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港对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借鉴

2018-11-01 16:35岳爽
时代金融 2018年17期
关键词:房地产税中国香港美国

【摘要】房地产税作为税收的一种,其最终目的是调整中央和地方财税分配体系。近日,我国在2018年两会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本文通过简要比较美、日、港三个代表性地区,探讨对于当前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可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房地产税 美国 日本 中国香港

一、美日港三地房产税的比较

房地产税包括各种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费用。它并不是一个单一税种,实质上来说是一个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系。我国房地产业2017年的投资额为139734亿元,比上年增长3.6%。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使得房地产税己成为当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

在国际中,美国的房地产税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是西方国家中房地产税制最完善的国家。日本的房地产税制是亚洲国家中发展较早的,且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税收体系。我国香港发展情况与大陆更为接近,且香港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也已经过多年发展,诸多方面已日臻成熟。因此,我们选择对美国、日本、中国香港的房地产税征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如表)

(一)美国

美国的房地产税是典型的地方税种,是美国平衡地方财政预算的重要手段,使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能力得到了高效发挥。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将财政收入的一部分投入到公共产品及教育上。从建国以来,美国就开始征收其房产税,到1792年有4个州实施,1798年通过的财产税法律也涉及了对房产和土地分别征税的规定。到了20世纪初,美国每个州都制定了征收房地产税的法规。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的数据显示,2017年美国人均每年缴纳的房产税达到了2,149美金。

(二)日本

日本经历过两次重大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80年代末日本的房地产泡沫严重。1991年,日本针对土地保有环节征收“地价税”,要求土地持有人须向国库缴纳土地保有税,此后,日本房地产价格迅速下跌,泡沫破灭。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时,日本为了刺激宏观经济,停止了对“地价税”的课征。在日本,地方只享有部分立法权,其立法权享有核心是中央政府。

日本从1950年开始征收房地产税后,其在地方税总收入的占比一直保持在40%以上,是基层政府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日本城市土地资源短缺,因此其立法目的是有效制止土地的投机性交易、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從而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

(三)中国香港

香港地区和内地的土地均为公有制,使得香港地区的税制相对而言更具有参考意义。香港的房地产税分为差饷、地租和物业税三类。差饷是对房地产保有征收的税收,近年来税率为5%,约占香港收入的5%,占家庭支出的2%左右。现已经成为特区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地租分季度预先缴纳,它的征收标准是差饷租值的3%,地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地租随着差饷租值的变动而变化,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物业税从1940年开始征收,税额是物业估定租值的5%,税率是每一纳税年度调整一次。

二、国外房地产税经验借鉴

第一,依法立税和依法治税。有效制止税收立法权的滥用,提高房地产税收的立法层次,同时适当放权给地方政府。因为最了解选区居民利益诉求的是地方政府,这样可以使得房地产税发挥最优的收益效果,同时有利于居民监督。

第二,立法注重公平,在房地产设计上兼顾效率。制定房地产税法时,不管是美国,日本还是中国香港,都很注重立法公平原则,并且都遵循了税制宽容的理念,同时也是各国或地区完善财产税制追求的目标之一。同时在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房地产税制设计基础上,针对我国“重流转,轻保有”资源配置效率较低的特征,应重新构建“重保有,轻流转”的征收格局,实现社会效率与公平。

第三、推动税务机关改革。强化税务电子化稽查力度,增加税务人员,扩充其编制,准确及时采集房屋登记和交易数据,实现全国联网,实时查询。

第四,构建合理的房产评估机构。为了保证评估的公正性,房地产税评估与征管机构要分开设置。可以通过政府招标的方式将评估这部分的工作交给专门的评估公司,或者设立专门的评估部门,对辖区内的房地产价值进行定期评估。

第五,简化税制。减少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种类,缩减政府收费金额,优化税制和税负结构,促进纳税人和政府的良好关系。

三、结语

在房地产税改革的进程中,我国应该结合自身的国情,汲取有益且适合中国的经验,使房地产税在社会公平和经济调节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的改革。

作者简介:岳爽(1996-),女,山东菏泽人,汉族,学历: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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