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处置僵尸企业的经验借鉴

2018-11-29 03:43沈阳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41
商业会计 2018年18期
关键词:僵尸日本政府银行

(沈阳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41)

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发展缓慢,遭遇了“失去的十年”,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僵尸企业是导致“失去的十年”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放缓,以往粗放式发展过程中的盲目经营导致了投资过度和产能过剩。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推动化解过剩产能。日本处置僵尸企业的经验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僵尸企业概况

(一)僵尸企业的界定。僵尸企业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凯恩提出的。日本学者中村纯一认为,本应从市场退出的非效率企业,由于银行通过减免利息和追加贷款而得以生存下来,这种企业被称为僵尸企业。星岳雄将僵尸企业界定为没有复苏可能但依靠银行生存的企业。2016年,国家工信部副部长冯飞将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中央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定义为僵尸企业。综合国内外对僵尸企业的界定,本文将僵尸企业定义为那些不具有生存能力,主要依靠政府补贴、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等支持而继续勉强维持生存的企业。

(二)泡沫经济崩溃后日本僵尸企业的概况。从下页图1可以看出,1991—1996年日本的僵尸企业数量剧增,从6%上升到34%,激增了28个百分点(Ricardo J.Caballero,Takeo Hoshi,Anil K.Kashyap,2008)。 1997—2001 年日本僵尸企业的比率保持稳定,在30%—35%之间浮动。从1991年开始到2000年期间,过度投资被认为是不当投资,由于盲目扩张造成供给大于消费者需求,企业利润锐减,一些企业甚至丧失了盈利能力,承担了大量负债,僵尸企业开始出现。然而,日本政府并未采取控制措施,而是对这些僵尸企业给予补助;银行通过低利率的货币政策继续向僵尸企业发放贷款,导致本应该退出市场的僵尸企业存活了下来。同时,银行长期积累的不良资产集中爆发,导致多家银行倒闭。1996年,日本政府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并颁布相关政策,但已经错过了处置僵尸企业的最佳时期。日本银行的不良资产飙升,企业筹集资金遇到了困难,大量企业倒闭,日本经济陷入了长期低迷。

图1 日本僵尸企业的比率

二、日本处置僵尸企业的手段及产生的效果

(一)日本处置僵尸企业的手段。

1.以市场规律为指导配置社会经济资源。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的宏观引导,如果政府强行介入正常的经济调节功能,会造成资源的无效配置、生产无效、产能过剩,形成大量的僵尸企业。日本政府在处置僵尸企业的过程中,始终遵守市场的经济发展规律和原则,对出现的问题以及弊端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高效配置社会经济资源,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所有行业都采取临时性措施,有针对性地实行限制期限的政策手段,产能过剩期间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并处理积压的库存。二是日本政府通过建立新兴产业和完善基础设施,扶持市场机制运行不畅的地区和领域,激发其未来的发展潜力。三是根据重生救济的社会和经济成本判断企业是否符合救济标准,并由市场判断企业是否具有重生的价值。对于没有重生价值的企业施行破产,政府引导资本和劳动力转移,安顿员工的再就业问题。日本政府根据市场发展规律,辅以宏观调控手段,在处理僵尸企业的问题上取得了良好成效。

2.强化企业的内部治理。

(1)企业自身压缩资产和降低成本。企业的内部治理可以通过压缩资产和减少成本来实现。企业在内部治理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难题是对过剩员工的裁减。为了避免出现社会责任问题,日本采取市场规律和金融技巧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僵尸企业的裁员问题。比如在企业人事部之外专门成立“第二人事部”,把工作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员派遣到所属的中小企业担任管理职务。对40—60岁的资深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进修,使其能够在退休后另谋工作或者返聘,强化与“第二人事部”的联合。对50—60岁的员工在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登记,了解其经历、工作职务以及能力等,公司的人才开发研究会相互交流推荐,使得有能力的员工在退休后能够被返聘。

(2)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改革。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改革解决的是股东权利和经营者的激励问题。日本在处置僵尸企业的过程中,采取的是提高银行、外国法人等大股东的持股比率或者进行债转股的办法。外国法人的持股比率由1990年的4%上升到2002年的18.3%;外国法人在市场上的交易率由1990年的9.8%上升为2002年的31.7%。这在一定程度上等于是向僵尸企业输入资金,对其恢复重生产生了促进作用。

3.重视僵尸企业失业人员就业再安置问题。由于日本特殊的企业制度,保护劳动者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处置僵尸企业的过程中,日本政府对吸收煤炭企业剩余员工的企业给予补贴,优先分配住房并通过间接补贴的方式降低失业人员的生活成本。20世纪80年代,日本的造船业和钢铁行业不景气,企业便将下岗工人安置到经营业绩较好的汽车行业。同时日本政府出台了大量的政策保障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和基本福利,并制定《能力开发促进法》《职业训练法》《教育训练补贴》等提高下岗人员的工作能力,缩短其适应新工作的时间。尽管日本经历了“失去的十年”,但是由于日本政府对下岗员工的妥善安置,其福利水平并没有出现大幅下降。

4.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处置僵尸企业。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是日本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手段。日本政府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了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政策指向明确的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行动框架。以长谷工集团重组为例,主要包括四个步骤。第一步,陷入困境的长谷工集团在2002年2月21日向政府以及三家长期贷款银行请求帮助。第二步,长谷工集团制定了经营重建计划,希望通过实施减员增效公约的方式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提出抛售资产、削减人员、削减管理层的报酬等具体的改革方案。第三步,由政府和银行判断救援计划是否有效,对有效的计划展开救援。第四步,执行三年复活计划。上述四个步骤紧密联系,最终帮助长谷工集团渡过难关。

5.设置专门机构落实僵尸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设置专门机构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日本在设置专门机构方面不遗余力,在处置僵尸企业的过程中,日本政府根据不同背景和不同目标设立了不同的专门机构。1999年日本政府设立了整理回收机构,主要接管金融机构和破产银行的不良债权。2003—2007年,日本成立了5年周期的产业再生机构,花费两年时间清查所有负债过重、濒临破产的僵尸企业,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重建,5年内实现企业重组或转让,恢复企业活力。

(二)日本处置僵尸企业产生的效果。日本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在处置僵尸企业的问题上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日本僵尸企业的比例由2001年的30%降到了2004年的10%。从图2可以看出,泡沫经济破灭后的20世纪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期,日本僵尸企业的比率呈整体上升趋势,不良债权比率和需要关注的债权比率也在增加(孙丽,2017)。2001年之后几项指标均呈下降趋势,大多数企业走上了复活之路。

图2 日本僵尸企业比率变化

三、日本处置僵尸企业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虽然中日两国在国情上有所差别,日本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对成熟,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仍处于完善阶段,但是根据僵尸企业形成的原因、影响来看,两国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因此,我国可以适当借鉴日本处置僵尸企业的经验教训。

(一)政府找准处置僵尸企业的时机并果断出手。当日本出现大量僵尸企业、银行不良债权膨胀时,日本政府并没有马上采取行动解决这一问题,而是向问题银行和僵尸企业给予补助,使其持续运转。银行为了避免不良资产的增加,继续向连年亏损面临倒闭的企业放贷,造成本应该退出市场的僵尸企业大量存活下来。由于日本政府处置不及时,出现问题后没有及时关闭处于困境的企业和问题银行,错过了最佳救助时机。问题银行和僵尸企业占用社会资源,大量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丧失了发展机会,日本经济的增长受阻。

我国应当借鉴日本处置僵尸企业的经验教训。一方面,认清僵尸企业的危害性,找准僵尸企业的问题并对症下药。另一方面,根据僵尸企业的实际状况以及所处行业的生命周期,有针对性地实施政策。对于产能过剩、不能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僵尸企业停止提供资金,由政府引导将生产资源投向新兴产业和领域。

(二)成立产业再生机构,依法处理僵尸企业。日本在处置僵尸企业方面的一个政策亮点是制定了 《产业再生机构法》,明确规定了企业重建、资源的再利用、资源融合、资源生产性革新等,并依照该法律成立了产业再生机构。产业再生机构结合了企业和政府的性质,是处理政府、银行、僵尸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机构。站在企业重建和产业再生角度,处理银行和企业之间涉及的债务问题。成立该机构的首要目的是重建企业和产业再生。在处理僵尸企业的债务问题时,该机构保持独立,防止政府和银行为了自身利益而有所隐瞒和滞后处置僵尸企业。该机构聘请的是产业再生方面的权威专家学者。专家学者经验丰富,目光长远,可以避免只重视对僵尸企业债务关系的处理,而忽视对产业再生的影响。产业再生机构有健全的监管制度,做出的每一个决定都会向社会公开发布,虚心接受社会监督。

设立产业再生机构是日本处置僵尸企业的一个创新之举,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和借鉴。我国当前面临的僵尸企业问题与日本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对设立产业再生机构方面的经验也应有所借鉴。

(三)政府与银行合作处理僵尸企业。日本政府与银行合作处理僵尸企业问题的方法主要有:一是剥离银行的不良债权。二是在剥离不良债权之后,政府向银行注入一定的资本金。三是通过采取设立专项基金的方法,为特定的僵尸企业注资。四是政府加强监管,降低注资带来的负面效应,防止注资带来的道德风险和滋生一批僵尸企业。日本政府有权要求偏离“健全化产业计划”的银行进行整改。若同一家银行连续接到业务整改通知,银行的管理层要被问责,以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率。

我国政府也应当对银行系统加以监管,严格控制银行放贷的质量,减少对银行的行政干涉,确保银行体系的独立性,提高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遏制僵尸企业的滋生。

(四)完善僵尸企业人员就业安置体系。日本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职工培训,鼓励再就业,避免因处置僵尸企业而产生其他问题。而且日本政府通过采取内部转岗、人员分流、同业合并等手段,防止出现大量的失业人员。

我国政府应为员工创造自由换岗条件,开发新领域,采取计时工和派遣工的方法提高劳动力的市场弹性。建立行业内流动机制,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以达到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的目的,降低僵尸企业人员的心理负担和生活压力,保障下岗人员的再就业,为有效处置僵尸企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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