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

2018-11-14 21:52冯娴君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长江丛刊 2018年23期
关键词:民法通则要件损害赔偿

■冯娴君/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一、无因管理不当的含义及确立与其相关制度的意义

不当无因管理的概念是依据无因管理进行界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事务之他人称为本人。因无因管理之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发生在本人和管理人之间,因管理人提供服务或管理而发生。由此推之,无因管理不当是指管理人管理事务违反本人明示或默示意思且无法律上的义务而而管理他人事务。所以,不当无因管理实际是无因管理概念的发展,因管理人疏忽大意或管理方法不当造成本人损失的情况。

无因管理不当制度的建立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以法律的角度调整双方之间的权益关系,避免矛盾冲突。作为无因管理不当制度的前提,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就对无因管理制度有了明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条明确了无因管理人的违法阻却性原则,针对无因管理的“事实行为”做出了法律层面的规定。通过对经济、道德等各方面社会条件的衡量,保障了特殊情境下管理人的干预行为的合法性。但适用93条严格规定了构成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只有符合构成条件的干涉行为才成立无因管理。但我国民法通则针对无因管理只规定了无因管理的“正面”情况,针对欠缺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管理人行为,则不能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并且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因管理不当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明确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从交易的秩序与安全。

二、无因管理不当的几种情形

依据我国民法中对行为的分类要件,无因管理可以是法律行或事实行为。但依据无因管理内容分析,严格意义上,无因管理只能是事实行为。当管理行为违背本人意志,甚至造成损害时,其过程和结果都可能不为本人所接受。所以无因管理不当的损害赔偿需要依托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以具体运用和矫正。

无因管理不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管理行为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意思

从理论方面,这一类型是否形成无因管理尚无定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本人为无因管理的受益人时,是否违反本人意思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要件构成。即此种情形下依然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二)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意思

管理人为他人所管理的意思表示是无因管理的重要构成要件,但并不要求他人是否就此获利。事实上,管理人在实施管理行为的过程中因过失或不可抗力而影响或损失本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我国立法来看,管理行为虽然不违背本人意愿但却不利于本人时,虽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效力却并不产生。依据我国民法公平原则来看,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系重大过失引起本人利益损失时,虽然造成本人利益损失,管理人可以减轻或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若管理人管理行为是故意情形,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且违背本人的意思的无因管理

管理人的主观意思不能直接以客观效果评论。本人认为,前述中,即使管理人的行为不违反本人意思,但在不利于本人的情况下,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由此推知,违反本人的意思当然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当然采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

综上所述,无因管理行为的正当性是阻却违法性的关键因素。有损本人利益或违反其本人明示或默示意思的管理行为,不影响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依然构成无因管理。但是,依据我国民法当事人各方公平原则,其并不具有违法阻却效力,可以参考按侵权行为法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无因管理人主观意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提供适当的补偿。值得注意的是,以法律性质的角度划分,无因管理不当仍属于无因管理之债范围。但本人意思可以阻却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使之变成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侵权行为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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