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18-10-21 20:39陈春素陈明理
健康周刊 2018年13期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陈春素 陈明理

【摘 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群众舆论的热点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既要实现社会公平,建立统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又不能降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本文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亮点及面临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改革

国务院于2015年1月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并轨改革 ,着力化解目前机关事业与企业面临的主要矛盾——“双轨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何亮点,改革的过程中又面临哪些问题和障碍,需要进一步地研究和完善,本文就此做简要分析。

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亮点

1.1 “并轨”凸显公平,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各类社会群体逐步纳入社保体系。改革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1],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可以把按劳分配与缴费的权利义务对等起来,有助于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缩小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之间的退休金差距,化解社会矛盾。

1.2 建立单独账户,有利于规避风险。

从筹资方面看,改革的最大亮点是由单位保障走向了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障,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并与待遇相关的社会保险筹资机制,将使社保基金保障更加稳定,有利于保证员工待遇的可持续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利于明确各级财政责任,并且可以避免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造成不利影响。基金管理的主要亮点是省级统筹,即机关事业单位以省级为单位汇集到省级账户,建立统一的基金池,这有助于增强基金的规模,有利于规避风险。

1.3 设定过渡期,有利于新老办法平稳衔接

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在职人员,实施“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通俗地讲,‘中人是相对于‘老人和‘新人而言,指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也是这次改革的主要对象。

《决定》明确,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那么,如何保障“中人”待遇的衔接问题?此次改革比较妥善地处理“中人”在改革前后的待遇差问题。在改革之后,将“中人”在改革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退休时将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同时,在改革后将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根据过去视同缴费年限的长短,并进行新老办法的对比,通过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能够基本保证其养老金待遇不降低。采取这种过渡办法,有利于改革前后的新老办法之间实现平稳衔接。

1.4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多层次保障。

《决定》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建立职业年金,可以实现养老保险的多层次保障,加强基金保障能力。建立职业年金主要意义在于:一是实现多层次保障。二是有利于为工作人员的待遇提供更充分持续保障。此次改革明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将使职业年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广泛而又迅速地建立起来。

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障碍

2.1 旧的思想观念难以转换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事业单位,特别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以往较长的时间段内一直由政府统一管理支出养老保险费用,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不仅能领取基本工资,而且还能领取高于企业退休人员1-2倍的生活补贴,在“双轨”体制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获得更多收益。由于他们一直受到特权思想的影响,存在惯性依赖心理,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自身旧的思想观念阻碍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

2.2 法律制度的支撑不足。

虽然国家通过立法制定了社会保障制度,但具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直是由行政机关的政策性文件指导开展的,各地方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的养老保险制度因为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撑,导致改革政策失去持久的稳定性,给“并轨”工作造成一定的阻力。

2.3 统一的改革计划欠缺。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虽明确指出个人与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8%和20%,按照个人和单位分别为4%和8%的比例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但始终没有统一、合理、详细、具体的改革计划。政府文件中只提基本性要求,说原则话,而对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社会监督等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让各个地方执行起来阻力重重。据了解,各个省份对于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的确定又有不同的规定,大体分为两类:一类以上海为代表,按照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另一类是黑龙江、云南等省份,按照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的总和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2.4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滞后,阻碍改革工作的推进。

尽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实施,但各个地方的改革进程并不统一,有些地方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开展较为落后,在改革过程中很难根据公益1类、2类对事业单位参保范围进行准确确定,

3 对进一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3.1 转变旧的思想观念,在市场经济的大浪潮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顺应时代的变迁,与时俱进,扭转以往的特权、依赖心理,积极投身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中。

3.2 建立相关法律制度,進一步制定实施细则、经办规程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配套文件,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提供制度保障。

3.3 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事业单位参保范围,避免“空壳”编制的存在,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道路清扫障碍。

参考文献

[1]韩秉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不降低[N].经济报,2015,1(003).

[2]刘娟.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现存阻碍及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8,(6):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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