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初探

2018-10-19 16:09陈怡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5期
关键词:招投标管理

摘要:招投标管理工作是工程建设的前期阶段,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的成败关系整个工程的建设,是工程能否顺利完工的前提。然而在当前环境中,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却存在着众多问题,其中各类弄虚作假现象层出不穷,并且由于国内招投标监督体制尚不完善,在很多层面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导致相应的管理体系出现执行乏力、约束不严的状况。若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不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危害国内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将使大量具备潜力的企业失去正当竞争的机会,而使一些不具备能力的企业通过不当手段获得项目的建设。如此不仅不能保证项目的良好进行,而且难以保证项目的质量,对社会和民众造成损失。因此研究和探索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意义重大,也是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本文立足于工程招投标管理现状及问题,认为提升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的措施应从统一管理口径出发,通过规范招标主体、潜在投标主体以及代理机构三方面的行为,使其形成规范是解决当前招投标管理问题的有效方式。

关键词:招投标管理;评标规范;招标规范

1引言

就项目承包发包而言,项目管理的招标投标机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其凭借诸多优势,如公正性、公平性等,在项目工程中得到广泛应用。与此同时,其作为重要的市场调节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招标投标管理机制不但考虑到了承包方的利益,而且也兼顾到了发包方的权益,从而使得承包方与发包方实现了互选自由,提高了资源的配置率。这种高效、科学的招投标机制得到了业界人士的广泛认可,同时也为项目质量提供了坚实后盾。

改革开放以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模式获得了长足发展:由之前的政府下发建设项目,再到施工单位及相关机构发挥能动性,自行承揽建设项目,最后发展到参与政府投资的工程。但传统的招投标模式对建筑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导致不良竞争频发,由此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1986年,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对建筑市场秩序进行整顿。为使整顿政策更加深入人心,2001年,政府将对建筑市场的整顿工作当做首要任务,以此达到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目标,与此同时,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披露,并予以严惩,从而为市场秩序的平稳有序发展提供保障。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部分重大工程中,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的,承包方与发包方未按照市场规则办事,存在暗箱操作行为,从而影响了投标行为的公正、公平。现阶段,由于该类事件牵涉人数较多,且处理时较为复杂,加之某些环节存在程序上的合法性,从而导致腐败行为难以从源头上予以清除,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不利于建筑业的长久、健康、有序发展。

2工程招投标管理现状及问题

当前招投标市场较为混乱,多数招投标现场表现为“走过场”的形式。就当前工程招投标管理现状进行分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弄虚作假问题严重,腐败乱象丛生。针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问题,国家已制定了相关的处理措施及约束条款,但仍有部分人钻法律空子,暗箱操作,将建设项目私下给予某个施工企业,而所谓的招标投标会便成了“走过场”。此外,部分施工企业与招投标公司串通,恶意压低竞争价格,抑或抬高标价,在投标文件中,对于施工单位的等级、施工资格等都作出了详细要求,指出其必须与项目的要求实现统一,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不法分子对招标门槛随意进行设定,使潜在投标人失去了竞标权利,这种行为对建筑市场的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与此同时,部分项目建设企业私下联系投标企业,暗地里制定与投标项目相符合的投标文件,从而在竞标中获得优势,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将利好直接给予了意向投标方。在建筑行业,“黑白合同”现象较为严重,此类合同缺乏公平性、公正性,是不平等条约,表现为压低项目总价、垫资承包等。从某个层面讲,这种做法为中标方提供了缩减成本的可能,但同时也严重影响了项目的整体建筑质量。无论是建筑项目制度,还是社会环境、建筑产品等,其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加之某些行为与招标的内部规则相吻合,与此同时,法律对此也并未予以明确,所以,无法从法律层面对上述行为进行判定,从而无法从根源上对其进行根除。

(2)监督体制出现盲区,法规体系尚存弹性空间。为摆脱监督,躲避管理,部分企业未按照招标投标规则办事,将招标数额进行拆分,并通过指定施工企业的方式,实现项目的自由管理。借助非法手段达到中标的目的后,中标企业再将其转包,抑或分包,但在此过程中,中标企业并未对被承包方的相关资质进行确认,从而对项目质量造成了不利影响。现阶段,在建筑项目中,招标投标的行为大多以两部法律为准,一是《招投标法》,二是《建筑法》。但就目前来讲,法律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从而导致部分不法行为成为“漏网之鱼”。

(3)评标委员会缺乏执行力,法律约束不严.

无论是《招投标法》,还是《招投标实施细则》、《评标委员会与评标办法暂行条例》,都肯定了评标委员会的重要性,并就其具体作用作出规定,客观上将工程业主对整个项目的干预度降至最低,甚至清除,保证了工程评标的公正性、民主性,但这仅是表面,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受多种因素的限制,导致评标委员会的作用无法得到发挥。究其原因,大致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从专家人数及规模来讲,部分小城市的专家人数过少;第二,从专家思政水平层面讲,由于专家的行业不同,所以思政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在专家资源匮乏的中小城市;第三,从约束层面讲,就评标专家而言,现阶段的约束方式只有一种,即法律,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取证程序过于复杂,所以大多数情况下,通过道德进行约束,而这种约束无法实现有效的制约。第四,从评标结果层面讲,由于评标时间不长、工程规模大,評标专家无法在短时间内形成科学、合理的评标成果,只是敷衍了事,所以无法实现公正、民主。

评标定标工作内定性强,缺乏公平性。以某大型国营企业为例,该单位因建设厂区,公开进行招标,在此之前,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了内定,但内定的企业在其他方面并无优越之处,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评选,那么最终将有可能无法中标。为此,项目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抑或招标方代表发言人,在对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介绍时,着重介绍了内定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并强调其曾与本公司有过合作,且施工人员有一定的资历,望评委团予以考虑。而在介绍其他施工企业时,则是简单说明,一笔带过,结果不出所料,内定的施工企业最终中标。这种现象较为常见,同时也引人深思,其对市场竞争环境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4)招标组织重视程度低,代理机构行为有待规范。部分招标人并未细致研读法律规章,对其中所提出的权利、义务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意识到招标组织的构建及其深远影响,从而对增设招标组织未给予重视。此外,部分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并未设立专门部门进行负责,致使建筑市场发展混乱。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招标机构时,仅做表面文章,并未从根本上触及,对招标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就招标、投标管理而言,从监督管理模式层面讲,已由之前的审批管理,变成现在的过程监督,按照相关法律,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备案,以此实现实时监督。依法查处违法乱纪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有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操作的权利。就招标代理机构来讲,我国在此方面因为起步晚,所以发展并不成熟,相关机制尚不健全,从而使得代理机构在实践操作中,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之所以设立代理机构,其目的是为招标方提供相关服务,如咨询等,但在实际操作中,代理机构更倾向于“跑腿”,从而使得代理机构逐渐“变味”。更有甚者,因缺少基本的建设工程基础知识,未掌握招标、投标流程,导致代理的招投标项目错误频发,从而影响了招标、投标的顺利进行。与此同时,某些代理机构通过谎报、瞒报等手段,恶意竞争,致使招标质量不符合标准,从而对项目工程的顺利施工产生不利影响。

3规范招投标管理措施

针对招投标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1)统一管理口径,加强统一管理。政府具有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权,所以中央建设部可作为最高监管部门,对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管理。专业部委可作为微观主体的最高管理层,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针对建筑项目的招标、投标问题,国家下发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与此同时,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规章条文,但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规章的更新速度显然跟不上时代发展,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监督执行力无法贯彻落实的情况。新的法律出台,抑或修订并非易事,既要考虑之前的法律条文,也要考虑未来之事,既要取其精华,又要去其糟粕。

各地政府应构建更深层次的联动协作机制,并进行进一步健全,包括资质、工程造价、招标投标、安全、质量等,强化对合同践行情况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转包、分包行为,并对触犯法律、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予以严惩,同时将其记载于相关档案中。此外,为避免发生恶意抬高、抑或压低标价等行为,应对投标标价进行设置,包括最高限价等。加快项目担保机制的构建步伐,在遵守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构建风险防御体系。

(2)规范招标主体。经过多年的整顿,建筑市场正在朝着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市场秩序较之前也有了显著提高,但经济的发展使得市场竞争愈加激烈,特别是现阶段正面临着施工单位多,项目少的局面,由此使得虚假招标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频发,而这对建筑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国家法律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了定义,即参与招标活动,并积极予以响应的单位,抑或事业单位,同时其所具备的资质应与招标要求一致,且在企业技术、项目管理层、财务等方面,都应达到招标标准。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员因各种原因,产生不同的问题,对此,应积极汲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实行监督机构与执行机构相互独立的方针,建立高效的监管体制与执行机制,从而实现对招投标活动的有效监管。某些建设工程必须通过公开招标形式才能正常施工,对此,相关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基于此,招标方应从招标渠道、招标范围及组织方式等着手,将相关数据上交至相关部门审批,待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对于审批合格的内容,招标方无权进行更改,有特殊情况的,则需报备审批机构,重新审核。

(3)规范潜在投标人投标行为。在进行资格审核时,应严格把关,从参与资格,到相关资质,逐一进行审查。不允许资质不足,或未达到招标文件标准的投标方参与投标活动,同时,监督管理潜在投标人的相关行为,及时制止不合规动作。构建基于招标投标的综合信息化网络平台,对招标的具体事项进行实时公布,如代理机构信息等,从而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与公正性。

(4)规范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随处可见,某些代理机构为实现自身利益,不顾及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从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影响,对此,笔者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提高代理能力:第一,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第二,增强独立性。作为中介机构,招标代理单位应能够在不依托其他力量的基础上,单独完成招标作业;第三,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质。招标代理机构的宗旨是为需要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咨询、代理服务,所以,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成功与否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应重视员工的培训工作,从而建立一支高技术含量的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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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怡,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就职于贵州明诚招标有限公司,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为工程招标与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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