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基层央行内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8-12-06 03:46
时代经贸 2018年28期
关键词:内审审计工作部门

卢 米

一、内部审计进入新的时期

今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全国审计工作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区,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既要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更要对发现的问题研肌析理、深入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这是新时代党和国家对审计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和顶层设计,为基层人民银行开展审计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新时期审计工作的目标和提高审计效能的路径。

二、基层央行内审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基层央行内审部门围绕本级行中心工作,围绕公共资金使用、依法行政、重大风险隐患和重要业务系统安全管理等方面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取得一些成效,但由于对新时期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不充分、工作机制体制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1]。

(一)重业务监督,忽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

由于长期以来的观念束缚,普遍认为管人、管权是党委组织部门和纪委的职责,内审部门只负责业务监督,对“事”不对“人”,导致在审计中比较偏重具体业务活动的检查,忽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行政权、决策权的监督,放不下包袱,迈不开步伐,不能完全满足当前新形势下内审工作新职责的要求。

(二)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性不够强,影响监督实效

内审部门虽然具有较强的审计检查专业特长,但监督的刚性不够,缺乏纪委的政治性和权威性,而纪委由于长期从事纪律监督,对于经济案件及相关问题线索的挖掘和查处能力存在一定不足。再加上内审与纪检监察等党内监督部门之间沟通交流机制不健全,信息和成果共享不及时,既存在重复监督,又存在监督脱节的情况,审计监督与纪委等党内监督协同性不够,影响了监督的整体实效。

(三)审计不够深入,制约了审计发挥作用的空间

基层行内部审计基本上是以查错防弊为主,局限于一些具体违法违规问题的查证,仅停留于账、证、表及业务操作是否合规等方面内容的审查;缺乏对行政执法、金融服务的风险、效益、管理以及机制体制等方面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在实际工作中较多地注重了差错补漏的合规性检查,忽视了风险控制检查;较多地注重了操作性检查,忽视了运行效率效果性评价;注重了检查的数量,忽视了检查的质量和效果等。对于个别长期存在的违规问题、机制体制不健全、不完善问题,往往点到为止,不愿深究,甚至对一些问题线索内部消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敢深查、不敢碰硬、不敢穷追,不敢得罪人,缺乏主动作为和勇于担当的魄力,导致审计工作不够深入。

(四)审计整改不彻底,屡查屡犯问题依然存在,治标难治本

尽管十八大以来,行党委围绕全面从严管党治党、从严治行,落实“两个责任”,组织内审、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了大量的审计、巡视监督检查等工作,但“审计年年审,问题年年犯”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屡查屡犯,改了又犯,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一些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不够重视,整改不到位、不彻底,避重就轻、敷衍拖延了事。二是审计处理力度不够,往往从轻处理,没有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三是审计成果信息共享不及时,成果运用渠道不畅通,没有达到审计一个受益一片的效果。

三、深化基层央行内审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大审计处理力度

内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2]。对存在重大违纪违规、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的单位,以及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不彻底、屡查屡犯的单位,要坚决查处,严肃依法进行约谈和问责,发挥审计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打造审计铁军形象,强化内审部门的公信力,促进被审计单位全面防范风险,规范权力运行,厉行节约,从严管党治党[3]。

(二)建立“巡审协作”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从严管党治党,就要科学整合和发挥内审、巡视两大监督资源,充分发挥审计专业性强、巡视政治敏感性高的特点,构建“审巡协同、边巡边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巡审协作机制[4],将审计监督和巡视监督有机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一是建立审计巡视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计划互商,统筹安排监督资源。二是信息和资源共享。巡视可以抽调内审人员参与巡视工作,发挥审计的专业优势,提高巡视质量。三是内审部门应及时了解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干部职工举报或信访反映的问题,并作为审计关注重点,实现巡视“政治体检”和审计“业务体检”优势互补[5],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三)强化三方面责任,形成多方整改联动机制[6]

一是强化被审计单位的主体责任。针对审计发现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作出进一步整改的安排和承诺,切实加大整改推进力度,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分类梳理、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制度机制。二是强化内审部门的跟踪督促。内审部门要健全整改检查跟踪机制,按照“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检查督促责任,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对被审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依法依规追责问责[7]。三是强化有关方面的协作配合。加强与相关对口业务部门的交流磋商,从业务条线上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8]。对被审计对象下发整改通知书的同时应抄送相关业务部门,要求对口业务部门协助督促整改。

(四)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加大推动完善制度力度,通过深入揭示审计查出问题的体制机制根源,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推动加强管理和完善制度,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预防相关问题的发生,实现整改成果的制度化、长效化[9]。二是提高制度执行力。要严格按照不相容职责相分离的原则,明确岗位责位,确保制度执行到位,防止“走过场”,形成各财务岗位之间、业务与财务之间、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与财务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强化风险控制。三是探索审计结果公告制度[10],加强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的结合,在促使被审计单位及时主动地抓好整改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其他单位举一反三,自查自改,进一步强化管理,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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