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思考

2018-11-07 11:40王晴晴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关键词:立法现状完善途径个人信息

摘 要:在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的信息大爆炸时代,个人信息对不法分子而言无非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因此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与规制也逐渐引人瞩目。运用法律的介入去合理的调整使这种社会资源安全有效的分配利用,是信息化社会的必然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中国法制体系完善的一个挑战。

关键词:个人信息;困境挑战;立法现状;完善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56-02

作者简介:王晴晴(1997-),女,河南周口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在读。

随着经济科技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也逐渐被扩大利用,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势必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山东徐玉玉案件”的电信诈骗的受害人越来越多,归根结底的一个重要因子就是——个人信息的泄露,严重威胁着公民个人、社会整体乃至国家的利益,因此保护个人信息迫在眉睫。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界定

由于我国的一些法制环境、法制观念,社会科技以及立法模式等方面的特征,从而使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亟待进一步完善,从目前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清晰可见对于个人信息的一些基本定义与内容还不是特别明确,不过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在逐渐增强。例如近两年来先后出台了《网络安全法》,《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民法总则》也强调,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每个法律所设定的内容以及对公民个人信息含义、范围的界定都没有形成一个理论体系,从而使界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难度较大,从而也会导致后续增加了司法审判方面的难度,但是从另一角度考虑逐年增多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情况,遵循实际,其实也在反映着我国法制建设中越来越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范畴逐渐明朗化与规范化,这也是符合现代信息化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

二、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之处

伴随着中国处于信息时代尤其是互联网快速的更新换代的体系之中,我们逐渐变成透明人,各种各样的个人信息在网络的洪流中在飘荡,想要找到一个人不再像以前一样历经艰险而是易如反掌,只需轻轻地点击下鼠标,想要得到的各种信息就会映入眼帘,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在享受着数据化时代给我们带来的便利,同时让我们无法忽视的问题就是个人信息的泄露,个人地址,手机号码,各种用户号码在当今这个时代好像都不是私密性的信息,因此,常常会有骚扰短信、人肉搜索、网络谣言暴力、垃圾邮件等肆无忌惮的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和工作。这些现象为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他们把个人信息作为“商品”被廉价出售,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出现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不在少数。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据统计,目前有90多个国家积极主动地制定指导方案,建立起了相应的法规体系,并且在不断的完善并精细到行业规范之中,可见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重视程度。

目前我国社会环境的变化,对个人信息问题的关注度也在逐渐提升,相关的法规体制建设也在逐步完善之中,但是仍然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间。

(一)在立法的内容上

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散见在很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中,相关内容比较杂乱无章,体系不是特别清晰明了,而且目前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范围还不是特别明确,尚未制定出一部专门性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绝大部分法律只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责任承担,并未对公民的哪些具体的信息种类给予保护,况且还存在着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界定不清晰的情况,这些使得法律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对违法犯罪所带来的拘束力、震慑力,以及相关条文的可操作性较低的情况。

(二)在法律的适用上

就目前颁布的法律而言,例如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难发现我国主要采取的手段是刑事处罚,多数是与刑事案件性质相联系,却忽视了对“个人信息权”的确定,侵犯个人信息所带来的后果大多是遭受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对于受害人来说却未得到相应的补偿,使得公民对之的信任感不那么高涨,未能实际发挥法律的效用去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

(三)在法律的操作性上

网络数据化的更新换代所衍发的个人信息侵权事件不断攀升,给公民带来信息泄露的恐惧。我国对此逐渐更新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建设,因而产生了繁多的法律规范体系,但是按照不同的结构体系、部门分工、以及社会关系来划分,它们使用的法律制度存在交叉重复规范的现象,甚至会出现相冲突的结果,这样就会导致相关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明确,从而导致法律的操作性较低。而且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导致信息是无影的泄露,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科学技术使得执法部门在操作法律上面临巨大的挑战。

(四)个人的安全意识

个人信息的泄露的本源就是信息的持有者面对数据网络时代,他们常常会弱化甚至抛弃所谓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去换取便利,对于个人信息的泄露,常常怀有侥幸心理,这些都是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较低的体现。

四、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措施建议

首先要积极推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立法,形成一个基本健全的法律系统,明确需要界定个人信息的内涵,以及确定适用范围,行使条件等内容,同时更要明确公民所享有的个人信息权的有关权利与应尽的义务方面的内容,确定侵犯个人信息的问责机制,把赔礼道歉、停止侵害、防止阻碍、以及赔偿补偿损失等有关民事承担责任的方式纳入到责任体系之中,同时还要加强对被侵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力度,建立起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得到保障的法律体系。

其次要与时俱进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相应的配套监管执法体系,要通过立法强化政府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在公民信息保护的规制方式和刑事责任意识,除此之外还要对容易成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建立一些比较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制定较为程序化的收集、使用公民信息的方式以及条件,从根本上严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避免不法使用行为出现。

同时要建立一部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对应的法律程序,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等情形做出具体明晰的规定,对于犯罪的构成要件等确定规制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做出相应的规定,让执法者真正做到清楚真实的有法可依,依法而为。同时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等方法,尽量避免采用传统侵权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方法,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还可以尝试建立多种便利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完善被害人的救济 途径。

再者就是明确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执法部门要积极的利用现实的技术优势,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与生活安宁,另外在一些非公共部门尤其是一些网站,更要加强信息漏洞的審查,建立一些网站个人信息的注意事项和保护政策,让登录者或消费者了解相应的注意事项以及救济途径等,增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减少个人信息受侵犯所到来的一系列损害利益事件的发生。

信息应用越来越深入我们的日常生活,由信息泄露所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觑,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也是现代科技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建立一个基本有效的立法体系,明确规定侵犯个人信息的罪责刑等法律系统,结合时代的发展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建设提供思路,同时还要加强公民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去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

[ 参 考 文 献 ]

[1]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现代法学,35(4).

[2]《多代表呼吁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源头杜绝电信诈骗》.澎湃新闻,2017-03-04.

[3]李宏弢.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及立法思考.东北农业大学学报,2015,2,13(1).

[4]吕欣.如何构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光明日报,201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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