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2018-11-23 11:30徐学新
卷宗 2018年32期
关键词:不足之处离婚完善措施

徐学新

摘 要: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各种变化,因此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的离婚情况也逐渐增多。针对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财产界定和分割情况国家已经在多年前就进行了立法,以保障离婚自由。但是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现有的各种相关法律已经在很多情况下不在适用,因此需要对我国离婚救济制度进行研究,从而实现制度上的完善和准确。

关键词:离婚;救济制度;不足之处;完善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对于家庭观念的转变使得当前离婚事件已经较为严重。为了同社会发展相适应,我国早在多年前就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加以保护。这也成为离婚救济制度的主要目的。社会发展使得原有的制度规定不在适用,因此必须对其中的不足之处加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1 在我国实行离婚救济制度的重要性介绍

离婚救济制度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在离婚事件中夫妻双方处于弱势一方法律权利不受侵害的。因此,在我国实行离婚救济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离婚救济制度的实施,可以有力的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缓解社会中由于离婚产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障社会的稳定。家庭作为社会的组成单位,只有保证每个家庭的安定团结才能实现整个社会在较大范围内的稳定有序。因此,必须制定相關制度,维护家庭的安定团结,保护家庭中存在弱势的一方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

第二,通过实行离婚救济制度,可以保证家庭内部的团结。使得夫妻双方能够为下一代做好表率。离婚对于夫妻双方而言都是一个感情伤害的过程,会严重影响到家庭内部团结和下一代的教育。因此,通过实行离婚救济制度可以有效的保证家庭内部的安定团结。

第三,通过实行离婚救济制度可以有效的保证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平等关系。依据当前离婚救济制度的主要精神,对于凡有重大过错的一方,应该对受到伤害的一方进行一定的补偿,从而使受到伤害的一方法合法权益得到维护。通过采取这种制裁手段可以有效的保证夫妻双方的平等,保证家庭的和谐。

2 完善制度的相关建议

2.1 生活困难的定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应该进行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中虽然对离婚双方进行的经济帮助进行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但是对于一些法律名词和概念并没有进行较为详细的说明。因此在对离婚双方进行补偿过程中往往出现各种概念混淆的情况出现,对司法过程中的执行造成困难。虽然后续的补充解释中对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靠个人收入及离婚分配所得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同时一方在离婚以后并无住处的定义为生活困难,但是从字面意思上看就能发现这一定义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这一说明仅仅对离婚以后短时间内的生活水平和住处问题,但是对于一段时间以后出现的生活水平下降等问题造成的生活相对困难并未进行说明。

基于以上情况,对于离婚救济制度中的生活困难的定义需要进行一定的修改完善,在进行离婚案件中对生活困难进行判定时要放宽标准,以便更好的为离婚双方中存在弱势的一方提供保护,确保其不会因为离婚导致生活质量下降,实现离婚自由的目的。

2.2 家务劳动的价值认定存在不合理性,应该加以完善

女性在进行家务劳动的过程中同样创造了较多的价值,因此在离婚时必须获得相应的物质补偿。这主要是女性通过家务劳动创造的生活在进行家庭生活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正是由于女性辛勤的进行家务劳动才能使男性在进行社会工作过程中没有后顾之忧。因此,在对劳动成果进行判定时,男性创造的社会劳动成果并不能完全属于男性,而是双方共同的劳动成果。在离婚过程中必须对女性进行一定的物质补偿才更加符合法律公平的原则。

在婚姻法修正案中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对于在婚姻生活中进行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对另一方工作起到协助作用的,在离婚时可以申请另一方进行赔偿。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却并没有对此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如何计算家务劳动价值方面存在很多说法,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依照当地的家政服务报酬来计算。但是,家务劳动除了进行劳动之外,更多是感情的投入,因此在对劳动价值进行衡量时应该加入感情价值以及进行一定的精神方面的补偿,实现其客观性的提高。

通过以上建议,可以较好的对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离婚救济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进行有效的补充和完善。保证法律公平的同时可以有效的实现对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实现对社会公平和稳定的维护。

3 总结

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重要意义及其中的不足之处进行研究可以发现,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当前各项婚姻法律法规已经日趋完善,但是不可避免的仍旧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只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对其中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才能实现我国社会公平,实现法治社会建设的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18.

[2]孙丽琴,柴珂楠.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缺憾及完善.杭州: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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