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水污染防治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2018-11-05 10:14唐伟佳丁欢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关键词:防治法环境保护公众

唐伟佳 丁欢

摘 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水污染程度越发严重,全民水污染防治显得尤为重要。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虽然极大提高了防治的力度,但在公众参与制度上仍无实质改变。本文将立足于我国国情,浅析公众参与原则在水污染防治中的应用。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64-01

作者简介:唐伟佳(1997-),男,汉族,四川绵阳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丁欢(1997-),女,汉族,四川成都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习总书记提出了四点要求,这其中一点就是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强调了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参与度,对于防治的效果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一、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的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的很多企业过分强调自身利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因此我国市场对水污染的处理并不能有效进行,在国家加大监督和惩处力度的情况下,违法排污的企业依然很多。单纯通过市场机制来处理废水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政府是水污染治理过程中的主体,《水污染防治法》也赋予了各级政府治理的权利与义务。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起着领导、组织、监督、协调的作用,但受到治污观念、成本、政绩冲突、行政职能分割等制约,近年来政府的管理效果越发不理想,出现政府失灵。

由此可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的三维关系,让公众参与进来监督企业的排污行为、监督政府的管理行为,维护切身利益和权益,就显得尤为关键。

二、我国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现状

(一)民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

目前,普通民众获取水质信息、环保信息的渠道狭窄,对自己所在地水源、河流湖泊乃至自家生活用水的安全程度都全然不知。信息的充分和畅通能够让公众了解更多的内容,从而有参与的可能性,而现在这样的状况,让即便有参与想法的公民也因信息的缺乏而不知如何参与。

(二)公众本身参与积极度不高

随着十九大的召开,我国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们对于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囿于先前的观念,认为政府是水污染防治过程中的绝对主体,个人的参与作用不明显,因而自身参与不积极。

(三)公众参与的权利难保障

我国在新《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公众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为公众敞开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大门,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这些法律中只有原则性描述,过于笼统,公众参与无力,即便寻求司法手段进行救济时也很难奏效。

(四)缺乏环保NGO组织的参加

近年来,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向前迈了一大步,最高院每年都发布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但是无论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或是新的水污染防治法都没有提及公益组织,这一主体地位的不明确必然导致权利义务的虚化。环保NGO组织推动《奥胡斯公约》的履行说明了这一主体在环境保护过程中也极为重要的,我们需要NGO组织加入到保卫环境的战斗中来。

三、对策

(一)提高公民保护水环境的意识

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赋予每位公民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和监督水污染行为的权利,这样笼统的权利义务是完全不够的,政府需要拓宽宣传渠道,革新宣传方法,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和积极性。环境保护需要所有人的参与,而不仅仅是政府应尽的职责。

(二)完善政府公开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不能流于形式,需要将通俗易懂的信息通过公众最易接受的渠道公开,形式上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不再使民众只能借助媒体的力量才能曝光解決问题。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介都能很好起到效果,主动公开信息,解答群众疑问,这样不仅增强政府公信力,也有利于政策的落地。

(三)转变政府管理理念

在传统观念中,政府就是水污染防治的主体,包括企业和公众在内的其他主体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既缺乏行动又缺乏效果。然而我们先前提到,政府可能会出现失灵,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的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因此需要政府转变观念,有限有效管理,充分建立起政府、企业、社会公众这样一个三维的治理体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效能。

(四)引入环保NGO的参与

就环保NGO组织而言,赋予他们参与环境治理的权利,同时为他们提供更为直接的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法律依据,有利于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督,有利于唤醒群众的环保意识。除此之外,政府需要通过出台相应法律规范,在保证正常社会秩序的同时鼓励社会团体的积极参与。

四、结语

新《水污染防治法》已经生效,但其仍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其中之一便是对公众参与的规定过于简略。不过可喜的是,十八大以后,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力度越来越大,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不论水污染还是大气、土壤污染,都能得到根本的解决。

[ 参 考 文 献 ]

[1]段帷帷.公众参与视角下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问题与完善[A].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C].武汉大学,2016.6.

[2]熊婷.水污染防治管理中公众参与的制约因素研究[J].化工设计通讯,2016,42(04):237-238.

[3]徐鸿.社会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面临的问题与应对策略[J].水利规划与设计,2016(01):69-70+88.

[4]李永胜.水污染防治中公众参与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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