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贵州贵定县《免租堂判》碑考论

2018-11-15 04:48邰建文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长江丛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碑文土司贵州

■邰建文/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一、碑文内容及其历史回顾

《免租堂判》碑位于昌明镇猛安村猛壤寨,立于其寨寨中巷道屋檐下。方首,青石质地,现保存完好,碑阳经打磨后刊刻文字,书体为阴刻楷书,碑额镌刻“免租堂判”等字,碑高:131cm,宽:88.5cm,厚:18.5cm。碑文记载猛壤寨陈氏状告平伐庭氏土司继收租税一事,缘因庭氏土司至民国时仍向当地催收租税。清末民初是贵州土司制度发展末期,然仍有土司向当地百姓征纳的现象。此碑文于民国八年(1919年)三月二十三日批立,属官方性文件,由时任贵定县县长李所颁布。碑文摘录如下:

免租堂判

贵定县县长李:

夫国家不修法律以淑世,宇宙何以啟文明,官长不操权衡以化民、区团,何来絃歌之治。况此强彼弱,藉故生端,公廷之上,无一日不告控纷纷矣。似我猛壤寨,田野农家,知识无人,每为土司需索者,下小常被欺凌、压制者良多。蒙县长水清镜明,当堂判断,饬令庭开锦,土司制度早已无存,特恐事久生变,故不得不垂碑云云。遵奉堂判,録列于左堂讯。据猛壤寨等称:封于庭土司家,供奉之黄豆亦不知始于何时,惟知自我祖陈谋之后,分为数房,此豆亦有各房分担,数共每年一石五斗。但亦久邀误,开锦之父,宽免迄今,将近十载,未曾供纳。今岁庭开锦始请县提追云云,据庭开锦称:此项豆租传来已久,特请饬,仍岁岁照纳云云。查民国成立,五族平等,无论苗汉,当同受治民国政府之下。所谓土司制度,早已无存。况自改土归流,久经同化。则土司者,亦齐民之一,天下乌有以齐民,而已特别供奉、供给齐民之理。且今日假使认此种供奉为正当,是苗民于一方,封于国家负纳税之义务,一方復封于土司有纳税之义务。两种负担得谓平,则此种特别之供奉,纳于地方为苛政,于国家为违法,当然无再保存之理由。自今以后,凡猛壤寨一姓对于庭家历史上每年供纳黄豆一石五斗之惯例,亟应破除。有旧欠一概豁免,庭姓不得再行催收。馀如国家税及地方捐等,尔等亦勿得误会,视为一律此判。

民国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批

《免租堂判》碑的落款时间为民国八年三月二十三日(1919年3月23日)。清初极力开拓贵州“生苗”区,多以土司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治理,民国初年,贵州成立军民府,察贵州多为少数民族世居之所,军民府本着在中国的五大族群汉、满、蒙、回、藏“和谐共处,共建共和”原则,善理贵州民族关系。有“军政府成立后,除正赋照收外,凡各属,丁粮照旧征收,勿得勒索增加。其余所有附加、浮收、丁耗、摊派、徵役等苛政以及门包、收柜、茶封、贽敬等陋习一律废除,以减轻人民负担”。对土司统治时期所设苛捐杂税予以清算,旨在减轻人民负担。清末民初也是贵州土司地区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猛壤寨为平伐土司管辖,其社会、经济发展颇受土司影响。

贵州地处西南边陲,中央政权不足以完全延伸,历来为“羁縻”之地;清初鄂尔泰大规模改土归流后,贵州贵州宣慰司同知宋氏、水东长官司长官向氏、宣慰司宣慰使安氏等大土司对政治、经济等领域失去绝对控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而中曹、龙里、思南等中小依然活跃于贵州少数民族腹地;“凡土司之未改流者……贵州长官司六十有二”,平伐土司即是当时六十二土司之一。清王朝对不同地区、不同表现的土司采取不同的改流策略。碑文中系平伐长官司庭氏,为黔中地区的代表性土司之一。“平伐”始见于元代,历经明清两朝发展,对贵定地方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免租堂判》碑系民初所立,碑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庭氏土司的发展状况。

贵州中小土司在改土归流浪潮中得以保留,其原因主要是这些地区历史开发较早,土司在辖区土民中具有一定威望,维护着地方秩序的稳定;与中央王朝联系密切,康熙朝巡抚或地方流官呼吁设学于少数民族地区,土司承袭子弟或上层精英应入学肄业,研习圣谕,熟习后向境内土民传播,并对入学内容等做有相关规定,旨在加强对土司的控制。鉴于对圣谕的聆训,及土司子弟必须入学熟习清廷所规定的内容,方有承袭的资格。使得土司上层对王朝政治与政策有较高的洞察力,洞之以西南地区的开拓对于王朝统一的重要性,晓之以在王朝势力开拓中寻求生存之道,是清王朝于西南地区开疆设流的拥护者与代言人。

然清王朝对土司也不会任其发展,“但收其田赋,稽其户口,仍量予养瞻,授以职衔冠带终身,以示鼓励。”对土司领地、土民予以清厘,并与之剥夺。但允许土司留其衔品名号,给予其生活保障,彰显王朝恩威。通过这些措施土司在其领地、土民中仍具有较高威望,对所控区域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仍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影映了碑文中“开锦之父宽免迄今,将近十载,未曾供纳,今岁庭开锦始请县提追云云”。

碑刻的产生与改土归流实乃一脉相承。贵州历史开发较晚,土司遍及黔地,土司对土地的占有与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清王朝在贵州的统治。为巩固统治,在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奏议下,实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扫清贵州大土司,对中小土司进行了层面不等的整肃。但由于改土归流的不彻底性,社会矛盾相伴而生。碑文述猛壤寨陈氏状告平伐庭氏土司继续收租税一事,既是时代的局限,也是清末民初土司社会转型的集中体现。

二、碑文史话:看地方社会发展

(一)猛壤寨陈氏家族历史文化

猛壤寨为布依族村寨,寨中居民以陈姓为主。《陈氏族谱》载:猛壤寨原於艾之公之始遞處黔南,本於江西之籍,自公始立時娶羅氏,聚首持家,所生五子,長子曰有恩,次曰有用,三曰有銘,四曰有德,五曰有賢;猛壤寨系四子有德一房,开枝散叶,至今已十有餘世。谱中对一世祖并无过多论及,仅述名陈啊奠,云孙万荣等字。猛壤寨始于二世祖艾芝公,生于清康熙二十五年,即公元一六八六年,卒于雍正四年(1726)年;可知猛壤寨建寨时间应在公元一六八六年至一七二六年间,或为此前;然,谱写过于简略,仅述有名字、育子情况、生卒年,葬所等。据《贵定县民族志》记:“此地周围的田土、山水等在二百多年前被老谢山(老县山)庭土司家以摇草为标的方式占为己有,此地尤姓家族世代为庭氏奴仆”。猛壤寨与比乡、长田、中寨、坡脚同,陈氏家族亦世代为庭氏奴仆。“土司制度最适用于奴隶制和农奴制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明代中叶以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已不再是奴隶主和农奴主的私有物,土司即失去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猛壤寨陈姓对于庭家每年的贡纳既成惯例,表明二者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庭氏土司对陈氏确也存在剥削压迫。而当时猛壤寨可能正处于农奴制经济阶段,从开锦之父宽免迄今,从未供纳十余载。到开锦继续收租时,庭氏已失去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

(二)平伐庭氏及其历史文化简梳

“平伐”始见于元代,元世祖至元二十九年(1292)正月,“从葛蛮军民安抚使宋子贤请,诏谕平伐、大瓮眼……等处诸洞猫蛮。”元王朝对平伐、大瓮眼等处猫蛮仅以诏谕招抚,并未对其施以政权。成宗大德元年(1297)五月庚寅,“平伐酋领内附,乞隶亦奚不薛,从之。……六月戊戌,平伐九寨来降,立长官司。”元代土司职官有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等诸司,平伐长官司为元代贵州地方土司的重要组成部分。武宗至大三年(1310)九月乙卯,“平伐蛮酋不老丁遣其侄与甥十人来降。升平伐等处蛮夷军民安抚司同知陈思诚为安抚使,佩金虎符。”随着元王朝势力的渗透,土司制度逐步完善,于平伐等地设立安抚司,这不仅是平伐土司级别上的升迁,更是地域面积控制的扩张。宝郎等为“参用土官”,宝郎系土著。从上述记载可知:元王朝于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土酋为官”的基层地方政权政策,在历代王朝对少数民族酋领授予职官称号的基础上,赐对地方土官的需要诰敕、印章、驿传玺书、虎符等信物正式封委,并着以信物,划分官阶等级,实行功过奖惩。说明元王朝对贵州土司的管理日趋完善。

洪武五年正月,“贵州平伐、谷霞、谷浪等苗蛮攻劫的敖诸寨,掠人畜,烧庐舍。贵州卫指挥佥事张岱等率兵讨之。”“洪武十五年六月(1382),“贵州方番、……大平伐、木瓜十五长官方德等,及小平伐土酋的那、把平砦土酋肖士诚、上马桥土酋方谷富俱来朝。”六月甲午(1382),“以平伐土酋的那为长官,又置把平寨、上马桥二长官司,以肖士诚、方谷富为长官。”在贵州方番、木瓜、大平伐等土司的朝觐浪潮中。洪武十五年(1382年),以的那为始的平伐长官司植根于贵定腹地。

平伐庭氏始于洪武十五年的那长官司,“洪武十五年……以保郎为长官,保郎传的贡,的贡传的那,的那传玉,玉传铭,铭传宝,宝传广,广传珪,珪传希印,希印传继然,继然传拱极,拱极传万铨,万铨传子位,子位传世荫,顺治十五年归顺,仍授长官。世荫传旭,旭传道焻,道焻传绍统。绍统别有传,在孝友篇。绍统传启元,启元传树政,树政传子中瑛,嘉庆二十二年袭,有印,属贵定县。”自的那后,庭氏长官司世系一脉相承,于顺治十五年,归附清王朝,仍袭长官司爵;“……树政传中瑛,中瑛传承宗,承宗传永恩,永恩传裕后,裕后传开锦,因光绪中发钱粮归县,遂停袭。”碑文“开锦之父宽免迄今”,应指开锦父裕后在光绪中期(1892年),钱粮归县属发配,每年向猛壤寨陈氏征贡黄豆一石五斗之世权被迫停袭。从裕后到开锦,即从光绪十七年(1892年),到碑文落款时间为民国八年(1919年),陈氏未向庭氏纳黄豆历时27年。

(三)土民与地方社会发展

贵州地处西南边陲,历代政权不足以完全覆盖黔地,使得土司成为贵州地方政权形式的常态,在一定时期内促进地区开发与社会发展。但其较为浓厚的封建性割据对清王朝的统治构成严重的威胁,“土司全盛时期,土官权力至高无上,汉等族进入贵州多么不容易。他人要进入土官领地,必获土官认可。”土官权力至高无上是对清王朝国家法的一种亵渎,是对贵州地区“王化”过程的一种制约。土司对境内土民施以欺压和严重剥削的统治,“雍正三年谕,各处土官,鲜知法纪,所属土民,每年科敛,较之有司征取正供,不啻倍蓗。甚至取其牛马,夺其子女,杀其任情,土民敢怒而不敢言。”土民对土司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剥削土民、隐藏户籍,对国家而言,无疑是一种损失。改土归流清厘土官管民、领地,废除土民的农奴身份,改变地方人口结构。少数民族长期与汉族杂居,受儒家文化与汉礼仪熏陶,社会生产力提高,促进地方开发与经济发展。

民众对改土归流给予拥护,并呼吁对土司进行相关的整治。民国初年,国民政府尝试以较为平和的方式实现对土司地区统治的过度。然,土司对国民政府不予理睬,傲横抵抗。致使国民政府施以强硬手段来解决土司问题,“内政部成立后,认为土司制度,不特不合现时行政组织,……对于改土归流,亟应力求实行。”可知清末民初,土司已然不再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民众呼吁改土归流,认为在国民政府“五族共和”原则下,土民应享受齐民之策,猛壤寨陈氏言向庭家贡豆的惯例理应破除,即碑文所要求“苗民于一方,封于国家负纳税之义务,一方復封于土司有纳税之义务,两种负担得谓平,则此种特别之供奉纳于地方为苛政,于国家为违法,当然无再保存之理由。”土司、国家两种税务应择一而终,土司的纳贡无疑是一种苛政,于法理不合,对广大民众来说是一种负担。而废除土司制度中苗民供奉及纳税之义务,一方面为土司统治下苗民民心所向,另一方面则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结语

《免租堂判》碑是清末民初(1892~1919年)贵州土司地区少数民族社会转型的资料补充。文中庭氏末代土司庭开锦以复征猛壤寨陈氏贡豆而诉讼于县属,表明土司发展的衰落与转型,县长立碑明文通告废除庭氏土司向猛壤寨陈氏征豆纳贡的特权,是清末民初土民对改土归流的拥护及国民政府对土司统治持否定态度的集中表现。

[1]魏源.圣武记[M].北京:中华书局,2000.

[2]龚荫.中国土司制度[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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