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公共体育场场长的群体特征及贡献

2018-11-27 12:39
体育教育学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场长体育场体育

陈 锐

(宜宾学院 体育学院,四川 宜宾 646100)

民国时期的体育由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两个部分组成。相对于学校体育,民国时期的体育历史研究中的社会体育研究成果并不多,公共体育场在民国时期属于社会教育系统。民国成立初期,各地就开始建设公共体育场,历经近38年的发展,各个时期建设与设立的公共体育场都是民国时期开展社会体育较为重要的机构和场所。担任各地的公共体育场场长对民国时期社会体育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体育历史研究领域的各种成果来看,并没有对公共体育场场长这一群体进行过多关注,体育人物的史料中对这一群体记载也较少。本文通过对民国时期公共体育场场长相关法规的梳理,综合民国时期的各种史料,考证了部分民国时期较为著名的公共体育场场长的任职情况,归纳公共体育场场长这一群体的历史特征,阐述这一群体在民国时期对我国体育发展的贡献。

1 民国时期公共体育场场长的相关法规

民国成立之初,1913年在北平京师通俗图书馆就建成了一个公共体育场,制订的《京师通俗图书馆附设公众体育场简则》中规定了进入公共体育场及在其中进行体育运动的规则,同时,也要求入场人员需听从管理人员管理[1]。1915年10月北洋政府教育部《通俗图书馆规程》在第9条中要求各地建设通俗图书馆的公共体育场,其后又颁布《饬各学校组织课外运动部并于省城内筹设公众运动场文》,饬令各地中心城市在学校外建设公众运动场[2]。根据1919年全国教育会议教育联合会提出的《推广体育计划案》,北洋政府教育部向各地颁布咨文《教育部关于采录推广体育计划案咨》,该文仅仅表示对各地公共体育场的设立另订办法,并没有明确要求各地建设或设立公共体育场[3]。在北洋政府时期关于设立公共体育场的早期规范性文件中,1915年6月江苏教育会制订的《筹备公共体育场简章六条及附则》同上述法规一样,并没有在筹备公共体育场中明确提出设立公共体育场场长。但是,在筹备的设想中提及了在公共体育场内设立体育指导员,要求公共体育场内明晰体育事理的人担任指导员[4]。其后,在江苏省内的公共体育场以及其他省内中心城市公共体育场的章程中也有对公共体育场指导员及监督员任职条件及职责的规定。如1918年的《无锡县立公共体育场章程》第4条“本场设督察管理员兼场长一人、指导员一人,关于书记会计一切事务由场长支配与指导员分别兼任另以规则定之”[5]。江苏省外安徽省制订的《安徽省立公共体育场总则》第4条规定“本场暂设主任一人,由教育厅委任之;督察员、国技指导员、田径赛兼球术指导员书记员各一人,均由主任聘定之”[6],并有《安徽省立公共体育场职员细则》规定了主任及指导员的详细职责[7]。

1928年江苏省大学区颁布《中央大学区各县体育场场长任免及待遇暂行规程》以及《中央大学区各县体育场场员任免及待遇暂行规程》,这是我国公共体育场相关管理人员最早的单行法规文本,对中央大学区各县公共体育场场长的任免及待遇有具体的规定。规定了公共体育场的薪金待遇,将公共体育场场长的待遇分为5级,待遇分别为第5级35~40元、第4级40~45元、第3级45~50元、第2级50~55元、第1级55~60元[8]。其后有关公共体育场场长的单行法规文本主要有《上海市立公共体育场场长任免规则》、《上海市立公共体育场服务规则》、《江苏省各县公共体育场场长服务细则》、《江苏省各县公共体育场场长任免及待遇暂行规程》等单行法规文本。1929年中央大学区制定了《中央大学区各县公共体育场规程》,体育指导委员会制订了《省会及通商大埠城市公共体育场办法》,同年,南京政府教育部制订了《各县公共体育场暂行规程》。全国部分教育行政机构以此为依据制订了各县公共体育场规程,公共体育场场长相关规定的条文也蕴含于各地公共体育场的法规中。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在教育部内设立体育委员会,各省纷纷制订规程,在教育厅内设立体育委员会。湖北、山东、甘肃等省明确将公共体育场场长作为体育委员会的当然委员[9]。1939年重庆政府教育部制订的《体育场规程》是民国时期公共体育场最为全面的法规。第10条规定:“省市立体育场场长须品格健全,才学优良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一)大学或师范学院体育系毕业,曾任体育职务二年以上著有成绩者;(二)师范学院初级部体育科或体育专科学校及大学体育专科修科毕业者,曾任体育职务4年以上著有成绩者”,并且规定了体育场各部主任的任职资格[10]。《体育场工作大纲》则详尽地规定了省(市)、县、乡镇公共体育场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功能[11]。

总体来看,民国时期公共体育场场长的相关规定既有单行法规也有综合性法规,相关条文对公共体育场场长的任职条件、薪金待遇、主要的工作职责等作出了规定。这些法规为公共体育场场长的身份提供了法制方面的保障,同时也是我们认识民国时期公共体育场场长这一群体的基础。

2 民国时期公共体育场场长群体概况

《申报》1918年10月19日无锡专版中刊载:“公共体育场落成无锡县公共体育场上年由县署学务科勘定大仓旧地详情省长批准指令官产处立案后今春经公举薛明剑为筹备员从事布置平地及建筑围墙兹始告竣杨知事委任薛明剑为公共体育场场长兼督察管理员警察第三分所长胡锡根教育正副会长张杏春孙仲襄为名誉督察员本月十八日行体育场落成开幕礼”[12],这是公共体育场场长这一社会身份在我国最早有表述的历史资料。《申报》(1918-11-02 07版)也提到了公共体育场场长:“地方纪念日之会操无县劝学所长潘振霄君昨日邀请公共体育场场长彭应昌第一高小校长杜鲁林第二高小校长徐徵之第三高小校长李叔良第四高小校长朱遂生商业校长章小洲女子高小校长孙郁文哲在教育会开会议决定于十一……”[13]。此外,1919年也有吴淞水产学校开运动会公共体育场场长到会的记载[14]。而“国人自建的第一个公共体育场”[15],上海西门外公共体育场场长王壮飞的记载则是在1924年后的相关文献中。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尽管江苏省内无锡等县公共体育场成立的时间晚于京师通俗图书馆附设公共体育场和上海西门外公共体育场,但从现有资料来看,无锡等县署应是我国最早开始委任公共体育场场长的行政组织机构。

按照民国时期公共体育场组织机构设立的类型,公共体育场场长群体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3种:(1)附设机构体育部以及运动部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2)公共体育场独立组织机构的负责人;(3)体育教师兼任。此外,一些公共体育场明确没有设立场长而是仅有指导员,职员由教育局管理人员兼任。需要注意的是,公共体育场也可以按照层级进行分类:省立公共体育场场长和县立公共体育场场长以及乡镇立公共体育场场长。虽然直到1939年重庆政府教育部颁发的《体育场工作大纲》才在法规层面确定了省(市)、县(市)、乡镇(里)公共体育场之间的关系[11]。但是,在南京政府时期,江苏、浙江、湖北、安徽等省立公共体育场对县立公共体育场的指导推广作用就已经开始显现。在抗日战争时期,躲避战祸内迁的江西、福建省立公共体育场仍然发挥着对县立公共体育场场地设备建筑、组织机构设立的指导作用,省立公共体育场场长担负着对全省各县公共体育场及社会体育甚至学校体育的指导职责。

民国时期各省、各县公共体育场场长之间也有一定联系。早在1917年江苏省上海县西门外公共体育场成立之初就成立了江苏省各县公共体育场联合会[16],其后还设立有苏常道公共体育场联合会[17]。尽管没有明确是公共体育场场长的联合组织,但是实际上是由公共体育场场长参与和具体办理的社会体育组织。公共体育场联合会根据各县公共体育场运行的实际情况,向江苏当政者提交相关建议。1935年教育部体育委员会在上海召开会议,邀请各省公共体育场场长召开会议,各省立公共体育场场长悉数到会,这是全国各省立公共体育场场长的首次会议,也是民国体育历史中唯一一次全国省立公共体育场场长会议。各省立公共体育场场长分别对公共体育场的情况进行了报告并讨论了《体育场暂行规程案》[18]。通过民国时期的相关统计资料及地方志与体育志可知,北洋政府时期公共体育场场长主要分布在江苏省及华东地区的部分中心城市。南京政府时期数量持续增加,全国各地均设立有公共体育场并任命场长。抗日战争时期公共体育场在江西、福建两省增加较多,而有的地区虽然在南京政府时就设有公共体育场,但多由民众教育馆附设公共体育场,独立设立并任命公共体育场场长的并不多。如贵州省在南京政府时期就由部分县民众教育馆设立了公共体育场,直到1945年后才在贵州、兴仁两个地方独立设立组织机构[19]。虽然民国时期很多公共体育场场长的任职情况由于史料的缺乏无法进行考证,但是依据现有的各种散轶的史料仍然可确认一些知名公共体育场长的任职时间及具体公共体育场的名称。

3 民国时期公共体育场场长群体的特征

3.1 身份较为多样

民国时期由于公共体育场一部分属于通俗图书馆、通俗教育馆、民众教育馆和一些学校,因此,公共体育场场长一般是这些组织机构的职员或者教师。独立组织机构的公共体育场场长虽然有明确的职责,但是,除了担任公共体育场场长外也兼任了多项职务。如民国时期较为著名的公共体育场场长吴邦伟在担任江苏镇江省立公共体育场场长同时,也担任中央大学体育系教师以及江苏省体育督学[20];浙江省立体育场场长陈柏青任职期间担任浙江省体育督学[21]。

3.2 专职场长地域分布较为集中

民国初期独立组织机构的公共体育场主要分布在华东地区的部分中心城市,如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等中心城市以及江苏省部分县。南京政府时期数量增多,如福建、山东、湖北、云南等省立公共体育场也有独立组织机构,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等省县立公共体育场场长数量增加。抗日战争时期福建、江西、湖北等省立公共体育场组织机构内迁,福建、江西两省各县独立公共体育场增加,专职场长数量增加明显。此外,大后方如云南、四川两省也有一定数量的独立组织机构公共体育场以及专职场长。抗日战争胜利后,独立组织机构数量有一定恢复,但是专职场长多分布在中心城市以及战争影响不大的大后方几个省。

3.3 来源渠道较宽

江苏省在巡按使饬令各县修筑公共体育场的同时,举办了公共体育场人员培训,共培训130人[22]。此后,民国早期的体育学校如南京高等师范体育专修科、北平高等师范学校体育专修科、江苏成烈高等体育学校、南京体育师范学校均以培养公共体育场人员及体育教师为宗旨[23]。除了专门的培训,公共体育场场长也由一些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以弥补专业场长不足。南京政府时期,宁夏西宁省立公共体育场没有设立场长,指导员由省民政厅秘书担任[24]。甘肃省的公共体育场场长除了省立公共体育场场长毕业于上海东亚体育专科学校外,其余县立公共体育场场长毕业学校均非体育专业学校,中专及中学毕业学生占了一部分[9]。这体现出民国时期公共体育场场长来源渠道较宽,既有专职场长也有兼职场长,兼职场长并不仅仅是体育教育工作者,还有从事其他行业的人员。

3.4 就职时间差异较大

王鹏自上海西门外公共体育场开幕不久后就担任指导员,直到1937年共担任公共体育场场长长达20年[25]。如福建省立公共体育场分场场长林鸿坦仅仅在福建省立公共体育场担任场长几个月时间[26]。而有的公共体育场场长受公共体育场分合不断及存续的影响,就职时间时断时续。吴邦伟1931至1936年担任江苏镇江省立公共体育场场长,江苏南京被日本侵略者占领后,吴邦伟到达重庆,抗日战争胜利后,又复任江苏镇江省立公共体育场场长[27]。林荫南1929年开始担任福建省立公共体育场场长,1935年由于公共体育场与民众教育馆合并不再担任公共体育场场长,1937年内迁至沙县时又复任场长[25]。由于公共体育场组织机构分合频繁,各个地区公共体育场组织机构具体情况差异较大,场长任职时间差异较为明显。

4 民国时期公共体育场场长群体的主要贡献

4.1 民国时期各地体育现代化的奠基人与开拓者

公共体育场场长可以说是一些地方现代体育事业的奠基人。他们有的是某一地区第一个公共体育场的首任场长,如胡济美与江西省社会体育的发展,武健、陆佩萱、林荫南、谷毓琦等对于各个省体育运动现代化的贡献。西方竞技体育项目以及运动会的开展并不是由于公共体育场的建设和设立才传播到了各个地方,学校与青年会等社会团体对现代体育以竞技体育项目为主的体育运动的深入和广泛的传播也有一定作用。但是,这种作用与公共体育场急速增长的三个时间段相比较无疑是有限的,学校及各种社会团体不可能像公共体育场迅速增长的3个阶段那样对现代体育运动的推广影响深远。正是公共体育场这种空间与器物建设才让以西方体育为主的体育活动的开展在我国各地形成了制度,有了开展的场所与人员。而这样的空间与器物正是公共体育场,这些人正是公共体育场场长、管理员、指导员,他们的工作与事业先于体育制度在教育体系中的独立,并在此后与体育制度体系相生相伴,公共体育场长及指导员正是这些场所及人员的领头人,一些公共体育场场长亲自参与本省公共体育场的具体筹划和建设,建成以后又成为事业开展的负责人。因此,有许多公共体育场场长无疑是民国时期各个地方现代体育事业的拓荒者。另外一些有着较为特殊经历的公共体育场场长,他们虽然不是公共体育场的首任场长,但却是民国时期地方体育事业的开拓者,在新中国成立后又为台湾省的体育事业做出了贡献,如焦嘉诰、林鸿坦、尚树梅、王复旦,他们4人分别在民国时期担任北平市公共体育场场长、福建省立公共体育场指导员、山东公共体育场场长、上海市体育场场长及指导员,赴台后继续成为公共体育场的场长或者在体育领域担任重要职务,成为了台湾地区体育界的重要人物,这与他们在民国时期担任公共体育场场长及指导员的工作经历是分不开的。林鸿坦曾经一度担任“中华民国”体育协会总干事等多项体育领域的重要职务,焦嘉诰、尚树梅、王复旦或深耕学校,或著书立说,为台湾地区的体育兴盛作出了巨大贡献。

4.2 中西方体育文化交融的贡献者

民国时期的公共体育场注重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同时也积极推广以西式竞技体育为主的体育运动。他们有的在担任公共体育场场长期间,除了积极做好场务工作,还对体育文化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对民国时期西方体育文化的引荐方面有着较大的贡献,如无锡县公共体育场场长薛明剑撰《西洋体育史》、浙江省立体育场场长陈柏青译《条顿民族之体育》、于永祚《欧洲七国体育考察报告》等对西方各个时期的体育文化进行了介绍。1917年担任无锡县立公共体育场场长期间,薛明剑撰写的《西洋体育史》是我国近代少有的较早系统介绍西方体育运动的专论。文中较为系统地介绍了体育的起源直至近代的概貌,文末还对近代西方的公共体育场及游戏场运行情况进行了介绍[28]。1931年,浙江省立体育场场长陈柏青则介绍了条顿民族作为日耳曼人的一个分支,因为注重各种运动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强盛民族的历史[29]。1935年江西省立公共体育场场长于永祚就德国、意大利、丹麦等7个欧洲国家体育体制、学校体育、社会体育、体育师资培训方面的详细情况向国人作了全面的引荐[30]。30年代在体育领域曾经发生了激烈的体育思想大讨论,被称为“土洋”之争,公共体育场场长及指导员也积极参与其中,如吴邦伟、尚树梅、王复旦等,他们的言论,对此后南京政府的体育政策有着重要的影响力。1933年,时任山东省立体育场场长的尚树梅指出,体育家应该将关注点放在民众的健康方面,体育不仅仅限于运动,运动会的开展实际是动员更多的人来参与运动的方式,运动不过是提倡体育的一种方法。体育与教育是不能分开的,但是体育与其他教育有着本质的区别。研究体育需要明白人身上的肌肉如何能服从脑力达到发展人生的态度及理想?体育的立脚点应该放在生理、卫生、心理各种科学上面,并肯定了全国体育会议中通过的国民体育实施方案中要求达到的目标[31]。这充分反映出尚树梅对体育本质及在体育思想争论中的立场与态度,即体育专家应该从科学出发,从大众的健康出发,脚踏实地地执行好制订的体育目标。1935年时任江苏省立镇江公共体育场场长的吴邦伟回顾了体育在我国数十年开展的历程,指出体育普及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知之不真;二是行之不力。知之不真主要表现为认为体育仅以强身;运动徒耗费时间;比赛只注重锦标助长虚荣;比赛中个人及团体之间时常为了争取胜利闹矛盾;体育活动设备昂贵不合经济性。知之不真造成了行之不力,表现为不注重体育人才的培养,学校仅注重少数选手参与比赛,体育场狭小而社会推动不力,体育意义广大而社会仅承认国术的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各界对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应有的认识和行动方向[32]。两人对传统体育的观点或激进或中庸,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无论国术还是西方竞技体育运动,无非都是增进健康、培养人的一种手段。正如尚树梅所述的那样,体育工作者关于国术与西方竞技活动的争论是无意义的,更应该关注如何运用科学的方法达到体育的目标。这些观点直到今天仍然对我们认识和理解体育领域中的诸多现象有所启示。

4.3 抗日战争时期体育领域的中流砥柱

在抗日战争最为胶着的时期,非作战区域中有一批公共体育场场长仍然积极发展体育事业,这一批代表性的人物有余永祚、林荫南、林鸿坦、柯南山、马约翰等。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一些中心城市受到战争的威胁或者被日本军队所占领,为了躲避战火,一些中心城市开始内迁至较为偏远的地区,这些公共体育场场长并没有因为战争而无所作为或者独自离去,而是砥砺前行,坚持公共体育场事业的开展,这种精神难能可贵。公共体育场事业尽管所处环境极端恶劣,但是江西省立公共体育场、福建省立公共体育场、云南拓东公共体育场在场长于永祚、林荫南、马约翰的领导下,各项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对场务工作真正做到了恪尽职守,不离不弃。关注的重心并不仅限于本场场务,还对全省公共体育场的建设、社会体育的普遍推行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并有对公共体育场建设与社会体育发展的思考。在此期间,于永祚与林荫南均有数量较多的著述发表或出版,林荫南在此期间创办了《福建体育通讯》,将自己的诸多观点刊载在该刊物上,其中就有一些关于体育场事业的思考。他阐述了体育场在抗战时期的作用,提出了体育是抗战最大的基础,体育场则是体育施展的工具。体育场应该配备必要设备,改造环境并且还需要训练民众,论述了体育场的本质是要大家身体健康[33]。提出了体育场是完成人生三育训练的一个机关,尤其是锻炼身体的一个主要场所,并指出了公共体育场的具体目标任务[34]。这些论述很多都是对战争时期重庆政府推行社会体育的各种方针政策的进一步阐述,虽然缺乏一定的理论性,但是却反映出他们的坚持及在抗日战争时期体育领域中的中流砥柱作用。抗日战争中公共体育场的普遍设立与公共体育场场长于永祚、林荫南、马约翰等这些领导者的坚守与努力是分不开的。

4.4 对民国时期竞技体育及学校体育的积极影响

作为公共体育场场长,因不同地区的情况存在差异,他们在民国时期对于各自区域的体育事业贡献是不同的。但是,这些公共体育场场长并不仅限于社会体育的推广,对民国时期的竞技体育、学校体育都有诸多的影响。有的公共体育场在南京政府时期曾担任了各自省份的体育督学或者指导员,对各省的体育有着广泛的影响力,有的省虽然体育督学或指导员并不由公共体育场场长担任,但是他们也有着广泛的影响力。有的公共体育场场长并不善于理论研究,留世的文献乏善可陈,如黄凤歧等。黄凤歧在湖南省担任公共体育场场长期间担任全国运动会湖南省代表队的领队[35],在体育专业人员极度缺乏的情况下,在湖南长沙积极开展各项运动会,为湖南省竞技体育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学校体育方面,如胡济美、于永祚、聂体仁、许民辉担任公共体育场场长并兼任体育学校校长,为本省学校体育培养了大量的早期体育人才,为民国时期学校体育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4.5 在社会体育理论方面的贡献

民国时期公共体育场场长在社会体育理论方面有着重要的贡献,如王壮飞、邵汝干、吴邦伟、张东屏、祝家声等。吴邦伟在担任江苏镇江省立公共体育场场长之前,由于受到良好的体育专业教育,对我国社会体育理论有独到的见解,有多篇关于社会体育的著述,体现出良好的体育学术修养。在担任江苏省立镇江公共体育场场长期间,制订了各种引为典范的公共体育场制度。王壮飞、邵汝干担任公共体育场期间著作的《体育场指南》、《体育场》成为各地公共体育场办理的经典教材。公共体育场场长并不仅限于对公共体育场与社会体育理论方面的关注,在他们论著中,也体现出对于所处时代社会体育的关注。南京市公共体育场场长张东屏论述了国民体育对于时代的意义,认为提倡国民体育对于当时的中国具有激发民族勇毅之精神、复兴国民原有之德性、屏绝外人觊觎之心理、维持社会事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在内忧外患的环境下倡导国民体育是渡过国难当头应该选择的正确道路[36]。1937年时任浙江省立体育场场长的祝家声撰写了《体育训练与国防教育》、《青年训练与复兴民族》等多篇有关体育与军事训练方面的论述,反映出了民国时期公共体育场场长在社会体育理论方面的影响力。

5 结语

通过对民国时期公共体育场场长总体概况及知名公共体育场的分析,可以看出,民国时期公共体育场场长包括指导员群体是政府推行社会体育的重要群体。然而,由于历史资料的缺乏,导致对一些县及乡镇公共体育场场长在任职时期的贡献无法做出准确的评价,因此,对这一群体的研究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但是,这一群体的存在可以印证民国时期政府推动社会体育的基本理念和制度设想及实践过程,对认识我国体育制度的历史演变有重要的价值。同时,对公共体育场及公共体育场场长的进一步研究有利于深化我国体育历史尤其是社会体育历史的意义。

猜你喜欢
场长体育场体育
Two Funny Men
死去活来
异曲同工
苍鹰是我女朋友
我们的“体育梦”
热闹的体育场
奥运体育场
奥运相关阅读
恋曲二题
体育一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