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守法的细节
——以大众的法律态度为中心

2018-11-15 04:48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长江丛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守法偏差全民

■陈 骏/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全民守法”概念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之后,已逐渐成为构建法治国家的主体部分和实践环节。从法的运行层面而言,“全民守法”应体现在人们日常生活的细微之处,也应当注意到当前广泛存在于城市空间里的随地吐痰、闯红灯、广场舞噪声扰民等看似琐碎、细微的违法行为。关于“国啐”、“中国式过马路”仍然环绕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且时不时地见诸互联网媒体或者纸媒报端,继续沦为舆论空间争相讨论批判的焦点话题。这些行为正在消解法的权威,潜移默化影响着“全民守法”的法治愿景塑造,也是对于法治细节的破坏。追根溯源,当前出现这些现象的背后,是一般大众的法律态度出现了偏差。因为态度影响行为,行为背后所涉及的是每个人所秉持的态度,若人们对于如何遵守法律的态度出现了偏差,则其难免做出一些微小的违法行为。

一、何谓大众的法律态度

法律不仅是“行动中的法”,也是“态度中的法”。法律态度从本质上是每一独立个体对于某一特定目标的评价,这种受到意识支配的评价带有倾向性,该倾向性最终转化为外在的行为或行动。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其法律态度的产生正如格兰诺维特所认为的,“人不是脱离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像原子式地进行决策或行动,而是嵌入于具体的、当下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中做出符合自己主观目的的行为选择”。①因此,大众的法律态度一定是与具体生活场景相关联,并且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对于他们而言,其法律态度不同于受过严格法学技艺训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由于普通大众缺乏对法的基本认知,其态度本身并不带有非常深刻的法律层面见解,相反,他们的态度更多的是深受传统国民性格、生活经验、常识逻辑的影响,显得微小多变。

正因普通大众的法律态度是微小、多变的,所以他们对于如何守法的认知往往出现了偏差,在守法过程中掺杂了不同的主观倾向,而这些主观倾向所积聚而成的态度对于“全民守法”图景的构建是消极的,需要给予纠正。

二、守法态度偏差与公共空间乱象

众所周知,一个人终其一生可能并不会与诉讼、法官、检察官、监狱等司法要素打交道,但对于在城市里生活的绝大多数人,他们的日常行为可能都无法避免与诸多微小的违法行为发生关联。例如,人们也许其在日常生活中不会做出有违刑法的犯罪行为,但是类似于闯红灯、随地吐痰、违章占道、广场舞噪声扰民等违法行为仍然很容易做出。因为这些行为在人们主观意识里并非具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违法的严重性,反而在其态度之中是琐碎、细微、无关痛痒的。但是这些看似微小的违法行为,却无时无刻不在困扰他人的衣食住行,影响公共秩序,更影响人们对于法治的直观感受。从法律态度角度而言,缘何会在城市空间形成独有的“中国式过马路”“国啐”“广场舞扰民”等一系列公共乱象?应当说,正是人们的守法态度出现了偏差。具体而言,其偏差可体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人们对是否守法抱有“占便宜”的态度。“占便宜”一词更像口语化表达,但该词确实是我们当前国民性格一个具体写照,也是普遍的心态。将极具口语化习俗化的“占便宜”纳入法律态度的讨论范畴,有其特定的内涵。因为对于很多人而言,“占便宜”的态度是其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通过“占便宜”可以获得额外的收益。例如,人们在街头闯红灯能够为其节约数十秒的驻足等待时间,那么省下来的数十秒时间便是人们的额外收益,又如有人在地铁安检时候逃票入站行为,则其所逃的地铁票金额便是其额外收益。无论是时间成本的收益,还是经济成本的收益,众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在“占便宜”的心理驱动之下,做出违反交通规则或者地铁管理法令的违法行为。而从另一个角度观察,拥有“占便宜”心态的他人,看到生活中的违法行为,极有可能不会严于律己或者加以制止,反而会争先恐后地效仿,否则就是一种“吃亏”。在我们的语境中,“吃亏”是“占便宜”的对立面,发生在身边的微小违法行为逐渐成为顽疾,一个因素是众人秉持了“循规守法是吃亏”的理念。人们总能通过各种精心设计的手段规避律法,避免自己“吃亏”。从法理角度而言,法具有预测功能,即人们对于自己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会有所预判。正因为人们看到日常生活中的这些小的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所受的惩罚,即认真守法可能会“吃亏”。由此接踵而至的是效仿跟从,发生更多的微小违法事件,久而久之,法的实效和法的权威便大打折扣,最终可能出现“有法律无法治”的现象,“全民守法”的愿景也可能落空。

其次,人们对违法秉持“法不责众”的态度。“法不责众”的态度认为同一行为违反的人多了,法律便不会处罚,执法者便无可奈何,其背后是一种群体侥幸心理的投射,即民众对法律能否被执行到位的心理预期,是对其违法行为后果的一种大胆预判。例如在日常生活中,民众会将违法的规模、执法者能否第一时间抵达、执法力量的多寡等因素充分比较考量,最后得到判断。带有“法不责众”的态度,人们更愿意与执法者进行“博弈”,期待他们的行为能够逃避处罚。

毫无疑问,当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秉持的“占便宜”“法不责众”态度,在众人的主观意识之中看似微不足道,但实际上这种守法态度所出现的偏差,无形之中是对法律权威的消解,对于构建全民守法的整体格局或者法治社会长远的塑造,无疑都是一种潜移默化的破坏。

三、态度改变与全民守法的型塑

我们的历史传统或生活经验所集聚的“见微知著”、“以小见大”、“因小失大”、“防微杜渐”、“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勿以恶小而为之”等成语典故,直观地体现了细节对于全局的重要性,全民守法也应当体现在看得见、可感知的细节。

毋庸置疑,全民守法的细节之处在于人们要认真对待每一部法令,认真遵守每一条法律,并非有法不守或有令不从。而上述看似微小的违法行为通常游离于法律规制与道德评价的边缘地带,违法样态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日常生活之中,众人往往容易忽视其所作所为的违法性,认为其违法行为微不足道,甚至侥幸认为能够避免受处罚,或者认为违法成本处于众人可接受或可负担的限度之内。因此,要纠正这些行为,必须纠正众人的法律态度。真正的守法,要求每个人能够摈弃“占便宜”的传统国民心态,改变“守法吃亏”的市井心理,纠正“法不责众”的侥幸心态,型塑正确的守法态度。

具体而言,改变人们的法律态度,应当开始于法治社会的“公民角色”的意识塑造,扬弃“市井小民”或者“升斗小民”的主体角色。因为在“市井小民”或者“升斗小民”的角色之中,人们更多想的是对规则的破坏或者逃避,或者精于算计,例如地铁逃票或者闯红灯,或者我行我素旁若无人,例如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或制造广场舞噪音。而在公民角色之中,诸如社群主义逻辑所强调的,每个人都应当负担起对社会福祉、公共秩序的责任,每个人都不能置身事外或者袖手旁观。在“全民守法”时代,法治的细节正是体现在每个人对于法律的自觉遵守,这既是公民义务,也是公民美德。

注释:

①[美]马克·格兰诺维特.镶嵌:社会网与经济行动[M].罗家德,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1~33.

[1]麦可·芮斯曼.生活中的微观法律[M].高忠义,杨婉苓,译.台北:商周出版社,2001.

[2]胡玉鸿.全民守法何以可能?[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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