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

2018-11-14 10:17延安大学政法学院
长江丛刊 2018年25期
关键词: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宪法

■王 颖/延安大学政法学院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党和国家领导人初步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依法治国到达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当今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阐释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围绕其提出了必须坚持五大原则,首要原则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是政治系统的中枢神经,“党要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在宪法和党章中都有明确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处理好当的领导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应从以下几个问题来进行。

一、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民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首要原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如果没有党的领导,社会主义事业就完成不了,人民的意志无法体现,人民的利益也就得不到实现。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大重要任务,同样的,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而依法治国所体现的“法”则是指,保证与实现人民群众的意志,是相对于人民大众而言的,所以党的领导是保证体现人民意志的“法”,人民意志正是通过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实施有力保障。党的领导体现了人民的利益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幸福所系。党的领导不是狭义上的领导,而是对于大局的领导,是在政治上的领导、思想上的领导以及文化上的领导,是把握全局问题、调和整体利益、在根本方向上的领导。贯彻党的方针与政策包括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和执行上。所以说只有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依法治国。

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党的领导不是任何事情都管的领导,党规党纪是党内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不等同于法律条文。第一次党政分工问题被提出是在1919年3月的俄共(布)的“八大”,会议提出:“无论如何不应当把党组织的职能和国家机关即苏维埃的职能混淆起来。”[1]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要通过政权的组织形式来实现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要通过法律来起到作用。通过俄共(布)的“八大”,党政分工问题第一次被正式提出来,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学的根本要求。在我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根本问题,也是根本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党的领导下,党的相关领导政策要必须实行,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将党的主张和党的政策来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法学指的是,“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2]党的领导,确保了社会主义建设、维护了中央权威,依法治国是党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

三、结语

依法治国思想主要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理论,而依法治国理论的实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是要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人民群众的利益当做最高法律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人在学习马克思经典作家的法治理论的基础上,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得出了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理论。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充分保障人民的利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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