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

2018-11-23 11:30葛君伟
卷宗 2018年32期

摘 要: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机关根据特定的国情、特定时代和特定领域制定的纲领性文件,与民事法律规则的普遍性相比,民事政策在细节的适应性方面更胜一筹。民事政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民事法律的渊源,在法律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时,民事活动可以适用或参考适用有关的国家政策。民事政策在不违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对私权自治进行必要的、有限的度干预,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所追求的价值具有实践意义。民事政策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在依法治国方略下,价值的同一性是政策与法律共同发挥作用的前提,政策介入私权治理是符合法的精神与法治的要义。

关键词:民事政策;法的渊源;法的价值

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任务而制定的统一的行动准则和依据。民事政策是国家对民事领域的民事活动进行导引和规范的法政策,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利益衡量中,民事政策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各种因素起着重要的作用。[1]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机关根据特定的国情、特定时代和特定领域制定的纲领性文件,与民事法律规则的普遍性相比,民事政策在细节的适应性方面更胜一筹。我国民法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发展而来的,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与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和德国等国家的民法相比较是很落后的,再加之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不可否认,民事政策在特殊情况下相对于法律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势,因为法律规定不可能事无巨细,特别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更是明显。

1 民事政策对私权自治的制衡

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私法自治是其基本原则之一。从法的秩序价值快来看,社会秩序作为法所应有的价值,与民事法律是相生相伴的。法具有局限性,任何一个有法律来维护的秩序,都可能是不完美的,甚至是漏洞百出,民事司法在解决诸如法律漏洞这一类问题是,一般都会首先运用民法的原则来应对,检视某一事项是否为民法的原则所否定,常用的有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但是,这也并不能保证民事法律就是天衣无缝的,必经有很大一部分民事活动是属于私权领域的,民事法律压根就无权干涉。任何事物都是有限度的,超过一定的限度就是泛滥,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消极影响。如果说私权自治体现的是私有权利,那么民事政策则是国家公权力的体现。长期以来,私权利与公权力都处于一种矛盾的或者是对抗的处境,的确在很多社会实践中都会有公权力干涉私权利的事发生,当谈到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时,最重要的就是找到一个平衡点,来协调二者的紧张关系。无论是私权利还是公权力其都是需要在稳定的秩序中得以实现,而以其共同的价值追求最为支撑点便可以平衡二者的矛盾关系。民事政策在不违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对私权自治进行必要的、有限的度干预,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所追求的价值具有实践意义。

2 作为民事法律的一种非正式渊源

民事政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民事法律的渊源,在法律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时,民事活动可以适用或参考适用有关的国家政策。非正式的民事法源的意义在于作为民事司法依据的正式法源出现真空时,为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灵活参照相关民事政策的规定,作为一种使用标准,为司法正常的运行提供一种国家权威依据,补充法律漏洞。法官依据民事政策填补法律漏洞,主要是因其所具有的灵活性可以弥补法律的僵化性与滞后性,对于处于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与经济具有适时地调控作用。最为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非正式民事法源民事政策,在没有法律作为依据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避免“法官造法”的现象的出现,同时也能有效约束法官在民事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作为国家政策在民事领域的一种规范,民事政策与法律在很多时候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都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调整对象,一项政策的出台其前提都会考虑到社会的公正与公平、公序良俗等原则性价值追求,从这个角度来说民事政策与作为正式法源的法律局油价会追求的一致性,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弥补法律缺位时的漏洞提供了价值基础。民事政策有必要在关键时刻介入民事司法领域,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大前提下互为补充,作为民事司法的非正式渊源,在民事司法中实现其该当的价值。

3 引导我国司法改革及其发展

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的高速时期,我国的经济基础与国情决定了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处于动态的、开放的和发展的阶段,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和规定是处于发展与完善的阶段。民事政策在此阶段对于对于新情况、新事物具有引导作用,对于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司法改革及其发展具有重要引导意义。在司法领域的党的政策就是司法政策,包括民事政策或民事司法政策。党的政策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始终是现实存在的,而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的政策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影响的种种表象,对于实现政策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有着重要意义。[2]市场经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法律的变动节奏,法律的修改与变动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就其所带来的社会效果或说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是很难一时估测的,民事政策在应对法律所不能及时解决的普遍社会问题时具有一定的优先性,优先出台相应的民事政策能有效应对法律滞后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发挥政策的灵活性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同时降低法律嬗变的风险,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法治稳定。民事政策对于司法改革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一项好的政策经过在司法中的实务检验才有可能逐渐被立法所认可,才有可能进而上升为民事正式法律规范的可能,在这一过程中民事政策对于已过司法改革具有积极意义,促使民事司法改革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4 通过司法实现一定的社会价值

法的价值主要为自由、正义和秩序,与法律永远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之一便是社会秩序。作为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本秩序,其维护主体主要为因国家的政府与民众,其维护手段主要通过各个系统机制发挥一定的社会效果,从而使得一个社会各个层次之间的关系能够有条不紊的以一种动态的方式进行着。法律有其本身的、固有的、先天的不足之处,如果说法律是一门艺术,那么它的魅力就在于永远都在追求完美,永远都不可能成为完美,而先进的法律在于趋于完美。正如市场经济规律一样,那只“无形的手”总有失灵的时候,对于政府的管理或政策的出台一味地秉持排斥的态度是不科学的,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民事政策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在依法治国方略下,价值的同一性是政策与法律共同发挥作用的前提,政策介入私权治理是符合法的精神与法治的要义。[3]我国国家政策在民事邻域就有重要的地位,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主体资格的确定以及民事案件纠纷的解决至关重要。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但是社会生活具有变化性和不确定性,与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高速动态中。[4]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來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作为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它不是一种唯一的调整方法。除法律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宗教规范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思想教育等手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事政策不仅在我国民法上有一定影响,还在整个法律体系内有重要作用,他的存在即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因素的影响,也有其他一些因素的考虑,通过司法可以实现一定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齐恩平,《民法适用解释的政策检视》,《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2]齐恩平,李超,《党的政策,司法政策与民事司法嬗变》,《学习论坛》2010年第12期。

[3]齐恩平,《私权治理中民事政策的法价值实现路径》,《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4]《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高等教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

葛君伟(1991-),男,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