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法改装机动车的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权限梳理

2018-11-01 21:45王晓兴王永鑫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王晓兴 王永鑫

摘 要:当前对企业非法改装机动车的规定,散乱于多部法律法规之中,不仅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造成一定困惑,也引发行政相对人“一事多罚”的质疑。为此,本文梳理了企业非法改装机动车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以期对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一定帮助。

关键词:非法改装;法律梳理;部门职责

一、相关表现形式

非法改装机动车可能涉及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修理企业、机动车运输企业等。实践中,企业非法改装机动车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二是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三是擅自改变机动车灯光设置、外观等技术参数、动力装置、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四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二、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律法规均对企业非法改装机动车作了相应规定,坚决防范和打击企业非法改装机动车。

(一)国家法律法规

目前5部法律、7部行政法规和7部部门规章对对企业非法改装机动车作了相应规定。一是法律,《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关法》。二是行政法规,分别是《道路运输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三是部门规章,分别是《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0号令)《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二)地方性法律法规

目前,四川、贵州和陕西3个省出台地方性法律法规对企业非法改装机动车作了相应规定,分别是《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西安、珠海以及聊城3个城市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分别是《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三、相关部门职责

对于企业非法改装机动车的行为,《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具体如下:

(一)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根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可以对机动车修理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对于企业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可以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企业非法改装机动车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规定,企业非法改装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的办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于非法改装机动车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1)行政强制措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非法改装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行政强制措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有权查封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且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责)有权对非法改装机动车的企业采取扣押、冻结措施。

(2)行政处罚。对于非法改装机动车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违法企业作出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有权吊销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且有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营业执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原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责)有权对非法改装机动车的企业采取要求停止生产、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等措施。

(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有权对违法企业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业与信息化部门

对于非法改装机动车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工业与信息化部门有权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1)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工业与信息化部门有权对非法改装机动车的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行政处罚。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对于非法改装机动车的企业,工业与信息化部门可以责令违法企业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则吊销生产许可证。

(五)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非法改装拖拉机的企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六)海关部门

对于非法改装机动车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海关部門有权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1)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企业对运输车辆进行车体、车厢改装而没有向备案海关申请并获得同意的,海关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

(2)行政处罚。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和《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规定,海关部门有权对违法企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根据《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运输企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更换车辆(车辆发动机、车牌号码),改装车厢、车体的,可给予警告;对于未经海关许可,企业对所承运的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货物进行改装的,海关部门可给予警告、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根据《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0号令)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二条、第二十七条,及《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企业对运输车辆进行车体、车厢改装而没有向备案海关申请并获得同意的,海关部门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未经海关许可,企业擅自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货物加以改装的,海关部门有权对企业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作者简介:

王晓兴(1990.07~ ),男,汉族,福建泉州人。学历:硕士,职称: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行政法、警察法。

王永鑫(1999.10~ ),男,汉族,福建南安人。学历: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管理会计经济实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