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实践与思考

2018-11-20 05:03新绛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闫世杰
支部建设 2018年18期
关键词:谈话常态监委

■ 新绛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闫世杰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第四十条提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从党章中提出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可以看出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需要我们突出抓好实践运用。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缺位,导致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虚化空转

2016年,新绛县纪委监委开展谈话函询218件次,给予党政纪处分175人。其中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共计96人次,党纪轻处分占到处分总人数的70.8%;2017年开展谈话函询254件次,给予党政纪处分238人,其中,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共187人次,党纪轻处分占到处分总人数的78.6%。通过分析研判两年来的数据,我们不难发现2017年较之2016年相比,无论谈话函询的件次,还是受到党政纪轻处分的人数都呈大幅增长的趋势。针对这一现象,我们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到部分乡镇和县直单位开展了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尤其是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况专题调研活动,调研中我们发现党组织在落实第一种形态时存在以下3方面问题:

思想认识不足,导致“不愿”落实。有些党组织书记或者班子成员错误地认为,对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纪律教育和谈心谈话,使他们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都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党组织和分管领导无关,这是不正确的想法。《党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党的基层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由此可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责任主体就在各级党组织。党组书记负有对机关全体党员批评教育、开展日常监督的责任,其他党组成员负有对分管部门及党员批评教育的责任。

对适用情形不明确,导致“不敢”落实。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党组织尤其是党组织负责人,不明确党员干部在出现什么问题时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工作中出现畏手畏脚的情况,为此在制定“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时,我们提出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存在十种苗头性问题时,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方式进行处理。十种苗头性问题是: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党组织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党组织对上级的决策部署落实不及时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到位的;党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党员发表不符合党员身份言论的;党员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党员执行八项规定精神不够严格的;党员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党组织和党员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的。

由于组织措施不明,导致“不会”落实。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党组织负责人在党员干部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采取什么样的组织措施不明确,不知如何进行处理。这一问题在2017年11月中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编写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系统指标体系解读》一书中明确给出了12项组织措施。主要包括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

牵住主体责任“牛鼻子”,推行谈心提醒常态化工作机制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关于第一种形态的表述为“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较后三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的规定比较抽象,哪些属于“红脸出汗”范畴,没有明确的界定。在明确了“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适用情形和组织措施后,我们着重从顶层设计入手,积极搭建有效载体,细化量化具体化第一种形态指标,县委适时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谈心提醒常态化的实施细则》,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紧盯重要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综合运用提醒谈话、函询、约谈、指定专题民主生活和诫勉谈话等谈心提醒方式,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切实推动谈心提醒机制成为落实第一种形态的常态化抓手,真正构筑起防止干部犯错的“第一道防线”。

一是突出责任主体,注重“一岗双责”。《实施细则》对全县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性谈心谈话、提醒谈话、函询、约谈、指定专题民主生活和诫勉谈话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情形、规范化流程和标准化文书。对班子成员的日常性谈心谈话、提醒谈话、约谈和诫勉谈话由党委(党组织)负责人主谈,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长)参加;分管领导要履行好“一岗双责”,对下级单位负责人和一般人员的日常性谈心谈话、提醒谈话、约谈和诫勉谈话,由分管领导主谈,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组长)参加,报党组织负责人知情签字。

二是列出个性清单,实行“三色处置”。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和履行“一岗双责”的班子成员,根据自身所担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结合分管部门的廉政风险点,制订出切合个人实际的责任清单。根据清单和权责,开展日常性谈心谈话、提醒谈话、约谈和诫勉谈话,每季度要对本人开展的“4类谈话”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年度履行“两个责任”开展谈心谈话综合分析报告。年度报告包括对各层次干部开展4类谈话的次数、查找出的普遍性问题、苗头性问题、重点问题,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时限,做到对情况吃准、病因剖透、责任厘清、措施明确。谈心提醒常态化工作根据被谈人不同的时间节点、具体事情、不同问题进行分类谈心、“三色处置”。对于一般性日常谈心谈话由蓝色本子记录进行提示,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由黄色本子记录进行提醒,对于够不上违纪、情节轻微的问题由红色本子记录进行约谈警告。

三是注重模板设计,实现全程留痕。在“三色处置”记录本中,我们对领导干部常态化开展谈心谈话工作,设定一整套格式规范、简便实用的谈话记录表格和规范化文书,明确了主谈人、参加人员、谈话对象、谈话内容、记录人签字、谈话领导签字,形成了“操作有模板、谈话有记录、季度有分析、年度有报告”的一整套严谨体系。领导干部通过对不同类型的谈心谈话综合分析,从中发现存在的共性问题,以便加强对机关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真正发挥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作用。纪委监委在“两个责任”进行追究时,可以根据该领导干部谈心提醒的原始记录追根溯源,查看履责过程,根据日常监督管理和履责情况做出恰当处置。

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推行谈心提醒常态化工作机制的几点启示

2017年9月开始推行谈心提醒常态化工作以来,全县各级党组织立足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对于本系统、本单位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经常性开展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谈心谈话,体现了严管厚爱、抓早抓小、挺纪在前的政治效果和法纪效果,初步构建起了各级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常态化工作体系。截至目前,共开展日常性谈话1450余人次,提醒谈话810人次,约谈130余人次,诫勉谈话70余人次。对此,我有几点深切感受:

开展谈心提醒常态化工作,关键是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于各级党组织来说,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需各级党组织研究决策和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包括纪委监委都代替不了。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组织负责人必须坚决摒弃“一提到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纪委监委的活”的思想,主动站位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责、首责和全责,经常性地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同志开展谈心谈话和纪律教育,真正做到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监督和约束下工作和生活。

开展谈心提醒常态化工作,要害是要以制度化推动常态化。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稳定性。要实现谈话提醒的经常性和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常态化,必须要有严格的程序、规范的制度作保障。为此,在制定开展谈心提醒常态化工作的实施细则中,我们从顶层设计入手,特别注重模板的设计和文书的规范,做到既体现符合上级要求的政策性和规范性,又体现符合基层实际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开展谈心提醒常态化工作,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决不能放松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的运用。纪委监委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过程中,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是要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党员干部日常言行举止上,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筑起防止犯错的“第一道防线”;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是要严肃查处和曝光典型案件,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严起来;运用“第四种形态”是要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少数,发挥出震慑作用,为执行好前三种形态奠定坚实基础。在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谈心提醒的过程中,如果放松了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那么谈心谈话就很难有说服力和震慑力,就达不到红脸出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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