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中行政合同研究

2018-11-07 09:18贾英慧
卷宗 2018年27期
关键词:行政执法环境治理环境保护

贾英慧

摘 要:阐述环境治理中行政执法的发展现状以及出现的问题,提出以环境治理的角度研究行政合同,了解国内关于环境治理中的行政合同的内涵和理论的研究状况,分析其在实践中的案例,从而解决我国环境治理中行政合同所出现的法律问题,以便对其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环境治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政合同

随着我国对环境治理的重视、国家经济形态和政府职能的的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已是世界潮流。就环境保护而言,环境权已越来越被认为是一种国际性的基本人权,同时,政府的行政手段也越来越倾向于非强制性。新型的行政手段行政合同也多次运用于环境保护的实践当中,且以环境治理的角度来研究行政合同不但解决环境治理高权行政中的一系列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参与行政在我国环境领域内的实现,但是究其效果并不是很显著,也存在着许多法律问题。

1 环境治理中行政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理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国家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对于环境的保护也不再是以往的以全能政府的管理为主导的模式,而是在吸取国内外关于治理的理论,将治理理论同环境保护和国家政府管理结合起来,此外,在“十三五”规划中,政府为更好地简政放权和转变职能进行国家的治理和环境保护,采取各种措施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由此运用新型的行政手段即行政合同来治理环境保护问题已是潮流。

1.1 环境治理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选择环境质量好的地方生活是每个人的权利,同样,保持环境的清新也是每个人的义务。虽然环境受到的污染不是人人都能造成的,且对于环境治理的花费也不是人人都能承受的,但是保护我们生活的环境不被污染仍是我们每个人应当做的。治理环境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因为它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社会公益。对于环境如何治理,需要政府机关、环保单位、社会各阶层组织或成员等集思广益,共同努力。由此而来,环境治理的概念也不难界定,即行政主体广开言路从中选择合理建议,通过政治、经济、法律和道德等手段,并与其他社会环境主体互动、协商与合作治理环境,实现经济、环境和其他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1.2 行政合同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新型的行政执法手段。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行政主体以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就特定事项与行政相对人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与合同性,由此体现了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政目的。行政合同是双方性的法律行为,因而要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相互协商、达成合意,合同才能成立。权利义务上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即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具有优益权,可以单方解除或变更合同。

2 环境治理中行政合同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行政合同被广泛应用于环境保护中,“环境行政合同”这个名词也应运而生,虽有许多学者对该名词下定义,但是其中较为符合目前社会所适用的环境行政合同的并没有。但是对于众多学者所下的定义里仍有可取之处,基于此,环境行政合同是环境行政主体为了行使国家环境管理之职权,实现特定的环境管理目标,与社会各阶层人员通过协商的方式,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尽管有较为适合的环境行政合同内涵、在实践中也有许多方面的应用,但是在法律适用上仍有很多欠缺,而且通过实践发现的问题也有不少。

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的地位本来就不对等,而且行政主体还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法中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环境行政合同是在行政合同对于行政主体一方有偏向的基礎上产生的,关于这一点我们无法改变,但是环境治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过于不对等就不符合法的公平公正的理念,毕竟法理体现的理念是一个主体行驶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是相对应的。为了使双方能够在行使权利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我们在制定各种环境治理的行政合同时就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另外合同上的某些条款并不是基于双方协商,而是政府一方行驶的权力,譬如单方解除权,若在环境行政合同中对环境行政主体的权力不加以限制,再加上治理环境本就消耗大量时间、金钱,相对人在单方面履行义务后无法享受到对等的权利,会造成环境行政主体权责失衡、相对人宁可违约也不愿花费人力、物力治理环境的后果。

3 环境治理中行政合同的实证分析

3.1 行政合同在苏州市沧浪区环境治理中的适用

2008年7月份,苏州市沧浪区环保局为了对饭店的油烟、污水和噪声进行有效监督,苏州市沧浪区环保局与凤凰街、新市路上的46家餐饮企业签订了《沧浪区环保行政合同》。自从签订了《沧浪区环保行政合同》该街道的环境质量明显得到提升。2009年沧浪区环保局根据《沧浪区行政指导工作意见(试行)》,开始试行《沧浪区环保行政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该《合同》在凤凰街、新市路上试用经验为后来的研究带来不少启发。

简言之,环境行政合同在苏州市沧浪区环境治理中所体现的问题及采取的相应措施,不管是对之后的实践应用还是对理论研究、立法上的完善都有很大的意义。

3.2 从政府“未花一分钱换上环保节能灯”分析行政合同在环保领域的应用

2015年6月17日,政府部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改造照明系统,改造费用全由企业承担,政府不用掏一分钱。企业参与节能效益分享。这样相当于企业与政府签订了一个关于环保的行政合同。主体方面: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一方是企业。内容方面:企业为政府提供节能灯、改造照明系统,政府让企业参与节能效益的分享,政府使用节能灯但不掏钱。虽然权利义务有点不明确,但不能否认其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仅此项目改造,双方合作五年,节约用电约125万度,节省电费110万元,企业盈利45万元左右,政府节省电费120万元。从该事例中看出,行政合同在某些方面是利国利民,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约时,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权益与责任相对等,政府在开展环保方面的项目时多和一些口碑好的相关企业合作,同时多鼓励、资助研究环保器材的企业,调动其积极性。

行政合同要合理的运用在环境治理上,首先要保证双方的利益能得到保障,以便调动起企业环保的积极性;其次双方信息要对等,这样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必因为信息交流不全面而造成合同违约或无法履行的情况;最后要能够激发社会各阶层人员环保的积极性。由此,行政合同在环境治理中的实践应用会有很大的发展,也能为完善行政合同制度积累经验。

4 结语

环境行政合同是一种较新型的治理环境的行政手段,虽然我国目前在环境治理方面的行政合同实践已经屡见不鲜,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存在的法律问题也很多。本文主要从环境治理中的行政合同的内涵和理论基础着手,首先阐述我国环境治理中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理论基础,其次分析环境治理中行政合同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再次详细论述我国在环境行政合同中较成功的实践案例,分析行政合同在实践中成功应用于环境治理中的经验,最后针对我国环境治理中行政合同所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有建设性的解决办法,并从环境治理中行政合同制度的基本原则、内容、违约责任与救济方面完善我国环境治理中行政合同制度。

参考文献

[1]夏光.环境治理之要务[J].中国环境管理,2015(5):35.

[2]程梅.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生态责任研究[D].东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3]顾丽梅.新公共服务理论及其对我国公共服务改革之启示[J].南京社会科学,2005(1):43.

猜你喜欢
行政执法环境治理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联合国环境治理体制
数字传声:环境治理变中向好
基于环境保护的城市污水处理
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中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两法衔接”调研报告
坚决打好环境治理攻坚战持久战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不要恢复,要重建——未来自然环境保护之路何去何从?
从人体内环境治理解读中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