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带一路”贸易纠纷解决途径

2018-11-05 10:14刘文博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摘 要:随着中国“一带一路”的顺利发展,对于对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实际上,我国现阶段并没有专门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流,不仅仅是经济往来,更有国家之间政治需求以及大国在国际社会上发展的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对于各国之间的经贸往来所带来的纠纷,相较于诉讼途径进行解决,非诉讼途径在各国之间得到了更多的认可,对于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就显得更加的迫切。

关键词:非诉讼解决机制;经贸往来;争端解决

中图分类号:F125;F7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92-01

作者简介:刘文博(1993-),女,汉族,吉林临江人,昆明理工大学,硕士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

中国近年来对于“一带一路”的建立,一方面,加快了我国对外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周边各国的经济发展,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日益密切。虽然说“一带一路”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我国在世界之林中政治地位的提升,但是相对应的,在对外经济发展的同时,如何解决在此期间出现的争端便成为我国下一步需要继续思考的问题了。国家间的争端多牵扯到一国的主权、内政、文化等诸多因素,因此相较于采取诉讼制度,更加柔和的非诉制度更加适应在国际这种错综复杂的环境中灵活的解决各国之间的争端。

一、仲裁

我国目前的涉外仲裁法律规范并不完善,对于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途径仍多适用于商事仲裁规则,而2017年10月1日颁布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中的条款,也并没有很细致的对于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进行规范,其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并且,由于仲裁规则的秘密性原则,我国在使用仲裁手段进行争端解决时也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尽管如此,我们并不能否认仲裁制度在解决争端时的优势。

实际上,相对于其他方法种类的争端解决措施,仲裁是相对传统和更能被各个国家所接受的,对于我国涉外仲裁的法律规定和适用环境仍然欠缺,这也是目前出现纠纷之后很少会选择在中国进行仲裁的主要原因,而中国在倡议“一带一路”同时势必要将其相应的保障措施进行完善,因此,对于涉外仲裁的完善甚至是建立一个沿线国家的联合仲裁中心的探索势在必行。

二、在线非诉讼解决机制

之所以另辟新径进行在线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探索,是因为如果适用传统的诉讼机制,那么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还存在困难,同时,现在国际上现存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并不能很好的适应中国“一带一路”的特殊背景,我们更多的是在相互博弈中寻找一种平衡,来平衡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投资争端解决的问题上的不同选择。如果“一带一路”的倡议的推进没有一个适合其特点的保障机制,则也将成为其继续发展的一大短板。

所谓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一开始,是一种被称为ODR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美国开始运行,该机制主要包括在线仲裁、在线调解与和解以及在线消费者申述四种方式。ODR的诸多优点都是我们所需要的,例如其展现了当今网络时代一个最大优点——高效、便利、灵活,并且这种间接的对案件的审理,很大程度上是在平衡综合国力悬殊较大的国家间的差距,从而使各国间可以处于平等的地位进行问题解决。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解决机制所呈现的优势正是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中所需要的,这给我们在建立一个新型的解决机制问题上一很大的启示。但并不代表这一制度完全适用于“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毕竟,ODR仅是在解决一国内的交易纠纷,而在“一带一路”中所要建立则是要适用于沿线国家的一种解决机制,其复杂性更大,而相应的灵活性要求应该更高。

本文中,一共介绍了两种方式进行“一带一路”争议解决争端的建立,虽然一种是传统意义上的对于仲裁制度的修缮,另外一种则是一种相对现代化的网络方式,但两种方式都不约而同的提到的就是要建立一个专属于“一带一路”的争端解决机制。两种方法都各自有各自的优点和所能弥补的漏洞,线下的仲裁机制的建立势必会大量的使用人力物力以及消耗很长的时间进行构建,而线上则不存在这种问题相对便捷,并且,在法律适用,文书送达等方面也相对节省时间和便捷。因此,在取舍上面,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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