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世纪西欧城市兴起的法律意义

2018-11-23 11:30郑东娜
卷宗 2018年32期
关键词:中世纪

摘 要:西欧中世纪城市法的诞生自然是伴随着城市的兴起,并取得不同程度的自治权,商业贸易的繁荣,尤其是市民取得自由身份,产生了兼具封建主义性质与资本主义进步性的法律。城市法发展中特别的“母、子”法现象,是城市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富有戏剧性的传播方式。

关键词:中世纪;西欧城市;“母、子”法;城市法

城市法是指西欧中世纪伴随城市兴起与商业贸易繁荣而形成的法律体系。它是由涉及城市组织结构和管理、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以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法规组合而成。[1]为近代宪政制度、议会制度、司法理念及自由的法精神之渊源。

1 中世纪城市的兴起与自治权的取得

法制现代化最早在西方世界启动,而其导源则是城市的兴起、自治权的取得以及其导致的市民阶层的出现。罗马帝国的城市在日耳曼入侵后迅速衰败,直至11、12世纪城市再次兴起。吴于廑先生指出的,中世纪城市兴起时,是封建农本经济的补充和附庸,尔后演变为封建制度的侵蚀物和对立物。[2]

伯尔曼将中世纪城市兴起的原因归结为五个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政治因素、宗教因素和法律因素。[3]

经济因素是其中的一个关键因素。11、12世纪西欧封建制度的巩固极大地促使了经济的发展,乡村的日益繁荣提供了大量的剩余产品和剩余的劳动力,他们构成了城市里的居民的绝大多数——工匠和手艺人。十字军东征后地中海地区逐渐成为城市兴起的中心地带。

城市经济发展改变了人的生活观念。主要是源于德意志城市的规定:自由人的身份是在城市住满一年零一天且领主不反对就获得。大批的农奴、自由农和小贵族纷纷抛弃传统的庄园而奔向城镇,由封闭的生活转向开放的生活。洛佩斯说:“新的机遇接踵而至……从一个阶层跻身于另一个阶层……徒弟变成了师傅,成功的工匠变成了企家,新人在商业和金钱放贷中发财致富”。[4]

新型经济和社会思想的变革最终动摇了既定的政治结构。对城市征收通行税、市场税、租金和工业产品,使教俗贵族的经济来源大为扩充,所以有贵族在自己的领地上自建城镇并颁以条件优厚的特许状,以招徕商人和手工业者。

伯尔曼特别指出,欧洲城市的兴起至少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当时与教皇革命相关联的宗教和法律意识的转型。[5]11、12世纪多元化的政治格局表现为多元化的法律体系,把封建体制和教会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法律观念融进到城市法当中,推动了城市法律制度的构建。

“城市的兴起导致了市民社会的生长,真正的市民社会的前身是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市民阶层。”[6]旧有法律制度也不适合城市的需要,因而需要打破封建等级的纽带,确立起在城市中的个人法律地位。

城市自治地位的确立,使其作为独立的政治实体、行政单位、工商贸易中心而存在。城市法的诞生是基于城市的特许状,同样与城市手工业和商业,市政组织,市民阶层的政治经济要求相适应。

2 城市法发展中的“母、子”法现象

西欧中世纪每个城市的法律有着共同的渊源。一是城市的特许状,它确定了城市法的基本轮廓,提出了城市法的主要原则。[7]另一方面是接受之前存在的城市较为成熟的法律,构成了“母城”和“子城”的关系。

1188年马格德堡颁布了马格德堡第一项记录在案的法规。12世纪中叶,马格德堡的法律就已经开始被一些城市和城镇所采用。“子城”派员前往马格德堡,马格德堡的司法官员准备好城市法的最新版本。而“子城”法院经常将个别案件交给“母城”的陪审法官。其中,马格德堡送至布雷斯劳和格尔利茨的几套法规,比较有代表性。陪审法官也有意识地修改、扩充,如格尔利茨法第8条虽然重复布雷斯劳法第11条开头,又继续规定,若伤害系刀所致且罪犯当场被抓,应该采取更严厉的措施。[8]

城市法律体系最富戏剧性的例证是,伦敦的特许状成为布里斯托尔、诺维奇、林肯以及另一些城市的范本。约克的特许状也成为安多弗、索尔兹伯里、朴茨茅斯的样板,12个德意志城市的法律被数以百计的新城市正式接受。

3 中世纪城市法之于西欧近代法制的意义

西欧的法制现代化渊源是中世纪欧洲社会的全面变革,尤其是城市的兴起和城市制度的建立,城市法对西方法制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启蒙作用。[9]

首先,城市法是近代政府契约理论产生的主要历史渊源之一。契约意识在市民中普遍存在,1248年法国马赛的一份契约所示:“我,彼得·伯尔,将儿子斯蒂芬托付于你,一位织工彼得·弗萨克,学习织布技术。他须住在你家,从下个复活节起为你工作四年。”[10]以契约为纽带成为市民社会的基本准则。

其次,中世纪城市法的总体架构为近代西欧的法律体系提供了雏形。在公法方面,建立了包括议会制度、权力机构设置和选举制度。私法方面,肯定了市民在民事权利上的平等。建立了商法制度、行会规章、判例和习惯等制度。司法方面,设置了刑事、民事诉讼制度,以及理性、权利平等、客观的司法原则和陪审制度。

西方法制现代化首先表征为法律的形式化。 “中世纪城市法所确定的理性、社团资格、权利平等、参与立法、客观的司法程序这些原则与观念,与近代西方法律形式化运动的一些结构性特征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11]城市法的精神孕育了近代西欧的法治理念。“作为以从事经济活动为职业的市民阶层……法律现在成为不可须臾离之的东西。”[12]民主、正义、权利、平等、自由等理念为近代法制起到了重要的启迪作用。

综上所述,西欧中世纪城市法是在特殊条件下产生的法律现象。通过特有的“母城”法律向“子城”传播、结合、修订的方式。它带有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双重性质。随着商品经济、政治权利的发展新的法的理念得以确立。以城市法的产生和发展为标志的法律变革,启动了西方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叶秋华.《资本主义民商法的摇篮——西欧中世纪城市法、商法与海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第75-76页

[2]刘景华.《中世纪城市对近代文明因素的孕育》,《贵州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第114页

[3]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436页

[4]同上,第437页。

[5]同上,第440—441页。

[6]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52-54页。

[7]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17页。

[8]哈罗德·J·伯爾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455—463页。

[9]覃勇.《城市化与法制现代化》硕士学位论文,四川大学,2006年,第12页。

[10]Norman Pounds ,The Medieval City ,Greenwood Press,2005, p.197.

[11]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71页。

[12]王国金,张镭.《中世纪欧洲城市制度及其法律意义》,《文史哲》2001年第6期,第119页。

作者简介

郑东娜(1994-),女,浙江,在读研究生,世界近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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