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推进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方式改革

2018-11-26 08:07
就业与保障 2018年7期
关键词:泉州市病种收费

为进一步推进泉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逐步实现以按病种收费为主、多种收费方式相结合的收费政策,进一步引导公立医院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减轻患者负担,泉州市医保局与泉州市卫计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我市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在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方式改革。

一、明确按病种收费和支付范围

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及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医院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比例付费。患者在择日住院前七天(指自然天数)内,所发生与收费病种临床路径或治疗管理流程有关的检查费用,医疗机构应予计入该病种收费标准。

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部分可单独进行收费,这两部分不计入按病种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确定实施范围及病种收费标准

在泉州市公立医院首批推出220个病种统一实行按病种收费。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自费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本批次按病种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技术等级和性质,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以促进分级诊疗。

三、明确医保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医保按照该病种收费标准结算,不设起付线,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符合计生政策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病种收费标准全额报销。

按病种收费管理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保目录内医用耗材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结算不设起付线,在设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符合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政策,以及符合医疗救助补助政策的医疗费用,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泉州市参保人员在福建省范围内跨统筹区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付费管理病种的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参保地的报销比例;在福建省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付费管理病种的医疗费用,暂不执行收费病种报销政策,按原报销政策执行。

四、加强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因合并症、并发症或患者病情较重、体制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医院可按规定程序退出按病种收费,仍按原收费方式结算。各病种退出率严格控制在15%以内。实际医疗费用未达到按病种收费标准50%的病例应退出按病种收费,不纳入退出率考核;超过收费标准2倍的病例可退出按病种收费,但纳入各病种15%退出率的考核范围。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泉州市医保中心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做好按病种收费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工作,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确保医疗质量、合理诊疗。

(泉州市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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