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面临的合同与发票管理问题

2018-10-23 08:15韩莉
财会学习 2018年28期
关键词:合同建筑业发票

韩莉

摘要: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营改增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动力、扩大社会就业、促进民生改善有着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营改增”实施两年以来建筑业遇到了种种问题,本文就“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合同与发票的管理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营改增;合同;发票;建筑业

一、“营改增”前后发票的不同

“营改增”之前,建筑业提供给业主的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是由地方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开票的时候提供合同,填写好的税款申报表,即可到地税窗口申报缴纳税款,由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开好发票交给建筑企业即可。实施“营改增”后,由建筑企业自身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建设单位。

二、“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票面税率不同

(一)一般納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1.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谓会计核算不健全,指的是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收入超过500万,按税法规定应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不主动申请的,税务机关会强制将企业纳税身份转换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企业年销售收入一直低于5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也可以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和11%,2018年6月1日后调整为16%和10%。实行差额征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即为征税金额。销货方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到对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360天内认证抵扣。行业不同、征收方法选择不同,一般纳税人也可开具3%,6%,10%(11%),16%(17%)税率的发票。一般纳税人不减免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基本税率是3%,销货方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要由税务局代开。全额增收,每月不含税销售额3万、季度9万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相应的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一同可以减免。但只要销售额超出1元,就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必须全额交税。

(二)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法缴纳税率的不同(见表1)

三、“营改增”前后发票及合同管理的不同

随着“金税三期”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对增值税的征管,增值税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主体税种,“以票控税,网络对比,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得到了更有效的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件的精神,一项销售业务必须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的要求。建筑企业原来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营改增”带来的精细化管理要求。其一,建筑业的供应商繁多,品质良莠不齐,建筑企业自身增值税发票的辨别经验不足,如果取得了假发票或虚开发票,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其二,建筑企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对合同条款把关不够严格,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四流不一致”以及合同纠纷的风险。其三,建筑企业每一项工程的造价项目材料品种繁多、工序复杂,并不是每种材料都能取得合法票据。

四、建筑企业加强合同与发票管理的应对措施

(一)建立供应商优选库

首先,企业内部建立自己的供应商优选库,在众多供应商中,根据其的供货价格、供货效率、规范程度、规模大小等,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筛选出符合项目要求的供应商。例如:“营改增”新项目,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对供应商的要求即为:a.是一般纳税人;b.离项目所在地距离就近;c.材料价格适中等。

其次,在与第一次合作的供应商签约时,要审核对方是否有经营该项商品或服务的资质,也就是让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审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如果是特殊项目,例如工程爆破项目就需要对方提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必须选择和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合作,避免因对方无证作业或无相关经营范围,给我方企业提供假票,导致我方企业税收风险。

(二)加强合同管理

建筑企业与成本相关的合同主要包括采购合同、出租合同、分包合同三类。在签订审核合同的时候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a.根据结算票据的不同,合同的价格是含税价格还是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多少;b.明确提供发票的类型,如果是汇总开票还需要提供税控系统打印销售清单;c.应增加“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为税务部门开出的正规发票,若发现提供虚假的发票,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的相关条款。d.合同中应明确交货地点、验货人、验货手续等,以避免供应商利用合同进行欺诈。e.应增加“发票税率随国家税收政策变动”这一条款,避免因为政策影响造成合同履约纠纷。

(三)强化发票管理

在取得供应商提供的相关发票后,首先,应做好相应的交接手续;其次,应认真审核与发票相应的出入库单据和销售清单,对于税务机关要求在备注栏填写备注的发票一定要重点审核,不要因为一时疏忽大意,等被稽查后不但要进项转出还要缴纳滞纳金甚至遭受处罚;再次,登陆国税局网站,对发票进行验真;最后,在月末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不符合抵扣要求的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市面上有些销售假发票的公司,提供的发票均是正常开具的,但是对方会在当月或次月对该发票进行作废或冲红。作为发票的接收方,建筑企业或许已经对发票进行的进项税认证。这种情况下,该发票在税务局系统里就会变成异常票,税务机关会对建筑公司启动调查。鉴于此,应该安排人员不定期对已认证发票进行验真查询,谨防出现以上情况。

五、结束语

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建筑企业如果不能及时、正确的转变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应对“营改增”后给企业带来的管理方式、会计核算、项目管理等一系列变化,企业不仅不能享受新税制改革带来的减税红利,反而会造成企业税收风险和税收大大增加。建筑企业要把“营改增”政策用足、用好,就要不断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完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全体员工的业务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指南,2016,9.

[2]潘福仁,周赞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5.

[3]谭敬慧.建设工程疑难问题与法律实物,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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