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头下的隐私权之争

2018-11-26 02:17蔡艺雯
商情 2018年44期
关键词:隐私权摄像头

蔡艺雯

【摘要】《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犯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受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关键词】摄像头 隐私权 公共区域

一、引言

本文以王鑫等与黄云华等隐私权纠纷案为例,分析摄像头之下的各种隐私权纠纷。原告王鑫夫妇与被告黄云华等三人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被告于二楼过道墙面安装摄像头,而该过道是原告方上下楼的必经之路,原告认为摄像头会监控到他们的日常生活和行为,造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被告辩称曾遭入室盗窃,因此才安装摄像头以防万一。法官经庭审,最终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案件焦点分析

由此类邻里安装摄像头而引发隐私权诉讼屡见不鲜,这类案件认定的关键在于所安装摄像头所拍摄的范围、区域以及安装摄像头的初衷等,法官审判隐私权案件时往往会以这些作为案件的焦点调查辩论,予以认定。

本案被告声称曾遭遇入室盗窃,并以防范再次被盗为由在楼道安装摄像头,并非为了监视他人生活。为了安全被告在楼道墙上安装摄像头,监控的范围仅仅是行人经过自家门前的公共区域,保护自家安全无可厚非,但被告的行为真的完全合法吗?依据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个人行使权利需在一定限度范围内,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不得侵入他人权利的合理区间。根据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即使被告安装的摄像头所拍摄的范围仅限于公共区域,也应当遵循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不谈互惠互利,但至少不应妨碍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去打扰他人生活的安宁。

三、隐私权存在的区域

传统法学理论认为隐私权只存在于私人领域。隐私权强调的是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侵犯,由于隐私权一般具有不被外人所知悉的性质,这种权利只存在于私人领域。当公民身处于公众场所下,由于不存在隐私的前提,因此在公众场所不发生隐私保护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审理涉及隐私权保护的案件时有些法院也采此种理论。例如王鑫等与黄云华等隐私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黄云华等人安装摄像头拍摄的范围属于公共区域,并未涉及王鑫等家中私人区域,王鑫等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隐私权受到侵害。”个人认为这种绝对化的理解否定了公共区域也存在个人隐私权的可能,事实上,在公共区域中也存在着隐私权。很多国家已经通过判例或者立法明确了这一点。在加拿大有个著名的案件判决,有位摄影师未经一名17岁学生允许拍摄了该学生照片,并卖给了一家艺术杂志。照片呈现的是年轻女孩坐在蒙特利尔的一座建筑物的台阶上,此处是公共场所,照片未经该女孩同意就被发表了。法官认定摄影师与出版的公司承担连带过错。目前我国大部分学者也认为在公共区域内也有可能出现侵犯隐私的行为。王利明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也规定:自然人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

个人认为法律保护隐私权,强调的是对隐私权这一人格权利本身的保护。将某一区域划分为公共区域还是私人领域,并以此作为确定隐私权保护的前提的做法违背了人格权保护的宗旨。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应当以被侵权人所在区域来判断,而是应当考察侵权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与被侵权人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活动。正如在区秀凤、陈国辉隐私权纠纷案中,“被告陈国辉在其门口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虽主要是与区秀凤住处共用走廊部分,但也可以对区秀凤住处门口进行摄像,该走廊也是区秀凤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共用部分,陳国辉的上述行为足以侵害到区秀凤的隐私权。”

私人在户门、楼梯通道、单元大门口等这些公共通道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侵犯其他住户的隐私权。现实中有很多家庭为了保护自身人身与财产安全,私自在上述地点安装摄像头。被这些摄像头拍摄到的人以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能不能得到支持呢?关键在于考察该摄像头的拍摄范围是否包括了与被拍摄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实践中如果拍摄范围包括了被拍摄人出行必经之路、出入行踪、会客记录等私密信息会被记录,通过这些信息很容易就能推测出被拍摄人的生活习惯、交友圈等信息。将他人的生活细节曝光于摄像头下,会严重影响他人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虽然这些摄像头被安装在公共通道,其拍摄地点是公共场合,但倘若其拍摄的内容与他人的私人生活密切相关,仍会对隐私权构成侵犯。

如果摄像头能够拍摄到被拍摄人的居室窗户,则拍摄行为认定为侵犯隐私权。由于通过窗户,被拍摄人的日常举动都会被记录,居室当然属于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地点,属于绝对私人领域,实践中将摄像范围包括居室窗户的情况认定为侵犯隐私权没有争议。例如在金广禄等隐私权纠纷案中,法官认为“金广禄所假设监控摄像头的拍摄范围还包括了金广山所居房屋的东侧居室的窗户,可以观测到金广山居住房屋内的活动情况,已经构成对金广山隐私权的侵犯。”

四、小结

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禁止家庭私自安装摄像头,公民有权私自安装摄像头,但在安装此类设备的时候同时,安装人有义务保证所安装的摄像头未妨碍他人合法权益,尤其要重视保护他人的隐私权益不被侵犯。因此,为了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公民可以采取合理的安装方法,例如在自己房屋内部安装或者其他不会侵犯到其他人合法权益的地方安装。

参考文献:

[1]张继青.试论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J].学习论坛2009.

[2]张鹏,曹诗权.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J].法学研究2000.

[3]马文政.“电子眼”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J].中国安防2007.

[4]陈阳.新兴隐私权纠纷的司法救济与权衡[J].河南大学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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