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特质下民商法的品格研究探析

2018-12-01 13:56周家瑜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民商法品格市场经济

周家瑜

摘 要:市场经济关系较为复杂,有哲学家认为,可以将这种复杂的经济关系以法律形式展现出来,形成社会经济准则,即我们所知的民法。我国民法界将这种关系定义为商品经济,亦可以说是一种市场经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我国对民商法还没有一个很深刻的认识,只有当我们理解了商品经济真正的内涵,才能更清楚地知道它产生的社会效果。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我们对商品经济有了深入了解,然而市场经济的研究还比较匮乏,本文将对市场经济特质下民商法的品格进行一个系统化的探析。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商法;品格

长期以来,人们对市场经济都没有一个很好的理解,市场经济的概念模棱两可且不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它到底具备何种特征和性质,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只有真正掌握了其内涵,才能建设完整的民商法理论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民商法的品格的多元性、交换性以及平等性

社会经济水平的差异使得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发展水平有所差异,社会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社会市场经济性质也呈现多样化,民商法也因此具有多元性。

民商法的多元性中包含了多元主体、多元权利和多元责任。多元主体就是经济行为的执行者,如各种各样的公司、生产开发商和其他市场营销机构和消费行为等。多元的权利是指市场经济的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条约,不受限制于其他的法律法规。多元责任是指对于民事纠纷,采用不同的民事、行政责任进行处理,没有只规定一种标准来承担责任。民商法规定的法律标准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主体可享受不同的权利,以多种方法解决问题。

民商法规定下,市场经济具有交换性,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商品的价值等价对它们进行交换,这一过程是多样性的,交换物质可由执行者自选,股票基金、知识专利和其他有价值的个人财产等都可以进行交换,随着社会的进步,可选的交换物质越来越广泛,其内容的扩大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的高效性。与此同时,该过程也就具备了平等性,进行经济交换时,交换的物品价值应是平等的,无论双方经济条件如何,所应执行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平等的,这样可以保障商品交换的安全性与公平性,是市场经济长期发展所必备的价值体系。

二、民商法品格的信用与自主性

在进行商品交换时,平等性保障了市场资源顺利的交换与调节,参与者作为交换商品的主体,可以自主的决定交换时间和地点,以何种形式交换。

自主性作为民商法的另一个基本性质,也是维持市场经济所必备的价值体系,市场经济要想得以蓬勃发展,保障其自由是重要条件之一,自主性不仅体现在民商法中,在其他法律中也随处可见,因此我们在发展完善民商法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自主性的重视。

商品交换是建立在双方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的,不管是在何种时间地点,以何种方式进行交换,都应该给予另一方参与者基本的信任,一方不守信用,就会给商品交换造成麻烦,打乱市场经济秩序。随着经济的发展,不管是创业投资还是买房买车,都需要守信用,这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当今市场经济形式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市场经济本身的可靠性就有待考核,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依赖于客户之间的商品交换。诚实待人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各国民商法都遵循这一道德准则。

三、民商法品格的利益性、知识性以及开放性

商品交换的目的就是参与双方各取所需,倘若其中没有自己想要获得的物质,那么商品交换也就没有必要了,所以,民商法的品格中还具备利益性,追求利益是人的本能。商人的行为和心理作用都受到市场经济利益的影响,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试图将利益达到最大化。

为什么说民商法的品格中具有知识性呢?是因为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我们要对两者商品的价值进行考量。过去的经济观念是以土地为主,现在社会的经济观念没有很大的改变,还是以货币为前提。我们常听到精神损失费这一条款项目,是基于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的心理伤害所给予的赔偿。还有很多名家名画,一字千金等无形的价值,都体现了个人知识的重要性。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进步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经济水平发展离不开创新,离不开知识的运用,离不开先进的教育。随着市场经济下社会形态的逐渐变换,知识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市场经济发展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因为商品交换的利益性,我们将其范围扩大,形成了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市场不断被挖掘,新兴产业层出不穷,对市场需求的扩大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交通方式的种类也更加多种多样,各国各领域都参与进来,推动了技术上的革新。

四、民商法品格之競争性与法制性

利益的出现总是伴随着竞争的,人们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也在相互竞争,因此,市场经济中也存在着竞争性这一品格。市场的公司、各开发商都具有竞争性,竞争可以促进竞争双方的进步,保持发展的步伐。各个行业都不会一家独霸市场,倘若不进步,终会被后来者超越,市场靠竞争来获取前进的动力。当然,竞争也常常伴随着利益矛盾的产生,如何维持市场稳定发展,法律途径是最有效的手段,我们可以靠法律化解矛盾、保障竞争双方的经济和平发展。办法的产生总是针对所出现的问题的,就是在这种矛盾冲突的条件下,形成了相应的法律机制。我们可以把商品交换这一经济行为收纳到一项特定的制度内,只有当商品交换满足这一制度时才能顺利进行,待到形成习惯后可以演变为一种不由自主遵循的法律。商品交换的行为越来越广泛,要恰到好处的对其进行管理,实行严谨的制度,保障商品交换的稳定性和有序性。

五、结语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特质下民商法具有各种各样的性质,都是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为前提建立的各种联系,我们在享受市场经济下的权利时,也要履行相关义务,承担某些责任,共同推动社会经济水平不断发展提高。

参考文献:

[1]何翠萍.市场经济特质下民商法的品格研究探析[J/OL].现代营销(下旬刊).

[2]陈嘉箴.市场经济特质下的民商法的品格研究评述[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3]李盼,沈振宇.市场经济特质与民商法之品格[J].法制博览.

[4]李文革.市场经济特质与民商法之品格[J].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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