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科学构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

2018-11-05 10:14普仓决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摘 要:民族法法学学科相对于其它法律来说还很年轻。在国家的学科专业目录当中还没有自己的法定地位,而只是单纯的借用民族学来成为法学学科的独立分支之一。民族法法学体系不是和过去的民族学以及人类学的视角框架相同的结构,而是一门有别于法人类学、法民族学等等传统学科的新型法学学科。这门学科作为当前法学的一个分支,是我们国家不断加强基于民族体系构建下的法制建设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民族进步以及对应的社会发展。

关键词:科学构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85-01

作者简介:普仓决,西藏大学政法学院,民族法学专业。

一、构建我们国家的民族法法学学科体系本身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相对于人口总数的所占比例来说,我们国家的少数民族地区所占据的人口比例较低,地大物博,因此如何在我们国家大力开展西部,并大力提倡“一带一路”的今天,发展少数民族自身的力量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我们国家已经有了十分完善的基础法律,但是除了依靠国家本身的法律规定之外,具有鲜明特色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还需要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符合人民需求的变通法律或者是具体办法[1]。而这就直接体现出了民族法学自身学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尤其是对当前的民族地区本身对外开放,基于“一带一路”的横向经济联合发展,更是需要民族法律本身的调整和引导。如果想要继承以及发扬民族的优秀文化,需要对当前的民族法律法规进行针对性的保障,要出台对应的民族文艺保护法律,同时如果想要对少数民族当中某些不良的习俗进行剔除和删减,更是要基于法律手段进行针对性的引导和制约。我们国家的基础性法律主要针对的是全局的共性问题,但是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性问题,则需要对应的法律因地制宜。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构建我们国家的民族法法学学科体系本身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另外,少数民族地區一般都处于相对于东部地区来说比较落后的边疆西部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迟缓。而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我国政府需要一部更加具体的、针对性民族法律法规来对西部地区本身的生产秩序进行激励,鼓励这些地区进行更加快速的发展。总之,不断强化民族法学的对应研究,尽快的构建当前的民族法学本身的学科体系是符合当前的时代发展要求以及对应的时代走向的。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们国家的民族法学构建下的基石

民族区域自治法直接规定了当前建立一个民族自治地方核心构建下的条件及对应的形式,并且规定了当前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的核心要素,以及关键性的民族自治地方构建下的法律程序构建。民族区域自治法直接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核心机构组成等级,也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对应构建下的人民政府要素,同时也直接规定了当前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构成原则,以及针对性的部门工作人员本身的民族构成体系和比例。在地区民族内部问题处理的前提下,民族区域自治法也直接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相关机构可以帮助本地区的其余非主体少数民族,基于遵守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进行行事处理,以及针对性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需要帮助本地区构建下的其余少数民族进行文化发展以及经济发展,还有对应的政治发展的核心原则构建[2]。总而言之,我们国家框架体系构建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党和国家的统一构建引导之下,基于宪法作为根本性原则,在各个少数民族进行聚集的地区进行针对性的独立管理和自治地方处理,设立对应的机关并履行自身的自治权利,自行给管理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一种构成体系。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们国家的民族法学构建下的基石。

三、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法律体系

我们国家的民族法学,相对来说是民族本身的区域自治法学作为核心基本的学科构建,并且以民族法为主要的分析和研究对象构架下的一门新型的法学学科构架,而对应的民族法又是通过民族关系作为核心调整对象的针对性质的部门法。所以研究我们国家当前的民族法学自身发展的历史轨迹,也就直接等同于研究当前我们国家的民族法律制度发展的核心历史轨迹。民族法律体系本身就是民族法律的核心规范,对于法律内部的结构框架来说,它是专门用来指引地区自身特色法律,以及民族法规和对应的专门性质构建下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在当前发展的核心基础之下形成了针对性质的民族法律体系子系统,比如说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等相关法律。但就针对其外部的核心结构来说,他就是指通过宪法和其他对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针对性的民族性质构建下的条款,通过民族性质的法律法规,以及针对性的宪法和对应的其他法规构建下的民族性条款共同构建下的民族性质的法律规范。这些条款和规范的核心构成组合就成为了民族的法律体系构建。总而言之,我们国家框架构建下的民族法律体系构建,就是在我们国家以宪法作为核心民族条款基础,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框架下的法律制度,以及针对散居的少数民族自身权利构建下的法律保障制度作为核心主干,通过少数民族干部本身的法律制度培养,以及对应的经济制度和教育制度等等一系列制度构建下的民族法律制度所进行构成的民族制度。

[ 参 考 文 献 ]

[1]刘宏宇.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融合及现代转型[J].贵州民族研究,2015(10).

[2]谭志满,谭玮一.博弈与互惠:苗族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机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