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外卖OTO模式下第三方平台会计收入确认问题分析

2018-11-23 14:42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无锡214000
商业会计 2018年19期
关键词:业务收入服务费席位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无锡214000)

基于外卖OTO模式的第三方平台是将线上销售和线下餐饮商家有效连接的电子商务模式,把消费者的交易需求和在线技术联系起来,消费者通过在第三方外卖平台预定餐饮产品,支付相应的款项或餐到付款,经过物流配送,可以享受快捷便利的送餐服务。目前外卖第三方平台会计收入主要包括外卖销售收入、服务费业务收入、网络广告业务等。本文通过调查研究,对第三方外卖平台的会计收入确认进行分析,阐述了外卖第三方平台会计收入确认的特点、内容、时点、特殊情况会计收入处理方法以及会计收入确认存在的主要问题。

图1 外卖OTO模式第三方平台简易交易结构

一、基于外卖OTO模式下第三方平台会计收入确认的特点

(一)第三方外卖平台交易环节的复杂性

基于外卖OTO模式下第三方平台是将线上销售和线下餐饮有效连接的电子商务模式,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外卖平台起到中间媒介的作用。整个交易过程是消费者在外卖第三方平台选购餐饮产品,并且下单预付货款或餐到付款,再由物流配送至消费者的过程。随着外卖OTO模式下第三方平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平台主要收入包括外卖销售收入、服务费业务收入、网络广告业务等,这些收入往往不是单独的存在,很多都是绑定在一起的,难以进行独立拆分,因此很难对每项收入进行单独且准确的确认和计量。

(二)第三方平台外卖订单要素的多样性

第三方外卖平台最主要的收入是外卖订单销售收入,但是通常情况下外卖订单的组成要素存在多样性,包括了外卖订单的实物要素和虚拟要素。实物要素是指外卖餐饮产品,虚拟要素是指各种优惠和折扣活动,包括了消费满减、积分兑换、首单减免、物流配送保险等要素。实物要素按照餐饮商家与第三方外卖平台约定的协议价格或者基准价格进行确认即可,但是虚拟要素因为存在多样性,如何对这些虚拟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基于外卖OTO模式下第三方平台会计收入确认的内容

(一)外卖销售收入确认

外卖销售收入确认主要包括两项收入:(1)销售差额。外卖第三方平台与餐饮商家事先约定外卖销售基准价格,然后在外卖第三发平台上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销售,基准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外卖第三方平台的收入,进行确认。(2)订单提成收入。外卖第三方平台和餐饮商家事先签订销售协议,在外卖第三方平台上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销售,然后按照外卖订单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提成作为外卖第三方平台收入进行确认。

(二)服务费业务收入

服务费业务收入是第三方外卖平台以多种形式向在平台上线的餐饮商家收取的类似于会员管理费用的相关服务费,主要包括:“保证金”“平台维护费”“席位占用费”。保证金是第三方外卖平台为了防止餐饮商家违约而向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从而约束其合法合规经营。平台维护费是第三方外卖平台为了软件开发、日常维护平台运营而向在平台上线的餐饮商家收取的费用。席位占用费是在平台上线的餐饮商家因为占用第三方外卖平台席位而缴纳的费用,商家可以在外卖平台上发布餐饮产品信息,从而促进线上销售和线下餐饮产品的有机结合。

(三)网络广告业务收入

第三方外卖平台网络广告业务收入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目标餐饮商家可以在第三方外卖平台上投放广告,推广其餐饮产品,第三方平台向其收取广告业务收入。另一方面第三方外卖平台可以将平台席位进行分类,将排在最前面的席位作为广告席位,并根据席位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广告收入,餐饮商家和第三方平台签订协议,按期收取广告收入。

三、基于外卖OTO模式下第三方平台会计收入确认的时点

(一)外卖销售收入确认时点

消费者在外卖第三方平台预定餐饮产品,主要有两种付款方式:一种是消费者在平台预定餐饮产品后立即付款(此方式较为常见),另一种是餐饮产品送达消费者以后再支付款项(此方式适用于不具备在线支付功能的消费者)。对于前者在线付款方式而言,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下单相当于预付款项,需要在餐饮产品通过物流配送,送达消费者以后确认外卖订单销售收入的实现。而对于后者餐到付款方式而言,第三方平台应该在餐饮产品通过物流配送、送达消费者并收取款项时确认为外卖订单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服务费业务收入确认时点

服务费业务收入主要包括:“保证金”“平台维护费”“席位占用费”。外卖第三方平台向餐饮商家收取保证金是为了防止发生违法违约经营的行为,因此在收取保证金时不确认服务费业务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账户,只有在餐饮商家实际发生违约行为时才确认为当期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平台维护费”和“席位占用费”是餐饮商家定期向第三方外卖平台交纳的服务费,是第三方外卖平台日常稳定的收入来源,应在向餐饮商家收取相关服务费时直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网络广告业务收入确认时点

第三方平外卖台网络广告业务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宣传媒介的佣金收入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予以确认。网络广告业务收入主要包括投放广告和席位广告,投放广告以餐饮商家在第三方外卖平台投放广告,并首次出现在公众面前时予以确认收入的实现。席位广告以餐饮商家与第三方外卖平台签订席位协议,将餐饮产品陈列在指定的广告席位,并首次出现在公众面前时予以确认网络广告业务收入的实现。

四、基于外卖OTO模式下第三方平台特殊情况会计收入处理方法

(一)商业折扣情况下第三方平台会计收入处理方法

商业折扣是商家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售价上给予一定的优惠,进行价格扣除的销售行为。常见的第三方外卖平台的商业折扣是餐饮商家以餐饮产品打折或者消费满减活动的形式进行的,如:新用户下单立减15元,消费满30减5、满50减10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第三方外卖平台销售餐饮产品存在商业折扣时,应该以扣除商业折扣后的价格作为餐饮产品销售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例1:E外卖平台为消费者提供餐饮产品,A餐饮商家为了促进餐饮产品销售,提供消费满减活动的商业折扣,消费者买满30减5、满50减10、满80减15。同时E外卖平台与A餐饮商家达成销售协议,将餐饮产品销售收入的2%作为外卖平台的收入,B消费者在E外卖平台购买了A餐饮商家65元的餐饮产品,假定暂不考虑增值税和相关税费,E外卖平台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5.00

贷:预收账款 53.90

主营业务收入 1.10

借:预收账款 53.90

贷:银行存款 53.90

(二)现金折扣情况下第三方平台会计收入处理方法

现金折扣是商家为了鼓励消费者提前付款而给予一定折扣的价格优惠,目的是为了及时回笼资金,缩短收款周期。第三方外卖平台同样也存在采用现金折扣方式销售的情况,如鼓励消费者在上午8—10点、下午2—4点、晚上8—10点非外卖订单销售热门时间段进行消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第三方外卖平台销售餐饮产品存在现金折扣,应根据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确认餐饮产品销售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例2:E外卖平台为消费者提供餐饮产品,为了鼓励消费者在非外卖订单销售热门时间段进行消费,规定如果消费者在上午8—10点、下午2—4点下单预定餐饮产品给予4元的现金折扣,B消费者上午9点在E外卖平台购买了A餐饮商家36元的餐饮产品,E外卖平台与A餐饮商家协议的基准价格为30元,假定暂不考虑增值税和相关税费,E外卖平台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2

财务费用 4

贷:预收账款 34

主营业务收入 2

借:预收账款 34

贷:银行存款 34

五、基于外卖OTO模式下第三方平台会计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

(一)优惠活动中会计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

随着外卖第三方平台间竞争的加剧,各大平台也推出了多种形式的优惠活动,比如首单满减、满减红包、积分返现、赠送优惠券等。第一类是类似于商业折扣形式的优惠活动,比如首单满减、满减红包,外卖第三方平台在销售时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第二类是为了鼓励消费者再次消费,而发放的优惠券。对于优惠卷如何处理有两种处理思路:一种是将优惠券视为商业折扣,在本次销售时予以扣除,但是这种做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下收入、费用配比的原则。另一种是将优惠券直接作为本次销售的“销售费用”进行处理,但是因为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优惠券只能在下次消费时使用,如果不与下次销售收入进行配比,又不符合会计处理的要求。

(二)多要素外卖订单金额确认中存在的问题

一份外卖订单通常包括了 “餐饮产品、消费满减、积分返现、物流配送”等多个销售要素,如何对多个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是会计人员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目前关于如何对多要素外卖订单金额进行合理的估计和拆分,尚没有统一的会计估计和处理方法。这就导致了会计人员在多要素外卖订单金额拆分时缺乏统一的依据,评估和会计处理方法较为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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