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加大城镇职工重特大疾病参保患者保障力度

2018-11-24 11:29南平市医保中心
就业与保障 2018年23期
关键词:重特大南平市城镇职工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城镇职工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减轻患重病、大病家庭的医疗费用支出,南平市制定了《2018年度城镇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险实施方案》。

一是明确参保对象。参加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以及参保对象家庭中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二是明确投保费用。每人每年120元[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三是明确资金来源。财政核拨的机关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其他非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各单位筹集;企业单位可根据自愿原则为其员工集中投保。

四是明确保障金额。每人每年30万元。

五是明确保障病种。参保对象本人患尿毒症、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的;参保对象家庭中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和苯丙酮尿症的;参保对象因病情治疗需要,外购属于福建省药品阳光采购平台供应的靶向药等治疗性药品的。

六是明确保障标准。在保险期间,凡属于上述病种的参保对象因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城镇职工医疗救助、部分公务员补助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计赔付”,即: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由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险赔付比例73%;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由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险赔付比例83%;在20万元以上,由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险赔付比例93%。参保对象家庭中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保险期间,因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和苯丙酮尿症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和精准医疗扶贫慈善救助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计赔付”,即: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由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险赔付比例73%;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由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险赔付比例83%;在20万元以上,由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险赔付比例93%。参保对象因病情治疗需要,外购属于福建省药品阳光采购平台供应的靶向药等治疗性药品的费用,由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险赔付比例53%。以上三项保障内容合并计算为一个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30万元。

七是明确企业参保原则。参加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单位,根据自愿参与的原则,以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数为整体统一投保,投保费用来源原则上由企业单位自行确定,企业单位承担比例应不低于50%。同时,对申报流程和理赔流程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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