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科研企业考核指标体系的优化设计

2018-11-01 08:33肖永青
铁道运输与经济 2018年10期
关键词:考核办法总公司董事会

雷 蕾,肖永青

(1.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研究生部,北京 100081;2.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运输及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081)

0 引言

铁路科研企业是铁路理论和应用创新的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的基地,是推动“科技走出去”的重要组织机构[1]。由于铁路科研企业与运输业的业务特征差异明显,需要设计适用于铁路科研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促进其提供前瞻性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技术服务咨询和高新技术产品,为交通强国战略提供重要支撑。

科研企业具有提升知识创造力和成果转化的功能,并承担着经济发展引擎的角色[2]。为促进其创新价值链增值,诸多学者对科研院所考核指标体系构建及优化设计进行了探索性研究。徐桂福[3]分析了转企军工研究所管理层考核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奚陈莲等[4]提出部委直属转企科研绩效考核的关键点;杨兴月[5]依据《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设计军工科研生产企业经营绩效体系;盛利军等[6]以《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构建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体系;张力等[7]和马荣田等[8]就企业对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模式开展探讨。

2017年3月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非运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以下简称《总公司考核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包括科研企业在内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全资非运输企业分类考核的目标。随着铁路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7] 33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实施,对科研行业的分类考核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行业导向、企业所有制结构变动的双重因素作用下,应对铁路科研企业考核体系进行优化设计。

1 新形势下铁路科研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1.1 现行考核方法

铁路科研企业的考核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3年铁路科研院所转企之前,没有设置硬性考核指标;第二阶段为2014—2016年,包括科研企业在内的诸多企业进行不区分行业特征统一管理,而且仅考核盈亏总额;第三阶段为2017年至今,《总公司考核办法》首次尝试对单个科研企业分别考核。该考核发展历程展示了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内部制度框架、指导国企改革的外部宏观政策变化对企业考核的推动作用。

现行《总公司考核办法》要求对企业和管理者实行统一考核,即通过考核领导班子达到促进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目标;坚持依法、分类、权责统一的原则,对包括科研企业在内的多家单位进行考核,重点关注盈利能力、资本回报和经营规模。考核采用评分制,设安全、效益、经营和监控4个一级指标,初始基础分合计为100分,在根据被考核企业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加减分后,得出最终考核得分;设12项二级指标,多数为减分项,但少数安全类指标拥有一票否决的功能。当中依据企业主营业务差异设置的5项特异性指标主要集中在经营类指标中,基础分占比约15%。现行铁路科研企业考核指标框架如表1所示。

表1 现行铁路科研企业考核指标框架Tab.2 Optimization frame of performance assessment indicator for railway research institutes

1.2 公司制改革对考核体系的影响

铁路科研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革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建立该治理结构将影响现有考核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2.1 考核对象、考核主体的变化

绩效评价对象一般包括企业和管理者2个层面,现行考核办法中这2层考核是同一的,而所有制改革主要影响管理者考核,并集中体现在考核对象和主体的变化上。

首先,考核对象由原企业负责人转为公司董事会。依法设立的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管理机构和企业考核的对象,原企业负责人制度将不再适用。其次,考核主体在中国铁路总公司审计和考核局为主导的基础上,增添了公司监事会。随着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将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多部门协同推进的考核执行方式可以简化,减少内部考核执行主体数量,变成企业监事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审计和考核局主导,使企业经营目标更加明晰。

1.2.2 考核程序的优化

为实现考核节点清晰、过程可控、结果公正的目的,应设计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考核程序。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令第33号)的考核流程,按事前、事中、事后的发展顺序设计铁路科研企业及董事会考核流程如图1所示。

在考核期初,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企业董事会签订绩效责任书。董事会将考核目标建议值等材料报送中国铁路总公司,经中国铁路总公司审核通过后确定并形成绩效责任书。但是,中国铁路总公司判定审核不通过的材料则需企业二次提报并重新审核、确定。绩效责任书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审计和考核局相关人员与企业董事长共同签订,该责任书应明确考核指标、考核标准、薪酬与治理绩效的关联方式、赔偿责任等内容。

在考核期中,科研企业董事以完成绩效责任书为目标管理公司经理层,督促指标完成和相应信息收集工作;当发生影响经营的重大事项时,及时反馈中国铁路总公司并协商修订考核目标。企业将绩效信息采集、分析等基础性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建立绩效执行监控机制;当法律、规章或企业股权等企业内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考核指标达成时,董事会应协同监事会及时向中国铁路总公司报告,以调整相应考核指标和基准。

图 1 铁路科研企业及董事会考核流程Fig.1 Performance assessment process for railway research institutes& board of directors

在考核期末,中国铁路总公司依照绩效责任书考核并奖惩科研企业董事会。在董事会自评提交的总结分析报告后,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据该材料与监事会意见,对照绩效责任书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反馈给董事会。如果董事会有异议可以及时向中国铁路总公司反映,经中国铁路总公司审核通过后将形成和部分公开调整考核结果,并落实绩效责任书中明确的奖惩意见。

此流程在指标制定和考核结果确认环节,强调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和科研企业双向的沟通机制,为实现考核的动态调整预留了空间。对比现行考核流程中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单方制定指标和标准值并强制下属企业执行的做法,该考核流程让企业拥有了更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2 铁路科研企业考核指标优化框架

《暂行办法》将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分成从事基础前沿研究类 (简称“基础类”)、从事应用技术研发类(简称“应用类”)、从事公益性研究类(简称“公益类”) 3种企业。此办法明确了针对科研企业的分类考核重点,建立了包含3级指标考核导向的体系框架,对铁路科研企业具有实际参考价值。对比《总公司考核办法》与《暂行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考核指标基本覆盖了大部分《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将2个体系指标比较如下。

(1)现行《总公司考核办法》中的“依法经营”只是“职责相符性”的基本要求,应增加科技创新活动与职责定位相符性的指标,如应用类企业可以强调产业化率。

(2)现行《总公司考核办法》缺失“需求一致性”指标,体现为科技创新活动与国际、国家和行业发展重大需求的一致性强调不足,应增加对铁路“走出去”战略支撑作用的评价。

(3)现行《总公司考核办法》中的“行车安全、人生安全、重大管理事项、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基本符合“管理规范性”要求。

(4)现行《总公司考核办法》中的“利润总额,营业总收入,授权的专利数量情况,完成中国铁路总公司重大课题研究进度和质量,完成中国铁路总公司规划课题、技术标准制定进度和质量情况”不足以完全体现“绩效完成情况”,在成果转化、人才和平台建设、科研组织方式与管理机制创新方面的考虑有待加强。在成果转化方面,公益类企业可以软件著作权数量、论文论著数量和质量为主进行评价;前沿类企业可以突出科研数据库建设与维护情况等反映持续观测、长期积累的基础性研究的指标;应用类企业则可以研发产品数量、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进行考评。在人才和平台建设方面,以研发投入人员数量和质量、实验室建设情况等作为考核依据。在科研组织方式与管理机制创新方面,以产学研活动数量、校企联合研究数量和质量作为考核依据。

(5)现行《总公司考核办法》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基本可以衡量“绩效完成效率”,但不同类别企业的指标权重应有所区别。公益类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战略定位使用其他效率指标代替。

(6)现行《总公司考核办法》中的“成果获领域国家级奖项,在推进创新发展、创新担当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自主研发投入”基本能够体现“创新能力”。

(7)现行《总公司考核办法》缺失对“创新环境”的评价,可以学术不端行为数量、员工流失率作为评价指标。

(8)现行《总公司考核办法》对“创新贡献”的评价欠缺,可以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数量和质量、科研人员在职培训人次和技术市场成交额来评价。

经上述指标比较,得到铁路科研企业考核指标优化框架如表2所示。

铁路科研企业考核优化方向重点在于“需求一致性”“绩效完成情况”“创新环境”“创新贡献”4个方面,总体上对科研“投入-产出”的考核更为精细,兼顾了科研产出的滞后性、不确定性特征,可以切实激励科研企业发挥行业科技领导的作用。

考虑到差异化考核的前期基础较弱,应以启动考核的首年实际为基础,结合行业发展水平差异和企业自身历史情况,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主导与企业董事会共同商定考核指标的基准值。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铁路科研企业本身机构众多、经营呈多元化的现实,因而无法简单将任一企业划分为单一类别。科研企业子机构应就经营性质、主营业务范围与主管部门协商以确定内部分类,并提出机构绩效整体指标标准值,经科研企业内管理部门审定后报送公司董事会,并最终落实在与中国铁路总公司签订的绩效责任书中。考虑到科研成果的延时性,铁路科研企业应实行年度考核,并对公司董事会实行3 ~ 5年的任期考核,以实现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结合。

3 结束语

所有制形式更替改变了铁路科研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改变了考核对象和主体,也为考核程序和指标的优化提供了空间。为促进我国铁路创新发展,提出铁路科研企业考核指标优化框架,增添了对人才、环境等“投入”的考量,对“产出”考核增加了非任务类、非财务类的科研成果评价,从而为铁路科研企业开展多方位评估的“投入-产出”分类考核指标体系的建立提供参考。

表 2 铁路科研企业考核指标优化框架Tab.2 Optimization frame of performance assessment indicator for railway research instit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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