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2018-11-01 21:45孙晗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网络时代

摘 要:网络时代的到来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网络中的虚拟财产数量不断增多,网络虚拟财产也成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事物,如何通过立法完善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成为我国法律研究界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简单对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研究,并针对刑法保护的措施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时代;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网络信息技术蓬勃发展并且对我国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工作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如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保护范畴中受到广泛关注。因此新时期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要结合刑法保护进行分析,构建完善的刑法保护体系,有效促进网络市场的稳定运行,为我国司法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一、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对网络虚拟财产刑法认可和保护工作进行分析,发现新时期背景下,为了维护网络市场的有序运行,就应该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保護体系中,增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规范性,力求可以促进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的成果。具体分析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发现从以下方面得到适当的体现:

(一)刑法体系自身发展的需要

我国刑法的根本任务涉及到确定和惩罚范围、保卫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规制司法实践并保障人权等方面,新时期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保护工作体系中,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对和谐社会的建设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可以说刑法自身发展要求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促进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工作的稳定开展。

(二)网络相关产业有序发展的需求

网络游戏、网络信息传播等行业的发展涉及到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内容,如果不能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保护范畴中,就可能导致出现网络虚拟财产侵害的情况,进而引发纠纷问题,对社会的和谐以及行业产业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也会侵犯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因此网络游戏等相关产业的发展要求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保护范畴中,提高网络虚拟财产权益保护工作的实际效果。

(三)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从近几年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侵犯相关案件能够看出,在缺乏刑法保护的情况下,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侵犯行为已经无法得到有效的抑制,甚至在网络虚拟财产侵犯行为频繁出现的情况下,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威胁。所以为了全面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就需要积极探索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措施,从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权益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入手,为社会稳定的维护提供有效的支持。

二、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建议

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新时期应该从多角度探索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措施,促进刑法保护工作的落实,维护网络市场的有序运行。

(一)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标准进行明确

要想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保护范畴中,就要综合考察多种影响因素,对其价值标准进行确定。现阶段,结合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工作的现实需求,在对其价值标准进行认定的过程中,要综合考察游戏运营商等相关企业者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用户在相关网络虚拟产品中所投入的金钱量进行计算、按照网络用户私下交易的均量进行分析,如此就能制定合理的价值认定标准,并采取更为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促进价值认同工作的开展,为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提供相应的支持。

(二)采取立法手段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加以明确

对当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发现很多虚拟财产的侵犯案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无法进行处理,立案难度大,司法保护实践工作的开展陷入到发展困境中。因此结合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工作的司法实践需求,要从立法角度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工作进行分析,并对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确保能够在法律层面上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正常财产范畴中,保证能够为司法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增强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工作的实际效果。

(三)对网络服务商的举证责任加以明确

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工作的开展需要多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在真正贯彻落实刑法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如果要对网络虚拟财产侵犯方面的案件进行侦破和处理,就需要明确案件相关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而促进刑法保护工作取得良好的发展成效。所以要对网络运营商在网络虚拟财产侵犯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加以明确,发挥网络运营商的重要作用辅助刑法保护工作的开展,确保能够使广大用户的权益得到良好的保障。

(四)积极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工作研究时间相对较晚,现阶段并未形成完善的研究理论体系,所以为了在探索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工作中获得有效的理论指导,就要积极吸收和借鉴他国的经验,取长补短对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方面遇到的各项问题进行处理,增强保护效果。如可以参考欧盟《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对网络犯罪的规定,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侵犯认定工作进行完善,增强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工作的发展成效。

三、结语

综合考察我国刑法任务,能够发现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的财产形式,新时期为了避免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权益不受到侵犯,就应该将其纳入到刑法保护范围内,确保网络虚拟财产能够得到刑法的认可和保护,促进互联网虚拟市场经济活动的稳定开展,为我国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提供相应的支持。

参考文献:

[1]何一贤.公民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研究[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90-94.

[2]孟璐.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以谦抑刑法观为分析视角[J].法学杂志,2017(11):39-46.

[3]徐腾.刑法视角下对惩治网络中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思考[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7(6):169-171.

作者简介:

孙晗(1986.5~ ),男,汉族,浙江宁波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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