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共享”社会下的网络诈骗

2018-11-01 07:03桑开明
现代交际 2018年14期
关键词:网络诈骗信息共享防范措施

桑开明

摘要: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在网络社会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网络社会的发展让信息具备更大的价值,信息在网络社会中的地位也日益凸显。信息得到更充分的运用体现出网络技术的迅速提高和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信息的共享性也并不意味着信息具备完全的公共性。网络社会中信息在特定的传播空间里,实现信息的交互和共享,达到利益的最大化。网络诈骗伴随着网络社会的产生而发展,网络诈骗滋生的重要原因一方面也是信息的滥用。

关键词:信息 网络诈骗 精准诈骗 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4-0033-02

网络社会的发展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的信息化,现在的大部分人的生活都离不开网络,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密不可分,这是一种趋势,更是一种社会变迁。对于这样的迅速扩展的新领域,信息这一网络社会的符号更具有了社会的性质,有时更是一个人符号化的代表。如此重要的信息资源,在网络社会中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网络诈骗是伴随着网络社会而产生的,信息社会中的网络诈骗更具复杂性,大量的信息资源也给网络诈骗提供了温床。我们正处在信息高速发展的社会大数据的时代,“互联网+”这一经济形态也要求传统行业的转型升级,使各个行业更具信息化。本文以信息共享的大背景来分析网络诈骗,探讨网络社会中如何处理信息与网络诈骗的关系,如何在信息充分发挥其价值的同时有效遏制网络诈骗。

一、信息共享是网络自由性的体现

网络最主要的一个特点是网络的自由性,自由性也是网络生命力的所在,然而这种自由性也是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产生的根源。约翰·佩里·巴洛(John Perry Barlow)和托德·拉平(Todd Lapin)指出:“网络空间造就了现实空间绝对不允许的一种社会——自由而不混乱,有管理而无政府,有共识而无特权”。无论是在现实空间领域还是虚拟的空间领域,完全的自由也可能是罪恶的起点,自由是需要得以规范和限制的。网络中的自由性在一个方面指的是网络空间中信息使用的自由性,在网络社会汇总了各式各样的信息,丰富的网络信息是巨大的信息库,信息的共享性是网络自由性的体现,网络个体可以自由地支配使用信息,网络个体所存在的趋利性就会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进行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信息具有的共享性代表了信息所具备的可利用性的特征,网络诈骗通过大量的收集信息,对一定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二、网络诈骗的现状及其影响

诈骗行为从古至今都存在着,早在唐朝的《唐律》中就对诈骗罪规定得颇为明确和详细,在网络诈骗中使用的方式一部分也是古老的诈骗方式,唯一不同的是工具。网络的迅速发展也使得不法分子的手段更加的智能化。

随着网络化程度的加深,网络诈骗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各个层次不同群体都会遭遇网络诈骗,总体与网络发展速度成正比关系,网络诈骗的规模和类型也逐年增大增多,根据猎网平台的网络诈骗的相关数据统计,在2017年共收到全国用户提交的有效网络诈骗举报24260例,举报总金额超过3.5亿元,人均损失14413.4元。与2016年相比,网络诈骗的举报数量(20632例)增长17.6%,人均损失(9471元)却增长了52.2%,可见网络诈骗对人们财产安全的危害日益加重。[1]

网络诈骗对社会的家庭和个人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侵害人们的财产安全,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影响社会秩序和治安,网络诈骗是现在生活中所面临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网络诈骗的实施越发精准,掌握的信息具有更强的时效性,精准诈骗更加猖獗,这就牵扯出信息交易、信息倒卖的灰色产业链。一些公众平台或相关的咨询公司、信息产业等通过倒卖个人信息的数据非法获利,而在信息共享社会中有些网络诈骗的数据来源更加的简单。共享的趋势是一定的,个人以及公众都需要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达到一种高度的融合状态,网络社会提供的便利是多数人所需求的,比如打车软件,导航软件中的定位信息就是小区域内信息共享的体现。公众对于信息的需求是巨大的、高效的、更是服务性质的,共享的一大特点就是社会成本的降低和充分利用,让信息的成本达到最低化,信息成本的廉价暴露出信息的安全性问题,相反地,公众对于信息的安全需要也是较高的,怎样促进信息高效安全地运用,减少网络诈骗的发生率,保护个人的财务人身安全显得更加迫在眉睫。

三、信息共享社会中如何预防网络诈骗

信息共享并不是完全性的自由和全部信息的共享,而是一定程度合理的共享。合理的共享性这是最基本的问题和要求,对信息的使用不能绝对的利益化,更应该有道德约束和规范。在这个庞大的信息空间中,人们与网络世界建立起了一种全新的互动关系, 但由于网络社会还没有建立起适当的道德规范,传统的道德规范对网络空间的日常生活又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因此,网络社会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公正秩序体系,以便规范网络的社会行动。[2]相关的信息产业和企业要尽职尽责,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信息的保护。信息产业在信息采集、传递、使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更应该发挥自身的主体作用,获取利益的同时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信息贩卖的产业链源头上解决问题。个人要做好保护个人信息的工作,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自由性要求我们网络个体更应该提高信息保护的意识,预防网络诈骗。在网络社会中个体的存在是符号化的,我们应该具备网络社会所具备的网络化思维,提高自身对于网络诈骗的认识,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他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不以他人信息获取非法利益。

我国目前还缺乏一种信息资源共享的机制。正是由于这种机制的缺乏,有些信息资源不会作为公众资源,有些信息资源缺乏安全性。大数据时代,数据的数量和价值并不是完全呈正比关系,数量多并不代表所拥有的价值越高,在信息共享社会把握好大量信息与政府、企业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切断信息买卖的灰色产业链,对于相关的信息产业加强监督和规范,让有价值的信息在合法的途径内得到更大化的利用,在满足人们对于专业信息需求的,同时建立起保护信息的体系,建立一种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信息的使用性,预防网络诈骗,减少网络诈骗的产生。

四、结语

信息是网络社會中的重要资源,把握好、利用好信息资源是体现网络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网络诈骗的产生是伴随着信息社会发展而来的,通过论述网络诈骗与信息共享的关系,在信息共享的合理共享、信息产业的自律和监督、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建立一种信息共享的机制方面建构预防网络诈骗的措施。网络诈骗是网络社会问题的一个具体表现,只有通过不断地解决问题,才能让我们的网络社会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万红.网络诈骗人均损失超1.4万元[N].天津日报,2018-01-31(10).

[2]唐魁玉.“信息共享”与网络社会公正[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94-97.

[3]谢俊贵.信息环境共享的信息社会学论析[J].中国图书馆学报(京),2009(3):4-9+113.

责任编辑: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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