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理在现代公司中的现状与完善

2018-11-07 11:40朱昱彤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关键词:公司治理

摘 要:“国美之争”中出现总经理架空大股东的局面,此为企业调整公司的治理结构敲响了警钟。如何在充分发挥职业经理人等专业人才的才能实现共赢的基础上,尽量避免经理层违背所有者的意愿侵吞公司财产损害利益相关方成为现代公司治理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公司经理;经理制度;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228-01

作者简介:朱昱彤(1994-),女,汉族,江苏南通人,上海海事大學,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经理的概念

(一)经理的定义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6条和49条,我们可以总结得出,经理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经理是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的。经理是处于董事会的控制之下的形式具体管理职能的人,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2.经理的权利是微观执行权。股东(大)会负责宏观决策,董事会手握宏观控制权,董事会再将微观的具体事项执行权交给经理,经理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日常经营活动。

3.经理是公司的雇员,属于高级雇员。经理是以出卖自己的经营管理才能等一系列劳务来换取薪酬的工作。

由此三点我们可以总结出: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在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理与各公司主体之间的关系

(一)董事会与经理是委托代理关系

“经理一切权力来自董事会,经理是附属于董事会而不是独立于董事会之外的”。经理是由董事会聘请的符合公司管理经营需要的人员,经理的权利基础是董事会的授权,所以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二)监事会与经理是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3条,监事有权对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特殊情况下还可要求其予以纠正或对其提出罢免。由此可见,监事会与公司经理之间是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

(三)董事长与经理是分任制还是兼任制

确立和调整董事会与经理职务的关系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对此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1.分立说

该说将委托代理作为理论基础,认为董事长不应当兼任经理。因为现代公司逐渐趋向于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经理又多为聘请职业经理人,也就意味着经理作为一个“外人”与公司是没有根源性利益的,为了防止经理为了个人利益对公司、董事会造成损害,由董事会承担起监督经理的职责是非常必要的,所以董事长与经理应当分开设立。

2.兼任说

该说认为,在公司中董事长与经理可以由一人兼任。董事长与经理如果兼任就大幅缩减了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去除了决策与执行的壁垒,使得公司的运营流程更加流畅,加快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

3.环境不确定说

该说将资源依赖论作为理论基础,认为董事长与经的兼任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的需求来确定,不下定论。因为公司与社会都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在变量如此多的情况下,董事长和经理的兼任问题应当留给公司自己判断,不必强制规定董事长与经理职位的分任或兼任。

三、我国现行经理制度的不足

(一)公司法在列举经理诸多职权的同时也给予了章程排除适用的权利,但由于我国公司实践中许多创始人、股东不知道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使得该种限制流于形式,为经理“篡位”降低了难度。

(二)再者,公司法中经理定位不明确,并且相关的义务、限制没有具体规定,导致经理权力日趋膨胀,加上股东主要是资金支持很少参与公司的实际决策,导致经理侵蚀公司利益的事情常有发生。

(三)同时,在我国公司实践中,由于经理兼任董事、董事长现象普遍,某种程度上也强化了经理的职权,为经理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公司及公司利益相关人的利益预留了空间。

当务之急是从立法层面对经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使经理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四、完善建议

(一)立法中明确经理在公司治理中代理人的地位,并赋予其广泛的代理权,并明确权力行使的界限,并非法律赋予经理可得以公司名义为任何行为的权利。

(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公司的经理职权可以进行职权登记制度,这样有利于交易主体较容易明确该公司的经理权,减少交易分险。

(三)强化、细化股东、监事对经理的质询、监督的权利,形成较为完整的内部制约机制

(四)完善经理的责任承担制度,细化规定经理越权的行为后果等。

(五)职业经理人也要提高对自身的要求,做到自律,明确自己“代理人”的身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干涉上层决策层的人事、安排等。

[ 参 考 文 献 ]

[1]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为,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116.

[2]王保树,钱玉林.经理法律地位之比较研究.法学评论,2002(2).

[3]韩长印,吴泽勇.公司业务执行权之主体归属—兼论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法学研究,1999(4).

[4]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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