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基层行政机关庸政懒政怠政防治机制研究

2018-10-19 09:11王靖茹
西部论丛 2018年11期

王靖茹

摘 要:庸政,是指能力平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庸碌无为、业绩平平;懒政,是指出工不出力,办事拖拉、效能低下。怠政,是指懈怠政务,虽在岗却不作为,或竭力降低工作效率。庸政懒政怠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政党机关效能建设的顽疾。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28日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说:“为政不廉是腐败,为官不为也是变相腐败。庸政懒政怠政必须坚决加以整治。该处理的处理,让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决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

本文针对基层行政机关庸政懒政怠政现象,展开了深入探索剖析,首先对乡镇基层行政机关庸政懒政怠政的产生原因做了全面的分析;针对庸政懒政怠政产生的原因,探索行之有效的长效解决机制。

关键词:乡镇机关 庸懒怠政 治理创新

一、乡镇基层行政机关庸政懒政怠政的产生原因

(一)理想信念不坚定,道德素质双滑坡

“官本位”思想严重,服务意识不强。作为乡镇基层行政机关本应该是最直接面向群众的办事窗口,尽力解决群众日常遇到的难题。但是实际上诸多乡镇基层干部久居衙门,早已把农民的疾苦置之脑后。庸政懒政怠政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我们的乡镇基层干部的利益观、权力观和事业观出现了严重的偏差,罔顾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人民服务的办事作风和行政理念。

(二)机构设置不合理,权力责任不清晰

目前来说,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一部分乡镇政府沿袭之前的七站八所再加上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导致部门分化非常细、非常多。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部门总数通常在20个以上,其中部门最少的19个,最多的26个。这些部门通常包括党政办、财政所、经管站、农业办、计生办、招商办等等。这些部门还不包括设在乡镇但不由乡镇直接管理的单位,如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之类。还有另一种是对职能相近的部门进行了大规模合并调整。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部门数量分别保持在4-8个,部门总量通常在10-20个之间,个别的在10个以下,行政部门统称“办公室”,如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小城镇建设办公室等。事业编制部门成为“中心”或“站”“所”,如农业服务中心、农经统计服务站等。总体来说政府的管理机构数量还是偏多,不同机构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能还是存在着交叉重合。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责任追究难实现

没有专门治理庸政懒政怠政的政策和法规。刑法相关规定较窄,仅对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有明确的惩罚规定;《国家赔偿法》也没有明确地规定因庸政懒政怠政所造成的损害损失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里面只是对损害到私人利益的行为做出了解释说明,但是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却没有解释谁来作为起诉主体和怎么去追究

责任。

二、乡镇基层行政机关庸政懒政怠政的治理措施

(一)重视基层人员培训,加强基层人员的素质

加强基层公务员思想教育,加强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教育,坚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

(二)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官员行政责任

制度的改进对于释放乡镇基层行政机关的行政潜力有着巨大的战略意义,并且制度改进也是最可靠、最有效率的。必须通过对乡镇基层行政机关的管理体制进行创新改革,从而激发乡镇基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务实、干事创业的热情,改善乡镇基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庸政懒政怠政的不良

风气。

(三)完善法律法规,时刻警醒基层官员

系统梳理刑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章程,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的治理庸懒怠政法律制度体系,制定行政法,规范公职人员行政行为,以法律形式规范治理庸政懒政怠政,把庸懒怠政赔偿责任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借鉴德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权力机关违反对他人承担公法义务时,公权力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对他人赔偿就此产生的损害。各省市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保障治理常态化和实效性,避免治理一阵风。

结语

乡镇基层行政机关的庸政懒政怠政是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是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基层农民占据了国民数量的绝大多数;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都无小事。我们的乡镇基层行政机关的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必须得到及时的治理,否则将会给我们国家的经济腾飞带来不小的障碍。

笔者在本文中重點研究了乡镇基层行政机关庸政懒政怠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对策。必须要深刻重视我国乡镇基层行政机关庞大的工作人员数量,而且这个群体的个人素质普遍较低,从而导致了乡镇基层行政机关庸政懒政怠政问题比较

复杂。

乡镇基层行政机关庸政懒政怠政问题的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党和国家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在治理期间要注意节约成本,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

参考文献:

[1] 李克强:《为政不廉是腐败,为官不为也是变相腐败》,人民网。

[2] 梁艳:《乡镇政府改革问题论析》,《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7期,第83页。

[3] 李晓峰:《行政不作为法律救济分析》,《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年第3期,第4页。

[4] 李克强.既要惩治乱作为,也要问责庸政懒政[EB].2015.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3/15/c_1114643096.html.

[5] 石敦颐.向“庸政懒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亮剑[EB]2017.http://www.gz.xinhuanet.com/2017-05/12/c_11209615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