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理念培养对法学教学手段的修正

2018-11-19 03:29顾尧
新教育时代·教师版 2018年38期
关键词:部门法法学理念

顾尧

摘 要:传统的法学教学进度一般是在遵循现行立法例的篇章体例基础上逐步展开,最终形成对部门法的特有认识并确立相应的法律理念。但法学专业的学员存在着能力上的差异,导致教学目的在实践中并不能够很好地实现。现有的法学认知顺序并不符合学员的记忆特性和接受意愿,只有将法律理念的树立调整到整个教学活动的开始,根据成年人记忆和遗忘的生理特质,通过法律功能阐释、关键词提炼、现实情境构建、运行流程描述、极端案例分析等细化的教学手段,使学员在进入部门法学习之前已经具备了一定法律理念的惯性思维,更有利于提高学习效率。

关键词:教学手段 修正 法律理念 思维方式

法学理念的汲取来源于法学专业学生入学伊始就开始学习的晦涩深奥、诘屈聱牙的法理学课程,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尚且视之为畏途,毋庸论在理解能力、思维能力以及逻辑能力都存在一定欠缺的电大学员。在较为浅薄的法学基础理论基础上,开始接触、了解不同部门法之间在立法精神、基本原則、规范目的、行为方式、社会功能等方面的差异,最终实现形成成熟稳定的法律理念这一共同的终极目标。[1]

一、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法学教学思想之嬗变

大数据时代中人们对教学资源信息充分利用的渴望、学习型社会雏形的初步形成、自主性的个人学习意愿、多元化的价值判断标准都不允许包括教学导向、教学资源类型、教学设计、专业视野、教学思维、教学成果评定等因素在内的教学理念对这种变化进行应激性的、滞后的反应,而是追求那种预判性的、跳跃式的、断层结构的嬗变。所谓嬗变,意指蜕变、演变、特征或者条件的彻底改变。嬗变(Evolution)不是革命(Revolution),但从嬗变词源考察,是在基础性原则和概括性实质不变的情况下,主要构成要素发生了彻底改变。法学教育来源于法学实践的现实要求,法学实践的快速变化、发展趋势要求法学教育研究跟上其前进的步伐。这种规律性认知必须体现在法学网上教学资源建设理念中,并指导各个教学要素的具体化修正,以顺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的时代潮流。“……所有微观的建构都可能与宏观的基本认识有内在的联系……”,开放大学不仅仅包括开放的文化思想、开放的教学模式、开放的管理体制、开放的服务理念,更应当强调开放的思维意识。其也必然在这一体系性的嬗变过程中,不断得到完善与发展。[2]

二、法学教学思想新的时代特征

1.教学主体关系定位的转变缩短了教与学的距离

教学主体关系定位是对教学活动参与形式和内容的预设,其对整个教学活动的影响是决定性的。传统教学中,教师居于知识授予者的当然地位,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而无选择的权利。而现今,教师转变为知识授予过程的引导者,通过为学生度身定做专属的“教学计划”并根据学生选择结果和反馈机制来不断调整教学设计内容,根据学生的不同学习进度和能力,及时并且有针对性地修正教学手段,来激发学生学习的情绪和愿望。最大可能地缩短,因为教师与学生主体关系定位的不同而与生俱来的,存在于教与学之间的距离。这就意味着,教学的初步设计可以在最短时间(距离)内得到学生的有效反馈,同时,因为最大程度地剔除了教师不符合学生现状和教学效果的想象,使得修正后的设计方案也能够迅速精准地传递给不同的学生。而法学理念的授予,相较于按部就班、从头到尾学习部门法的传统方法而言,同样缩短了教与学的距离。

2.教学方案设计中确立模块化设计理念

在教学方案设计中引入模块化设计理念,是给予学生以最大可能的选择权利和空间,是当今基础教学中的主流做法。法学思维的基础在于逻辑。但“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经验的获取一定不是线性的渐进式结果,而往往是突发的、散乱的、块状的模式。这种非线性的经验取得方式的生活实践与人们认知经验获取途径的思维定式在离散性上形成了高度统一,进而使得学生在获得最终统一的学习效果评价(评分)的前提下,更倾向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某种个性化的学习过程。因为学生所从事的职业各有不同,这又决定了其学习目标和兴趣点因为个人偏好而产生了较大的差异。模块化设计可以将原有的完整的学习过程解构成为一个个不同的较小单元模块,将自由组合的权利赋予学生,实现“私人订制”学习计划的愿望。与之相契合的是,法学理念中的重点、难点、关键点也可以被有计划地分割成不同的思维模块。

3.教学资源类型的丰富更有利于重演实践操作过程

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原本抽象化的、文字化的法学知识,更容易通过视频、音频、动画、图片以及它们与文字组合成的类型丰富的表现形式,重演某种法律场景以构建更为逼真的教学情境。这种多类型资源整合的一揽子表现形式,在展示司法实践操作的教学情境方面更优于纯粹基于抽象思维的法学理论教学情境。法学理念结合这种一揽子表现形式,能够更好地展示蕴涵意识的表象世界,是学生在不断保持兴奋状态的教学过程中,充分体验法律规范社会行为的种种细致。[3]

4.专业视野的横向扩张与融合

现代社会分工的日趋复杂,导致了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与实现社会价值追求的途径必然镌刻着多学科紧密结合的烙印。许多社会问题,已经很难将其归结为某一特定领域的专业问题,而是多个不同学科分别作用的共同结果。社会最终价值目标的追求更不可能脱离人们复杂的思维意识形态而超然物外。“生活不过就是解决问题”,法学存在的意义不仅在于追求正义,更看重解决当下现实而又具体的社会问题。于是,法经济分析、法社会学、法哲(理)学、法心理学,或者应运而生,或者面貌一新,这必然对法学的专业视野提出了现实的扩张要求,而这种扩张的进路更趋向于某种形态的融合。[4]

三、法律理念培养的模式与顺序

基于上述认知结果,只有改变传统法学教学中的认知顺序,将法学理念的灌输提升到教学活动的开端,摒弃以往教学内容中学员并不习惯也不愿意习惯的法律规范篇章结构的认知顺序,着重强调并致力于强化学员对具体某一部门法法律理念的认知,围绕这一目标,通过对法律功能阐释、关键词的提炼、现实情景构建、运行流程描绘、极端案例解析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多角度、多层次地将法律理念深植于学员的记忆中。

1.法律功能阐释作为最基础的认知层面

不同的部门法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目的上的差异决定了法律规范功能的区别。对部门法功能的阐释是引领学员思想上更快地进入法律殿堂的第一要务。以往我们认为,只要对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学员们就可以认同并理解法律功能。但事实上,对于那些甫一接触法律,就陷入频繁运用抽象思维的纠结之中的学员来讲,面对满眼的无法理解其内在逻辑和层次的成堆概念,无异于看待复杂文字的单纯堆砌,如果不对此进行阐释和厘清,教师难免有尸位素餐之嫌。比如“法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其所要实现的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许多学员在学习其他部门法的时候只有在教师的充分提醒下才能回想起这一概念的只言片语,这明显不利于后续的学习。其症结在于,学员只是通过机械性重复记忆掌握了这一概念,而没有从抽象思维层面固定其中的内涵,随着时间的推移,淡忘成为必然。而改变为从法律理念入手进行阐释则效果明显不同。首先需要明确社会秩序对行为标准的共同要求和个人行为的自我认知标准之间的差异。这也同时解释了为什么个人认为正义并且为之追求的个人行为标准有时却无法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为什么有一些行为,个人认为是影响自己一生,而法律却不闻不问。为什么个人的权利主张无法得到法官的认可而引起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因为法律维护的是社会秩序,个人行为只有符合受保护的标准才能够得到保护,譬如失恋对个人的打击可能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但是这一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几近于零,法律当然不会为此设定权利和义务。个人的诉求只有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标准才能得到法官的首肯。

2.关键词的提炼和深化升华

部门法的关键词是学习方向的指引和学习内容的高度概括,准确地提炼关键词能够对教学活动的展开起到高屋建瓴的功效。学员可以迅速知悉将要学习的内容的主线是什么,在思维中构建学习层次,有利于理清思路,围绕着关键词夯实自己的知识基础。比如刑法的关键词就是“犯罪与刑罚”。学员由此展开,紧紧抓住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和刑种、量刑幅度就能够在他们有限的法学认知范围内准确地将刑法知识解构,分门别类的开始记忆。课程结束后,许多学员即使不能清晰记忆某一个罪名的具体内容,但是通过分析犯罪构成要件和规律性的量刑标准,基本能够还原该罪名的大部分内容。无论对于刑法知识的积累,还是现实生活中的应用都起到了促进作用。这一理念在潜移默化之中被学员理解并接受,自然而然地推动学员自己去进行思考并得出一个相对正确的答案。[5]

3.现实情境构建的切身体会

现实情境的构建实质上就是通过教师细节化的表述,描绘一场形式虚拟但内容真实的司法审判活动。学员普遍反映对学习诉讼法的枯燥程度远甚于实体法。实体法权利和义务的设定还能让学员在现实生活中找到一定得参照系进行理解,弥补抽象思维层面上的不足。但是程序法完全就是程序活动的直接描述,这对于大多数没有司法实践经验的学员来讲的确不知所云。比如在证据学的教学活动中,首先需要学员明确“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使他们懂得权利的可救济性是权利实现的必然要求,没有程序保障,实体权利就无法真正的实现。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实质上是希望得到法官对自己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的内心确信。相应地就要求,当事人不是用证据来说服自己,而是要把自己的道理表述清楚,让别人(法官)能够听明白,并且最终相信你的主张而不是对方的。通过举例,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的借贷关系,即使是事实,但是也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不能被接受成为法律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权利和义务。这一结果的正确性得到了学员的认可并且都完全理解了“打官司就是打證据”这句俗语的含义,其实质是对程序法中证据制度存在必要性的充分肯定。

4.运行流程描绘解构专业性知识

以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为代表的技术性法律规范让没有任何所涉及具体领域实践经验的学员无从理解法律规范之所以如此规定的原因,掌握程度普遍偏低。这时候就需要将部门法理念具体化,形象化,否则对于诸如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优化配置市场资源等过于泛泛的法律理念说教并不能给学生带来任何认识上的突破。笔者通过图解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完整的破产程序等方式使学员在没有接触该部门法具体规范之前,首先在脑海中建立关于该社会实践的框架,然后以具体规范进行填充,使之饱满并清晰。明确“票据就是钱”的主导思想,然后在流程图中,详细阐述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以及前手、后手之间的关系体现的票据流通性与安全性的特质。在破产程序流程图里,通过比较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权利范围的不同,指出公平原则是如何体现。这意味着,图解说明的过程就是分解、细化法律理念的过程,学员接受起来更加自然,也更加直观。之后再去学习具体规范内容,学员就很容易理解法律规定的初衷并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推导出一些尚未学习过的权利义务设定的应然状态。

5.极端案例分析实现思维转换

法律的严谨性在于法律结论的相对性,但这一特质并不为法律初学者所理解,导致其记忆上的不确认性,使熟记流于泛泛。而包含绝对性信息的极端案例分析可以使法律理念更深地烙刻在学员的脑海中。这种绝对性的信息实质上是确认无疑的法律基础知识,它是学员今后参与司法实践贯彻法律理念所必备的前提。比如对合同形式的把握曾经造成了许多学员的困惑,他们始终摆脱不了书面形式才能称为合同这一貌似真实的伪命题。笔者用一个极端案例说明了合同就是合意,着眼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强调表现形式。某人看到路边小摊卖芒果,他对那个卖家“嗯”了一声,卖家伸出五个手指,然后他拿出五块钱,卖家给他称了一斤芒果。他拿走了水果,合同履行完毕。学员对这类案例印象非常深刻,经常被引用讲解给其他人。绝对性信息被吸收的同时也清除了学员头脑中错误的惯常认识。笔者讲解公司法时,分别给学员假设的创业条件,3万元和3亿元,要求拿出不同启动资金下的创业计划,在充分交流的基础上直接区别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成立目的,初步完成了学习公司法的第一步学习目标。绝对性信息可以使学员混乱交织的思路梳理得更为清晰。绝对性信息对于固定法律理念,是通过刺激学员记忆的兴奋点来完成的,最佳效果就是成为其逻辑思维的必然。

参考文献

[1]洛林.W.安德森编.布卢姆教育目标分类学——分类学视野下的学与教及其测评.蒋小平张琴美罗晶晶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

[2]伊恩.艾瑞斯著.大数据思维与决策.宫相真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

[3]卡尔·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查汝强邱仁宗万木春译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13.

[4]曾国屏,苏俊斌译.克劳斯.迈因策尔复杂性思维——物质、精神和人类的计算动力学.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

[5]肯尼斯.赫文托德.多纳著社会科学研究:从思维开始李涤非潘磊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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