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交警行业优化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2018-11-23 11:30胡虹栩
卷宗 2018年32期
关键词:大数据

胡虹栩

摘 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交警行业频繁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权力滥用现象,不仅损害了公众的正当利益,还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滋生腐败,降低行政机关公信力。本文通过研究交警行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并试图运用大数据的优势,健全数据库探寻量化标准,缩小自由裁量幅度,有效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期为公共部门更好地行使行政权力提供具体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交警;大数据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资助项目“大数据背景下交警行业优化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X2018SP19)最终成果

行政权力具有管理领域广,流动性强,自由裁量权大,可以强制实施也最容易违法或滥用的特点。有权力存在的地方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腐败,而腐败的外部表现形式就是对权力的滥用。在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自主选择做出一定行政行为的权力。个人私欲是形成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根本原因,直接原因则是由于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宽。而交警这一行业被众多交通法律法规赋予行政自由裁量权,虽然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但行使过程中也十分容易出现权力滥用现象,有损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公共部门形象。加之2015年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首次从国家层面认定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成为提升公共部门行政能力、推动廉政建设的新途径。

1 相关概念

1.1 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除了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裁定外,还应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从提升行政效率等角度看,行政自由裁量权为现代的行政执法注入了活力,增加了执法的灵活性,调动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但这一权力的滥用又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降低政府公信力,为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控制。

1.2 大数据

云计算、传感器、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促使数据的飞速增长,使得大数据这一概念应运而生。大数据指的是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透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感知、撷取、管理、处理和服务的数据集合。大数据是知识、权力和隐私的载体,有效分析交通大数据,能够为行政机关管理和决策等提供数据依据。

公共权力如果缺乏透明性,就无形中给公职人员进行暗箱操作提供可能,导致官商勾结、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只有将政务数据置于透明环境下,使社会各界了解到公共权力的具体运作,才能有效防治腐败。利用大数据还可以对网络违法不实信息筛选过滤,并将网上无序化的反腐诉求导入规范化理性化的法治程序,以增强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念和对国家的向心力。可见,大数据是提升国家防治腐败水平的重要利器。2016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按照《促进大数據发展行动纲要》的要求,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加快建设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制定开放目录和数据采集标准,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

2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表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辆增多,驾驶员增加,无形中扩大了交警的工作范围,增加了其工作量,为保证行政执法顺利进行,需要相应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交警的职责是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幅度有权自主斟酌,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这是弥补法律缺陷的需要,更是行政机关执法的需要。在执法过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不仅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且违背了立法的目的,挑战了法律的权威,更破环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对执法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

2.1 交通执法随意

部分交警执法理念不到位,工作态度蛮横,方式简单粗暴,不能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影响警民关系。部分交警缺乏法律素养,实践过程中只注重案件的办理,疏于更新法律知识,导致处罚不到位,尤其对某些特定的违法情节,不能很好把握处罚力度,作出准确判断,给人情关系留有余地,执法随意性加大。还有部分交警办案时间长,久而久之思想麻痹,工作激情褪去,责任意识减弱,容易受到外界经济利益等因素影响,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考虑的主观因素过多。

2.2 裁量基准局限

交警有警告、罚款或者扣分、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以及行政扣留等行政处罚权力。警告程度较轻并且往往不会记录在案,警示效果不大;目前罚款或者扣分基本都是按照处罚标准的上限,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违法停车行为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而实际执法过程中都是简单拍照取证后处以二百元罚款;关于行政扣留的时限也没有十分细致的法律规定,通常是根据上级指示办理行政扣留程序。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论是同一城区不同交通管理部门,还是不同交警,或者同一交警在不同时间给出不同处罚决定都有可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普遍的定额处罚又约束了行政权力造成一定程度的僵化,裁量基准不仅需要细化更需要有效控制,才更能使公众信服。

2.3 公平公正有失

公平公正是交警执法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要求,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执法部门在一定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立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过程中,不能以权谋私。然而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同一当事人区别对待,处以不同处罚标准和量刑幅度,甚至有不出具法律文书,不考虑影响后果,根据个人所需罚款,谋取个人私利的情况,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原因

3.1 执法水平不高

交警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合法权利进行保护,对待同一违法行为,应按统一标准、处罚幅度进行量刑,应客观、公正地对待同一当事人。而交警的执法水平不高,会导致处罚决定不能达到法律预期效果。轻者重罚,破坏法律的公平公正,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重者轻罚,助长不正之风腐败之气,扰乱社会秩序。

3.2 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行法律法规对各种交通违法行为作出一定程度的处罚规定,但对于一些特定违法行为没有详细要求;对违法案件的处理作出时限规定,但并未对特定违法行为设置精准的时间,这就给交警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很大自由空间。只要作出的处罚决定不超出法律法规界限,就是合理合法的。交警可以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从而出现拖延执法谋取私利的现象。

3.3 监督管理不到位

各级公安机关虽设有内部监督机构,但大多流于形式,对执法交警的约束监督存在片面性,对实际执法的过程、内容、方式等方面缺乏具体了解,往往在群众投诉、上访后才引起重视。同时社会监督以及司法监督力度也不够,不能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

4 运用大数据优化行政自由裁量权

执法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对于把握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弹性也很难统一。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实体标准,很难保证不出现不公平现象。公共交通系统已经产生了海量数据,将这些分散、多源的数据共享、融合,并形成应用模式,是将大数据应用于行政管理领域的一个重大举措。

收集同一地点同一时段的惩罚数据,汇总后得出平均值,将行政自由裁量权压缩在一个幅度内,规范交警执法行为,使不同交警执法的不一致性范围缩至最小。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时,估量出授权范围内的一个基准点作为基本的参考值,调整后再进行幅度范围内的调整。比如,行政处罚中规定了某个违法行为应罚款“200元以上600元以下”那么有可能400元就是基础值,行政机关以400元这个基础值进行幅度范围内的逐层划分,则有“200-350”“350-450 ”“450-600 ”的基础范围。因为区域间发展不平衡,不能把基础值认定成一个具体的数值,因此我们可以把基础值从具体的数值拓宽到一个区域。而确定基础值,可以把基础值固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的二分之一处,从重处罚的裁量幅度就应该在平均值以上最高值以下,反之从轻处罚的裁量幅度就应该在平均值以下最低值以上,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客观性和公正性。再比如,某法规规定某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只规定了最高值。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基于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是属于影响不严重还是影响十分严重,根据现实需要将基础值偏向于“较轻”或“较重”预测。制定行政裁量基准不是设置新法规和掌控新权力,而是行政机关根据自身经验,结合数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裁量范围、幅度予以细化、规范,设立相对固定且具体的選择标准。

目前,各级行政机关都相继制定并实施了自己的行政自由裁量基准,但仍存在适用范围比较狭窄、裁量基准的相关考量因素不全面等问题。另外,由于行政裁量基准没有设立原则性指导,多数是依据实际工作经验来制定,容易出现裁量基准的僵化。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过程中,既要注重立法的目的性,又要考虑执行的有效性,体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合理合法的执法理念。

5 结语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水平代表了行政能力的强弱。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各行政领域发挥其作用,自由裁量幅度越大,行政执法越灵活,但与此同时也会造成实际执法中处罚的随意性。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失当。交警这一行业频繁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十分容易出现权力被滥用的现象,更需要加强防范。当下研究公交警行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优化问题有利于构建公平的法治社会、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进而构建和谐社会。伴随着社会分配不均、民生保障不力等社会问题,交通处罚作为最深入社会的触角,若在执法过程中裁量权使用不当,极易引起、激化矛盾,造成人民群众对公共部门的误解,进而妨害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近几年来,大数据给公共管理等领域带来了巨大冲击,虽然已有一些学者意识到大数据对公共部门行政能力提升以及廉政建设的重要性,但在运用大数据来寻求普适规律,制定具体量化标准方面还有待开拓。在大数据背景下,以交警这一特殊行业为例,通过建立健全数据库来提高行政自由裁量时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加强对交警执法数据的监测和管理从而提升决策的高效性和前瞻性,同时分析数据寻求普适规律和具体量化标准,缩小自由裁量的幅度,进一步加强决策结构的民主化、合理化。这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更有利于防止腐败以及加强公共部门的廉政建设,也进一步提升了公共部门的决策和治理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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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颢.交通警察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研究[D].安徽大学.2011.

[5]苏庆原.行政自由裁量权探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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