件中的爆炸案件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在我国新疆地区的东突组织制造了许多爆炸案件,内地发生的爆炸案件近年也日趋增多,爆炸案件的特点是人员伤亡较多,现场破坏性大,后果及其严重,而且在现场勘查中有很多不可预料的危险因素,比如随时可能坍塌的建筑物,技术人员临场时还有未爆炸的装置,爆炸装置需要移动、排除或拆解,有些现场嫌疑人尚未控制,可能遥控起爆爆炸装置,有些嫌疑人作案时会针对受害人及侦查人员设置陷阱式爆炸装置,在现场一些看似随意的动作即可引起爆炸,防不胜防。

(四)生物危害

生物危害对于现场勘查人员来说是非常常见的,有不可预知性,隐蔽性,因此在技术人员勘查现场过程中感染病原体的风险越来越大,勘查现场接触的人员可能携带艾滋病、乙型肝炎等传染性疾病,我们每个人对于SARS病毒、禽流感病毒可以说至今都心有余悸,如果在现场上的人员中有人是SARS病毒、禽流感病毒的携带者的话与之接触是非常危险的;在室内勘查高度腐败的尸体现场时空气中充满了病菌、有毒气体,这些都危害着技术人员的身体安全。

(五)化学危害

化学危害主要来自于火灾现场和一些特殊现场,指的是有毒物质对身体的危害,这类现场中不但建筑物结构很不稳定,随时都可能出现房屋的坍塌,还存在有可燃物爆炸、燃烧的化学物质产生毒气、缺氧、有腐蚀性物质泄漏等危险。另外检验时使用强酸、强碱等化学试剂操作不当会造成直接伤害,而且大多数有机化学试剂对人体都有一定的危害,个别的还能致癌。

二、犯罪现场危险因素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一)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

公安机关基层刑事技术人员承担着绝大多数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由于基层的警力严重不足,且案件日益增多,任务繁重,导致了在勘查现场时对自我保护的意识降低,加之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和配套措施,自我保护几乎成了一句空话,有些技术人员在勘查现场时连基本的防护装备都不携带,严重影响了基层技术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在不得不完成这么多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时候更不能放松自我保护的意识,在任何现场勘查工作中都要在思想上警惕和戒备,把现场的情况想的复杂些,这样才能更加轻松应对现场勘查工作。

(二)参加培训学习,扩宽专业知识面

随着时代和科技的进步,犯罪的形式智能化、复杂化、暴力化,犯罪手段日益技术化、信息化、分工协助化,犯罪危害增大,潜在着很多意识不到的危险,给技术人员勘查现场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因此技术人员的思维不能停留在传统的犯罪形式和手段上,而应当结合实际勘查工作,在工作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研究新的犯罪形式和手段,针对非传统的犯罪形式和手段参加专业培训学习,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既能提高现场勘查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又能在置身于日趋复杂的犯罪现场中很好的保护自身安全。

(三)开展现场勘查工作应依规则规范操作

不仅是开展现场勘查工作,做任何事情都是“无规矩不成方圆”,笔者认为按照现场勘查的工作规则及流程开展工作,是大前提,更是能够开展好工作和保护好自身的法宝,一些案件现场勘查正是由于未依照工作的规则与流程规范操作,才导致了技术人员自身安全受到危害,比如应当先由专业人员排除险情、先行处置的现场未按流程操作;比如该向相关人员了解现场情况的未了解,盲目的去开展工作;又比如该巡视现场的未进行现场巡视,嫌疑人是否还留在现场处于未知状态;比如应该携带防护装备的未携带防护装备,让外界的有毒有害物质严重伤害到自身,等等,很多都是最基本的规范,确往往在实际工作中掉以轻心,忘记了现场的复杂性与潜在危险性,为此付出了血的代价。关于怎么开展现场勘查工作,有相关的专业教程可参考阅读,很多技术人员仅在大学中学习过相关课程,参加工作后就很少阅读理论书籍,其实基础理论知识是能很好的指导实际工作的,基础理论知识就是在千千万万的实际工作中总结来的。公安部于2005年10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分总则、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现场保护、现场勘验检查的组织指挥、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等十四个章节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作出了规范,这也是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指南。

(四)开展现场勘查工作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与

器具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中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器具。在现场勘查工作的自我保护中,意识先行,但更要不忘预防,配备安全防护设备与器具是工作的要求更是自身安全的一道屏障,不仅能提高应付现场复杂的情况的能力,防止和避免现场条件对自身的伤害,还能扩大现场勘查的范围和深度,提高工作的效率。

三、在实际勘查工作中一些自我保护的良好习惯

(一)在开展任何一类案件的现场勘查前,要仔细向相关人员与知情人员询问和了解现场的情况与结构,并对有些不可预知的情况作出合理的推测,以降低对现场的不可预知性。

(二)在爆炸现场与火灾现场等一些特殊的犯罪现场勘查工作开展前应由专业的人员处置完毕后方可进入现场开展工作,特殊的犯罪现场因其犯罪手段与方式的特殊性,不是一般技术人员能处置的,处置具有专业性与特殊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因此这类现场不可冒然进入开展工作。

(二)进入现场后不要随意触摸现场中的物品,随意变动现场中的物品的状态,不要随意的走动、吸烟、吃东西。

(三)在现场处理物品、检验痕迹物证时要小心,防止割伤皮肤。

(四)勘查尸体现场时,特别是室内的高度腐败的尸体时要着防护服、防毒面具、橡胶手套及胶套。

(五)注意个人卫生,在任何一类现场勘查结束后要勤洗手,在现场勘查中如果衣物被污染要及时更换。

公安机关的许多业务部门每天都要与犯罪分子接触,与之做正面的斗争,充满着危机与危险,每年因公牺牲的公安干警人数很多,作为犯罪现场勘查的技术人员虽然与犯罪分子没有正面的接触,但身边依旧是“危机四伏”,有些伤亡是无法避免的,但要最大程度的减少无谓的伤亡,生命对于每一个人只有一次,珍惜生命,保持健康体魄,是开展任何工作的前提,技术人员的自我保护,关乎个人的生命健康,关乎刑事技术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更关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使命。

参考文献:

[1] 刘镇.等. 浅谈现场勘查技术人员的人身保护.中国痕迹检验技术的创新性研究与实践.2006.12.

[2] 沙贵君.等.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

[3] 呂云平.等.犯罪现场勘查教程.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作者简介:兰建平(1986.06--);性别:男,籍贯: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族:汉族,学历:本科,毕业于湖南警察学院;现有职称: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现场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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