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2018-10-21 13:59王皓琳
科学导报·学术 2018年27期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比较研究

王皓琳

摘要: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着监管立法位阶较低、缺乏系统性等问题。本文尝试对中国和美国的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找出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制度的不足之处,探讨如何推动我国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监管,以期建立一个更完善的法律体系,促进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第三方支付”这一概念最先是由马云于2005年1月27日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的,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指那些自己本身有一定实力以及市场信任度的交易平台与各家银行协商签约,运用网络、移动通信、信息安全技术建立起与银行之间的连接通道,在消费者与商家进行钱款转移的过程当中承担资金转移的任务并起到担保作用的平台。

1 中美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制度比较

由于中美两国国情不同,市场发展情况不同等种种原因,两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1 监管立法差异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行业进行监管的法律是在原有法律基础之上加入的创新规范,建立在先前完备的信用卡支付系统、金融监管系统、信用管理系统和消费者保护系统之上。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相关立法出现时间较晚,先前的信用卡支付体系不如美国完善,因此不能在原有的相关法律基础上做文章,只能从头制定相关法律,目前针对性较强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且规定还不够成熟。

1.2 监管机构差异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各州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因此美国的第三方支付监管机构为联邦和州的双线监管机制。在联邦层面上,监管部门包括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税务总署等,在州层面上,根据各州立法的不同,有商业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等,它们的共同责任有制定规章制度、审核金融机构业务账单等。我国监管机构的特征是高度集权、中央统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地位。

1.3 监管内容差异

在市场准入机制方面,美国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获得经营许可并且每年登记一次,一年当中可以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誉、运营状况、管理情况等进行考核,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联邦层面,第三方支付机构被要求履行登记、交易报告等,并对交易报告和登记的原则性内容做出了规定,要求必须在财政部进行登记。在我国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同样需要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支付牌照,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牌照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从这一方面来看,美国规定的每年重新登记一次要比我国规定的5年有效期更为严格。

对反洗钱、赌博的监管方面,美国的监管非常严密,其执法机关包括联邦调查局、财政部、司法部、税务总署等,各机构之间形成紧密配合。另外,美国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帮助转移赌资,禁止通过电子支付等方法向网络赌场支付钱款。我国的法律大多没有对这种行为作出具体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最早对反洗钱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核对用户的基本信息并将其登记留档。

2 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问题分析及完善建议

2.1 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2.1.1 监管立法位阶低

2010年6月21日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我国最早的针对第三方支付所做的专门性立法,在内容中明确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想合法从事支付业务就必须获得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2012年3月5日实施的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审查用户身份信息并对大额交易进行记录留存和报告;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该规定中对实践中出现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完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存在漏洞、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上面所提到的有关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制度均属部门规章,监管位阶较低。

2.1.2 监管缺乏系统性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确立了央行的监管主体地位,2010年6月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发布的《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2014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则标志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有权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但在涉及管理权限重合的部分各部门之间还默契不足,没有进行合理的分工,导致效率较低。

2.2 完善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制度的建议

2.2.1 提高监管立法位阶

我国目前监督管理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立法多数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属于部门规章,而美国等国家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立法大多为法律。我国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应切实考虑我国国情以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选择性地吸收国外成熟的经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第三方支付得到合法、有效的监管。

2.2.2 协调各监管部门的配合工作

第三方支付行业作为新兴事物与传统支付业的差异较大,涉及到如计算机网络、移动通信网络等诸多领域,增加了监管难度,仅仅依靠央行恐怕会遗漏掉一些方面,还需要工商、公安、税务、工信等多个部门的相互配合,明确各部门职责范围,确保监管的一致性和效率性,避免出现各部门相互推诿责任导致的无人监管或各部门相互争夺监管权的现象,建立起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

当然,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任重而道远,要借鉴与创新并存,需要更多更加深入全面的研究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才能取得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庆. 电子交易中第三方支付法律责任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2]王军.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法律监管比较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3]杨晨. 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的研究[J]. 财经界(学术版). 2014(12)

[4]李雁. 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和发展[J]. 中国金融. 2013(23)

[5]杨彪. 中国第三方支付有效监管研究[M]. 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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