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制度重构:一个常识主义视角

2018-11-23 11:30王胜琦
卷宗 2018年32期
关键词:经济法

王胜琦

摘 要:在经济法学科体系研究中,有一个长期的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理论前提,即法律主体的专属性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是法律主体与部门法具有相应的关系,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具有独特的法律主体。然而,法律主体的排他性理论是对法律主体理论的一种常见误解。专属于某一部门法的主体实际上是不存在的,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同一主体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并成为不同部门法的主体,不是指该主体本身为经济法所独有。换句话说,经济法主体只是经济法的具体行为而呈现的一种角色而已。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从经济法主体的角度界定经济法主体的含义和类型,将其划分为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当事人身份的取得,应当根据法律行为的性质确定。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制度重构;常识主义

1 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和类型

1.1 经济法主体的性质

法律主体是部门法的唯一属性,这表明同一法律主体具有多种功能。换言之,角色主体是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主体一旦存在,就意味着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但主体不成为经济法的唯一主体。法律主体的角色属性具有不同的部门和法律主体之间的交叉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对应关系。例如,行政法的主体形式或传统民商法在经济法规范中也显得正常。

1.2 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不同部门的法律主体具有不同的承担职能,不同部门的法律主体与法律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经济法主体不仅承担经济法的义务,而且享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经济法权利。从主体与主体功能的关系看,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市场主体、行政主体和中间阶层、经济管理主体、经济决策主体和经济主体。

2 一个常识视角下经济法主体的识别策略

2.1 资格判断

从民法的角度看,资格判决涉及民事法律能力和权利能力。一旦确定,参加活动的具体行为应是法律的主体。但是,对于部门法而言,资格裁判与民法不仅具有交叉关系,而且关系密切。经济法的资格应由基本法和民商法来判断。国家机关作为经济管理主体,通过相关组织法律规定其资格。例如,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是市场经济环境,这种参与属于民商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市场参与者的资格判断需要符合民事和商业的相关规定,经济法的资格认定更严格。首先,经济法中有一个特殊的主体,即经济法规定的资格判断,属于民事主体,如非法人组织,它符合经济法的标准。其次,经济法的某些主体不能作为民商法的独立主体。如果同一经济法的确定损害了公共利益,则必须改变经济法主体,将其视为独立。最后,民商法可以适用民商法的规定,民商法可以有两个独立的学科和两个独立的行为。如果相关的话,他们可以实现有效的监督和节约资源,它们可以基于两个独立的学科和经济法。

2.2 行为认定

第一步是判断主体的资格,第二步是根据经济法的规则来识别行为。一般而言,经济法的行为包括规制行为和规制行为,它的行为主体也是经济法的主体。在考虑规制行为时,行为认定应考虑市场主体的行为,并应符合法律要求。特别是经济法行为不仅包括规范行为和规制行为,还包括监管行为下的市场主体行为。在确定行为时,我们应坚持合法性原则。我们不应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而应承担经济责任和经济法责任。例如,有必要对经济法的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例如,必须在经济上明确规定,如对权力的监督和监督,并从经济法的角度作出相应的规定。一旦突破了这一界限,这种违法行为就面临着市场主体的多种行为。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并不具体要求权威,而是从市场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出发,明确规定了市场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消费者有消费的权利,在经济法中对消费者行为有专门的规定。

2.3 为什么经济执法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构

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问题,行政机关执行的是否都是行政法。但是,在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界定中,有人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中的经济法,这实际上是将行政机关执行的法都作为行政法看待了。这显然是一个常识性的错误。由于法律主体具有角色属性,行政机关不一定属于行政法。如果我们把行政机关执行的法都作为行政法,那么现代国家只有三种法律:第一是民法和商法,二是依赖法院或仲裁机构执行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是行政法。事实上,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实施行政权力的主体。任何依赖行使公共权力的法律部门都不能与行政部门分开。除行政法外,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甚至婚姻法的执法活动均由行政机关直接或间接执行。甚至合同法有时也需要公权机关的干预。例如,我国的《合同法》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显然,行政执法机构不仅限于行政法。

3 法律视角下的经济法主体

目前,我国经济法已经形成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控制法,即经济法体系的构成是主体制度,突出了市场主体制度的重要性,是经济活动的前提,它是对市场主体的判断。市场主体是政府经济直接管理的主体。市场主体一旦不存在,就很难充分发挥经济法制的作用。首先,经济法体系中主体制度的地位是由经济法主体的角色属性决定的。在各部门法中,有必要仅在基本部门法中规定法律主体的资格,并根据实际规则调整部门法的目标。其次,市场主体法的产生早于经济法。如果市场主体法的第一个法律体系适用于经济法,必然会带来相应的问题。最后,现代经济活动离不开市场主体。任何部门法,如遵循市场法主体,都会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现代经济制度需要调整经济法的范围,而不是所有的经济活动。例如,企业可以是经济管理的对象,也可以是公民和商业活动的参与者,也可以是犯罪实施、行政相对人和诉讼主体。

我们通常讨论企业法,主要是公司组织法,企业的建立、组织和内部管理是法律的主要内容。由于公司组织是各部门法律的共同主体,严格来说,企业法不属于任何法律部门,而是所有法律部门的基础。也就是说,企业法实际上与法律部门不一样,企业法是基本法。从根本上看,其他法律不能离开这个基础。然而,在实践中,我们通常把企业法作为商法的组成部分。这种分类主要是因为早期的经济活动主要是民商事活动(商品交换)。在这些民商活动中,企业是第一批以民事活动主体而存在的。由于这一历史原因,企业法通常被归入民商法和商法。然而,事实上,企业所涉及的活动远远超过民商活动,因此,这一法律的定位只是习惯而已。此外,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各种活动,我们称之为经济活动法。例如,当企业进入合同法范围时,其参与行政活动成为行政相对人,由行政法调整。但是,企业从事反竞争活动或侵犯消费者利益,则必须接受的经济法律法的规制。

4 结语

简而言之,我们可以证明经济法主体制度的重要性,以及经济法主体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区别。但是,如果非要证明经济法具有独特的主体类型,甚至将经济法主体制度视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之一,就可能会陷入常识错误。

参考文献

[1]李春花.浅议经济法责任独立存在的必要性[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S1):45-36.

[2]蹇璧依.论经济法的学科属性及定位——以部门法的划分及属性为视角[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7(05):12-13.

[3]陈云良,陈婷.银监会法律性质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01):15-16.

[4]孟庆瑜.反思与前瞻:我国经济法主体研究30年[J].云南大學学报(法学版),2009(01):57-58.

[5]焦海涛.论《反垄断法》中经营者的认定标准[J].东方法学,2008(05):72-73.

[6]蒋悟真.传承与超越: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以若干经济法律为视角[J].法商研究,2007(04):158-159.

猜你喜欢
经济法
人工智能发展对经济法功能的挑战与应对
论经济法的宪法性
经济法在我国经济转型中的作用分析
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探讨
我国对外贸易中国际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浅谈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
公安高等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探索
创建“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多维互动模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