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刑罚裁量及个案分析

2018-11-05 10:14王宁彭悦悦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王宁 彭悦悦

摘 要:在刑法中,涉及到对犯罪分子人身、金钱乃至生命的剥夺,所以法官在进行判决的时候要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也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裁量权,并且这些裁量权会在法官进行判案的时候被具体应用。

关键词:裁量原则;裁量情节;裁量制度;具体适用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205-01

作者简介:王宁(1997-),女,河南三门峡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刑法;彭悦悦(1997-),女,河南商丘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刑法。

一、刑罚中的裁量原则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需要对案件事实做出一定的判断,如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做出合法性的判断,这时就需要法官在一定原则的指引下做出最符合法律和案件事实行框的判决。如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减刑处罚量刑原则即,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条法律给了法官在进行刑罚裁量的时候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我国在法律适用时的灵活性原则。

二、刑罚中的量刑裁量情节的具体应用

我国的刑罚裁量幅度有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四种情况,从重处罚是根据犯罪情节在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为重的刑种,从轻处罚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在量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减轻处罚是直接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对于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需要减轻处罚的,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免除处罚来说,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对于这四个量刑情节,我们可以举几个常见的例子进行解释,如刑法中“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第29条第一款”;(2)累犯(第65条);(3)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三、刑罚的裁量制度的情况

刑罚的裁量制度有累犯、自首与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对于累犯的的规定,其实是从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来考虑的,对于这些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比较大的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来惩罚犯罪,自首与立功建立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只要存在自首与立功说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有想要减轻社会危害性的意识,另一方面也能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关于数罪并罚和缓刑也主要是从多方面考虑建立的一种刑法裁量制度,这些都对法官判决案件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这时候要注意区分一个概念,就是减刑和减轻处罚的区别,减刑是一种刑法执行制度,它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之后,能够认真遵守监狱规定,有悔改表现等具体情节,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减轻对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

虽然在我国刑法中已经对刑罚的裁量原则、刑罚的裁量情节以及刑罚的裁量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具体的犯罪情况是复杂多变的,在运用量刑情节进行判决时,其最终的判决结果依然会因为量刑的轻重而引发的争议。下面将举例来具体说明。

案情简介:家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的闫某,是一名就读于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学生。2014.7.1被告人闫某和他的小伙伴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树林内非法捕捉12只燕隼;死一只,逃一只;随后将剩下十只进行售卖。2014.7.27,被告人闫某和王某又捕捉4只燕隼。2014.7.26,在网上购买一只凤头鹰。

法院判决:被告人闫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因为这十六只鸟闫某和他的朋友分别被判处了十年半和十年的有期徒刑,并且并处罚金。判决结果一出,网上一片哗然,据当时的调查结果显示超过80%网友认为这个判决太重了,对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来说太过残酷,应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有少部分被网友认为这个判决结果合情合理,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那么这个判决到底是不是太过严重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點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情节严重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二级隼科类动物猎捕6只为情节严重,猎捕10只为情节特别严重。闫某和他的同伴共猎捕16只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由此可以看出法院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裁量情节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判决。

通过此案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结果在有些情况下会引起一些舆论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做出的判决做出合理的解释,做到罪责行相适应。

[ 参 考 文 献 ]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七版[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辉县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辉刑初字第4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