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检机构安全装置检查内容及方法变化研究

2018-12-05 06:28戴晓锋
汽车与安全 2018年6期
关键词:车长出厂校车

戴晓锋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扬州225127,中国)

1 概述

GB 7258-2017《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于2018年1月1日实施后,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尚未进行修订,因此如何在GB 21861-2014标准未修订的情况下,执行GB 7258-2017的条款,是检验机构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根据GB 21861-2014附录H《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的检验项目(本文仅研究安全装置检查这部分内容,其他部分在后续的文章中研究),将GB 21861-2014条款与GB 7258-2017条款相比较,说明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及适用车辆类型。(注:以下正文中楷体字的部分为GB 7258-2017与GB 7258-2012相比增加的部分。)

2 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

2.1 汽车安全带

2.1.1 GB 21861-2014条款:

6.5.1 汽车安全带

6.5.1.1 注册登记检验时,检查汽车安全带应满足:

a) 汽车应按GB 7258-2012的12.1配备安全带;

b) 对于专用校车,学生座位均应配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驾驶人座椅、照管人员座椅均应配备汽车安全带。

6.5.1.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配备的汽车安全带应完好且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现“座垫套覆盖遮挡安全带”“安全带绑定在座位下面”等情形。

2.1.2 GB 7258-2017条款:

12.1.1 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椅,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

注:前排乘员座椅指“最前H点”位于驾驶人“R”点的横截面上或在此横截面前方的座椅。

12.1.2 除三轮汽车外,所有驾驶人座椅、乘用车的所有乘员座椅(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的后向座椅除外)、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 的其他汽车的所有外侧座椅、其他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的前排外侧乘员座椅,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

12.1.3 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个学生座位(椅)及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装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12.1.4 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对于能够折叠以方便进入车辆的后部或行李舱的整体座椅或座垫或靠背,在折叠并恢复座椅到乘坐位置后,依据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单人就能方便的使用这些座椅配套的安全带,或很容易从这些座椅的下面或后面方便地进行恢复。

12.1.5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

12.1.6 乘用车(单排座的乘用车除外)应至少有一个座椅配置符合规定的ISOFIX儿童座椅固定装置,或至少有一个后排座椅能使用汽车安全带有效固定儿童座椅。

12.1.7 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

2.1.3 适用车型:

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

2.1.4 检验要求:

目视检查并操作。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2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2.2.1 GB 21861-2014条款:

6.5.2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的外观、形状应符合GB 19151的要求。

2.2.2 GB 7258-2017条款:

12.15.2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1 叠反光背心和1 个符合GB 19151 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车长大于等于6m 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货车,还应装备至少2 个停车楔(如三角垫木)。

2.2.3 适用车型:

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带驾驶室的三轮汽车。

2.2.4 检验要求:

目视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3 灭火器

2.3.1 GB 21861-2014条款:

6.5.3 灭火器

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配备的灭火器应在使用有效期内,不应出现欠压失效等情形,配备数量应符合GB 725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2.3.2 GB 7258-2017条款:

7.5.2 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

12.10.2 客车的灭火装置配置应符合GB 34655的规定。

12.10.4 安装有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公共汽车,其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性能应符合GA 1264 的规定。

12.15.8 旅居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2.3.3 适用车型:

客车、危险品运输车。

2.3.4 检验要求:

目视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4 行驶记录装置

2.4.1 GB 21861-2014条款:

6.5.4 行驶记录装置

6.5.4.1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以及2013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有符合要求的行驶记录装置(包括: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行驶记录功能符合GB/T 19056的卫星定位装置等)。

6.5.4.2 行驶记录装置的连接、固定应可靠,显示功能应正常,主机外壳的易见部位应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

6.5.4.3 卧铺客车以及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功能应正常。

2.4.2 GB 7258-2017条款:

8.6.5 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其他货车应装备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应接入车辆速度、制动等信号,规范设置车辆参数并配置驾驶人身份识别卡,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9056 的规定。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且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及GB/T 19056 相关规定,或车长小于6m 的其他客车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事叠数据记录系统(EDR),应视为满足要求。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还应装备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摄像头的配备数量及拍摄方向应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无遮挡。

8.6.6 乘用车应配备能记录碰撞等特定事叠发生时的车辆行驶速度、制动状态等数据信息的事叠数据记录系统(EDR);若配备了符合标准规定的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应视为满足要求。

2.4.3 适用车型: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以及2013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卧铺客车以及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2.4.4 检验要求:

目视检查,目测显示功能异常存疑时,使用专用检验仪器。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5 车身反光标识

2.5.1 GB 21861-2014条款

6.5.5 车身反光标识

6.5.5.1 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要求和材料类型(反光膜型或反射器型)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固定应可靠。

6.5.5.2 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侧面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

6.5.5.3 粘贴/安装的车身反光标识应印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

2.5.2 GB 7258-2017条款:

8.4.1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8.0m 的挂车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40km/h的汽车和挂车,应按GB 25990 规定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半挂牵引车应在驾驶室后部上方设置能体现驾驶室的宽度和高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他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旅居挂车除外)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对厢式货车和挂车应能体现货厢轮廓,且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应大于等于0.1m2,采用叠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应大于等于0.2m2。

8.4.2 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旅居挂车除外)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大于等于车长的 50%,对三轮汽车应大于等于1.2m,对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等于车长的 30%,对货厢长度不足车长 50%的货车应为货厢长度。

8.4.5 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车除外)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GB 23254 的规定,其中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厢式货车(不含封闭式货车、侧帘式货车)、厢式挂车(不含侧帘式半挂车)和厢式专项作业车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设置应符合GB 23254 的规定。

8.4.6 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挂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车除外)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或车辆尾部标志板被遮挡的,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 2000mm×150mm 的柔性反光标识。

12.11.5 安装有悬臂式、垂直升降式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起重尾板背部应设置有警示旗,且警示旗应能摆动,警示旗上的反光标识应朝向车辆外侧。

2.5.3 适用车型: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三轮汽车。

2.5.4 检验要求:

目视检查,目测逆反射系数偏小时,使用专用检验仪器。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6 车辆尾部标志板

2.6.1 GB 21861-2014条款:

6.5.6 车辆尾部标志板

6.5.6.1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车长大于8.0m的挂车,以及2014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安装车辆尾部标志板。

6.5.6.2 车辆尾部标志板的形状、尺寸、布置和固定应符合GB 25990的规定。

2.6.2 GB 7258-2017条款:

8.4.1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8.0m 的挂车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40km/h 的汽车和挂车,应按GB 25990 规定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半挂牵引车应在驾驶室后部上方设置能体现驾驶室的宽度和高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他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旅居挂车除外)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对厢式货车和挂车应能体现货厢轮廓,且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应大于等于0.1m2,采用叠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应大于等于0.2m2。

2.6.3 适用车型: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车长大于8.0m的挂车,以及2014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

2.6.4 检验要求:

目视检查,目测逆反射系数偏小时,使用专用检验仪器。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7 侧后防护装置

2.7.1 GB 21861-2014条款:

6.5.7 侧后防护装置

6.5.7.1 侧后防护装置安装应牢固、无变形,且满足以下要求:

a) 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其装备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应正常有效,货车列车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装备的侧面防护装置应正常有效;

b)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应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应大于等于150mm;

c) 货车和挂车的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离地高度、防护范围和前缘形式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宽度、横截面宽度应符合GB 11567.1和GB 11567.2的规定。

6.5.7.2 注册登记检验时,侧后防护装置的外观、结构、尺寸、安装要求还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相符。

2.7.2 GB 7258-2017条款:

12.9.3 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及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专用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和挂车(长货挂车除外)的后下部,应提供符合GB 11567 规定的后下部防护,以防止追尾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12.12.3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应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且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外端面与后下部防护装置内侧在车辆长度方向垂直投影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50mm。

2.7.3 适用车型:

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

2.7.4 检验要求:

目视检查,目测防护装置单薄、安装不规范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8 应急锤

2.8.1 GB 21861-2014条款:

6.5.8 应急锤

采用密闭钢化玻璃式应急窗的客车,在相应的应急窗邻近应配备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击碎车窗玻璃。

2.8.2 GB 7258-2017条款:

12.4.3.2 应急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采用自动破窗装置;或在车窗玻璃上方中部或右角标记有直径不小于50mm 的圆心击破点标志,并在每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地击碎车窗玻璃,且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

2.8.3 适用车型:

密闭钢化玻璃式应急窗的客车。

2.8.4 检验要求:

目视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9 急救箱

2.9.1 GB 21861-2014条款:

6.5.9 急救箱

校车应配备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有效适用。

2.9.2 GB 7258-2017条款:

12.15.5 校车应配备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有效适用。

2.9.3 适用车型:

校车。

2.9.4 检验要求:

目视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10 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

2.10.1 GB 21861-2014条款:

6.5.10 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

注册登记检验时,公路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旅游客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

2.10.2 GB 7258-2017条款:

10.5 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

10.5.1 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不应大于 100km/h)时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但具有符合规定的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的除外。

10.5.2 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有限速装置,且限速功能或装置符合规定的除外)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大于等于60km/h、对其他货车大于等于 100km/h时,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

10.5.3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及车长大于9m 的其他客车、车长大于等于6m 的旅居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T 24545 的要求,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设置了符合11.2.8 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应小于70km/h、对其他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车长大于9m 的其他客车、车长大于等于6m 的旅居车不应大于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货车不应大于80km/h。专用校车应安装符合GB/T 24545 要求的限速装置,且调定的最大车速不应大于80km/h。

2.10.3 适用车型:

公路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旅游客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2.10.4 检验要求:

审查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凭证资料。

2.11 防抱死制动装置

2.11.1 GB 21861-2014条款:

6.5.11 防抱死制动装置

6.5.11.1 以下车辆应装备防抱死制动装置:

a)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以及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

b) 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总质量大于16000kg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的货车;

c)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半挂牵引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

d) 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e) 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f) 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

6.5.11.2 机动车配备的防抱死制动装置自检功能应正常。

2.11.2 GB 7258-2017条款:

4.16 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

4.16.1 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b) 乘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

7.2.12 所有汽车(三轮汽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还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EBS)。

7.2.13 防抱制动装置中的任何电器故障不应使行车制动器的制动促动时间和制动释放时间延长。在需要电源进行操纵防抱制动装置的挂车上,电源应由专用电源线路供给。

2.11.3 适用车型:

部分客车、部分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

2.11.4 检验要求:

部分客车、部分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

2.12 辅助制动装置

2.12.1 GB 21861-2014条款:

6.5.12 辅助制动装置

注册登记检验时,以下车辆应安装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a)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8m)、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

b) 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专项作业车。

2.12.2 GB 7258-2017条款:

7.5 辅助制动

7.5.1 车长大于 9m 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8m)、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装备的辅助制动装置的性能要求应使汽车能通过GB 12676 规定的ⅡA 型试验。

7.5.2 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

2.12.3 适用车型:

a)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8m)、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

b) 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专项作业车。

2.12.4 检验要求:

审查机动车产品公告等技术资料凭证并操作驾驶室(区)内操纵开关,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13 盘式制动器

2.13.1 GB 21861-2014条款:

6.5.13 盘式制动器

注册登记检验时,以下车辆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a)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车长大于9m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

b) 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c) 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2.13.2 GB 7258-2017条款:

7.2.6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除外)、挂车(总质量不大于 750kg 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其中,所有专用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前轮和车长大于9m 的其他客车的前轮,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2.13.3 适用车型:

a)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车长大于9m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

b) 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c) 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2.13.4 检验要求:

目视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14 紧急切断装置

2.14.1 GB 21861-2014条款:

6.5.14 紧急切断装置

2015年1月1日起,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应按GB 18564.1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

2.14.2 GB 7258-2017条款:

12.12.4 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车辆行驶速度大于5km/h 时紧急切断阀能自动关闭,或在发动机起动时能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

2.14.3 适用车型: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

2.14.4 检验要求:

目视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15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2.15.1 GB 21861-2014条款:

6.5.15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以下车辆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a) 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b) 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

2.15.2 GB 7258-2017条款:

7.5.2 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

12.10.2 客车的灭火装备配置应符合GB 34655的规定。

2.15.3 适用车型:

a) 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b) 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

2.15.4 检验要求:

目视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16 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2.16.1 GB 21861-2014条款:

6.5.16 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能切断蓄电池和所有电路连接的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2.16.2 GB 7258-2017条款:

8.6.4 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但如在蓄电池端对所有供电线路均设置了保险装置,或车辆用电设备由电子控制单元直接驱动且具有负载监控功能、电子控制单元供电线路和个别直接供电的线路均设置有保险装置时,可不设电磁式电源总开关。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还应设置能切断蓄电池和所有电路连接的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2.16.3 适用车型:

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

2.16.4 检验要求:

目视检查,有疑问时操作开关,观察是否断电。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17 副制动踏板

2.17.1 GB 21861-2014条款:

6.5.17 副制动踏板

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装备的副制动踏板应牢固、动作可靠有效。

2.17.2 GB 7258-2017条款:

7.2.14 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及自学用车的行车制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装置。副制动装置应安装牢固、动作可靠,保证教练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有效地控制机动车减速和停车。

2.17.3 适用车型:

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

2.17.4 检验要求:

目视检查,有疑问时踩下踏板,判断踏板工作是否正常。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18 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2.18.1 GB 21861-2014条款:

6.5.18 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6.5.18.1 校车配备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牌应齐全、有效。

6.5.18.2 专用校车以及喷涂或粘贴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应由校车标志、中文字符“校车”、中文字符“核载人数:xx人”、校车编号和校车轮廓标识组成,且应符合GB 24315的相关规定。

2.18.2 GB 7258-2017条款:

8.2.7 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2.18.3 适用车型:

校车。

2.18.4 检验要求:

目视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19 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

2.19.1 GB 21861-2014条款:

6.5.19 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

6.5.19.1 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设置符合GB 13392规定的标志。

6.5.19.2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应粘贴符合GB 20300规定的橙色反光带并设置安全标示牌。

2.19.2 GB 7258-2017条款:

4.1.9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 13392的规定;其中,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符合GB 20300的规定。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

2.19.3 适用车型:

危险货物运输车。

2.19.4 检验要求:

目视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20 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2.20.1 GB 21861-2014条款:

6.5.20 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操纵辅助装置铭牌标明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应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或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

2.20.2 GB 7258-2017条款:

14 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14.1 应根据驾驶人的残疾类型,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相应类型的、符合相关规定的驾驶辅助装置。加装的驾驶辅助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位置应适宜操纵,且不应与车辆的其他操纵指示系统冲突或妨碍车辆其他操纵指示系统的操作。

14.2 驾驶辅助装置加装后,不应改变原车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影响原车操纵件的电器功能、机械性能,且不应使驾驶人驾驶时受到视野内产品部件的反光眩目。

14.3 加装的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应间隙适当,操纵灵活、方便,无阻滞现象。

14.4 加装的制动和加速辅助装置应具有制动、加速互锁功能并保证制动灵活、方便,不会发生失效现象。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传动到制动踏板表面的正压力达到500N时,控制手柄表面的正压力应小于等于300N。

14.5 加装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及驻车制动辅助手柄应刚性固定。转向信号迁延开关应开关自如,功能可靠,不会因振动和其他外力条件而自行开关;驻车制动辅助手柄应操纵轻便、锁止可靠,操纵力应小于等于200 N。

14.6 加装的驾驶辅助装置的各部件应完好有效,表面不应有影响使用的凹凸、划伤、返锈等,在接触人体的表面部位不应有毛刺、刃口、棱角或其他有害使用者的缺陷。

14.7 残疾人专用汽车应设置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2.20.3 适用车型:

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

2.20.4 检验要求:

目视检查。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3 结论

安全装置检查项目共包括20项,对于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盘式制动器等3个项目仅针对注册登记检验;其它17个项目针对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安全装置检查主要采用目视和操作的检查方法必要时拍摄检验照片。

安全装置检查项目中,GB 7258-2017中内容变化比较大的检验项目有:汽车安全带、灭火器、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防抱死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等9项,其余项目也有少部分变化。参与人工检验的检验员务必对变化的内容实施的时间、检测的方法加以研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7.2.6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7.2.12 汽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对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7.5.2 关于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8.6.5 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要求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校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以外的其他客车;10.5.2 关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10.5.3 车长大于等于6m 的旅居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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