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科学性统一性浅探

2018-11-01 21:45杨南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杨南光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在不断提升,在发展的过程中人们能够自由地开展经营活动,这对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人们在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经常性地违反国家的相应法律法规,这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损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我国针对于非法经营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制定和量刑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罪行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和个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本文在开展研究的过程中主要对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的科学性和统一性进行分析,为其科学性和统一性的提升提供借鉴和帮助,并对其法律规定进行适当地调整。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科学性与统一性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解释对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了扩张性的解释,由于其解释的自由性,导致在进行量刑的过程中非法经营罪的入罪过于随意,使得非法经营罪的覆盖范围在不断扩张和发展。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的科学性和统一性。非法经营罪受到了刑法理论界的很多批判,相关学者和专家认为其实一个“口袋罪”,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和科学性统一性较差,不利于法律作用的发挥。很多人在经营的过程中,都因为非法经营罪遭到了相应的惩罚,这严重影响到其经济效益和人格尊严。由此可见,本文对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科学性统一性进行探讨和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我国刑事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1.刑法的规定

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名中分解衍生出的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采用了叙明罪状表述,并以列举的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但是非法经营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征。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规定,在尚无立法解释加以限制的情况下,显然是一个富有弹性的条款,从而给司法机关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在我国刑事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罪有着相应的规定,违反国家相应规定之一的,扰乱市场秩序严重的均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如:未获得国家经营许可的、买卖限制性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的、未获得相应经营批准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等等。刑法典中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是我国进行非法经营罪量刑的重要基础。

2.單行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对于针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情况,制定了的相应的单行法对非法经营等活动制定了相应的单行法,非法经营罪在单行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我国在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颁布了针对于外汇、逃汇等犯罪的规定,在其中的第四条中对非法经营工作进行了相应的规定,针对于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使用打下了相应的基础。

3.刑法修正案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中对非法经营罪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二、非法经营罪的适用所面临的现实冲突与矛盾

1.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相悖

非法经营罪的适用所面临的现实冲突与矛盾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相悖,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确立之后现代刑法的重要基石。在我国1997年3月的刑法修正案当中,我国从完善刑事法治和保障人权等需要出发,明确对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并在这基础上要求废止类推,这是我国刑法修订和刑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在进行非法经营罪适用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科学性和统一性,这就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相悖,不利于刑法适用性的提升,同时会降低量刑工作的效率,不利于相关法律工作的开展。

2.与个体权利保障要求相悖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范明确、清晰,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明白无误地知道刑法禁止什么和保护什么,从而进行正确的选择,能够更加有效地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我国刑法中的第225条当中在非法经营罪的条款中设置了高度抽象的空白罪状,这使得非法经营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较为模糊,不能够有效地进行量刑。司法者很难对其进你选哪个解释,也会造成社会个体理解的苦难,不能够有效地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分析,会危及到当代法制国家的人权保障。

3.有致刑罚权被滥用的危险

非法经营罪的主要特征在于,对于罪状的空白内容需要由相应的规范和文件进行补充。在刑法的225条当中,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违反国家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的表述十分模糊,需要由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方面以规范性的文件对之进行阐释。对于非法经营罪罪状的空白部分需要由最高司机关对自己做出的司法解释来确定,从当前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来看,针对各种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经营香烟行为、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行为、非法经营食盐行为等,量刑起点及量刑情节大都以非法经营案值或非法所得为标准,同样是非法经营,对象不同案值不同,非法所得数额不同,量刑标准五花八门,例如非法经营香烟的追诉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非法经营外汇的则是达到20万美元,非法经营电信则要达到150万元,行业不同追诉标准都不同,这会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现代法治的要求,导致刑罚权被滥用,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运行十分不利,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2009年8月王某某、段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证照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煤炭1000余吨,涉及金额2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最后检察院认为未经许可经营煤炭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对本案作不起诉处理。而在另外的案例中,被告人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广西钦州市钦北区的张某甲没有取得香烟经营许可证的也不办理营业证照情况下从广西东兴市王某处购进中华牌香烟,价值二十四万元,用轻型货车运往广东销售,雇用同村张某乙开车,张某乙跑一次工钱是一千元,张某乙又拉自己儿子张某丙协同开车,案发后张某甲作为主犯被判处犯有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张某乙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而协助开车的张某丙被判处拘役3个月。由此可见非法经营罪在量刑的过程中有着被滥用的危险。

三、非法经营罪适用的立法修正建议

1.严格按照刑法原则行使刑罚权

在开展立法和司法工作的过程中要想提升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的科学性和统一性,需要严格按照刑法原则行使刑罚权。在开展相应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和规范市场行政法律的实施,对于违反相应规定的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理,这样能够有效地调控市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同时,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要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对于模糊的法律规定,如“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规定进行删除或者更改。要充分明确法律的范围,对于犯罪圈外的行为可以交由行政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

2.严格限制非法经营罪的主体和内容

在开展立法和司法工作的过程中要想提升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的科学性和统一性,需要严格限制非法经营罪的主体和内容。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对迷糊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进行探讨和分析。明确其他行为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否则在开展相应工作的过程中会导致将任何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纳入到非法经营罪当中,否则就会導致非法经营罪的滥用,会影响到司法的效率和质量。在处理相应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根据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定罪,认真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行。不应当随意扩大解释,要减少刑罚滥用行为的发生,这样能够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

3.细化非法经营罪的罪名

在开展立法和司法工作的过程中要想提升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的科学性和统一性,需要严格细化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在开展立法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来对非法经营罪进行相应的拆分,拆分为若干个个罪,这样能够在开展司法工作的过程中更好地明确犯人具体所犯的罪责。应当针对于刑法规定中国的未经许可经营、非法专卖物品经营等进行拆分,防治在治罪的过程中出现混淆。通过细化非法经营罪的罪名,能够保证在开展司法量刑的过程中更加明确,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同时提升非法经营罪刑标准的科学性和统一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在开展研究工作的过程中主要对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的科学性与统一性进行了研究。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关于非法经营罪在我国的刑法典、单行法和刑法修正案当中都有着相应的规定。目前,非法经营罪在量刑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不利于个体权利的保障、刑罚存在滥用情况等等。因此,想要提升非法经营罪量刑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应当在开展立法和司法工作的过程中严格遵循刑法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制非法经营罪的主体和内容、细化非法经营罪的罪名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提升非法经营罪量刑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更好地发挥非法经营罪相关规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欧阳本祺.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性规定的实证分析[J].法学,2012 (07):119-127.

[2]张建,俞小海.涉烟非法经营罪未遂之辨正[J].法学,2013(02):143-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