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应对对策

2018-12-06 11:01公平韩洪文宫晶晶李凯烟台南山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8年15期
关键词:自律金融

文/公平 韩洪文 宫晶晶 李凯,烟台南山学院

1 互联网金融概述

20世纪90年代末,互联网在中国兴起,自进入中国开始经历起步、萌芽、发展和监管整顿四个阶段。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创新,新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交易模式出现,如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和征信行业等,其交易规模也不断扩大,其中,第三方支付和网络信贷的交易规模在2010—2016年的六年中分别增长了200 00亿元和180000亿元。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也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重要问题,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的情况下,我们需要高度警惕“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的累积风险。因此,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重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针对风险的出现,能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2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分析

2.1 业务管理风险

业务操作风险和从业人员的专业性欠缺共同导致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业务管理风险。银行、证券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在业务操作设备以及人员培训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很好的规避了业务操作风险。而互联网金融行业则与传统金融行业不同,一方面,网络的虚拟环境是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对操作规范、操作流程未充分了解,就容易出现业务操作风险,例如产品选购差错等;另一方面来自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员工的专业性认知,绝大部分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都缺乏专业的金融、法律以及互联网系统操作的专业技能,他们的工作定位是销售员,经过一周的“培训”,即可销售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债权包之类的金融包装产品。

2.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或者双方拒绝或者无力履行契约中约定好的法定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者预期收益减少的风险。无论是传统金融业还是互联网金融业,信用风险都是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类风险。在网络信贷中,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平台本身和贷款人两方面。一方面,大部分的网络借贷平台已不再是“居间人”,而自身做起了信用平台,由平台本身控制融资过程中的资金获取和运转,这就产生了非法集资和卷款跑路的资金灭失风险;另一方面,贷款人的信用也是造成网贷信用风险的主要原因。由于P2P网络借贷无需担保和抵押,因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很难得到保证,致使资金出借人承担了很大的风险,而且P2P平台本身无法通过银行征信系统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水平进行核查,仅仅依靠借款人自身提供的银行流水,根本无法准确的判断其真实还款能力。

2.3 调控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央行可以通过货币政策改变货币供给量,调节社会总需求,进而调节宏观经济。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其创造的具有现金替代性的虚拟货币,影响了央行对于社会货币总需求的判断,扰乱了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进而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在互联网金融的各种机构和平台中,都存在着大量资金沉

3 互联网金融发展对策分析

3.1 进行行业规制

为减少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业务管理风险,需要建立并完善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和从业人员的准入两方面。可以仿照《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的模式,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制度化、明晰化,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规范发展。(1)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设立必须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查批准;(2)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设立条件,对公司章程、盈利能力指标、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等进行规定;(3)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业务限制,使业务开展关在“活动自由的笼子”里;(4)对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进行细化: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通过相关资格考试、具有一定年限的从业经验、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且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根据不同职务的需要,基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行业协会的有关准入资格证书;(5)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从业禁止和违规处罚措施。针对国家调控政策的风险,国家需要将各类征求意见稿尽快实施,变成正式实施的管理办法,并在统筹行业法规制定的大环境下,将其以法律的形式纳入国家部门法体系。

3.2 完善征信体系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金融企业并非法定使用者,难以获得人民银行的征信数据库中的个人信用信息,因此政府需要加大基础信用共享数据库的建立力度。(1)要求开放共享央行征信数据库等各种数据资源,探索通过将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网络平台进行对接,实现便利化查询;(2)制定征信数据库有序开放的规则,可采用客户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签字授权的方式,以此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开放数据进行牟利;(3)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失信惩戒机制,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搭建信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通过建立并共享“行业违约黑名单”的方式,大幅提高失信者的违约成本,杜绝“老赖”借完这家借下家的恶意融资现象;(4)加强信息安全监管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5)引进各类复合型征信人才,充实监管队伍,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3.3 加强行业自律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6年3月25日正式成立,该协会的成立举起了行业自律的大旗。说明政府开始鼓励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业组织和从业人员必须要自觉遵守共同制定的规则来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1)加强引导互联网金融业进行行业自律,并制定可行的行业和企业自律管理规则和对应的奖惩机制;(2)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速度,定期披露共享信息;(3)建立内部自律监督和评价机制;(4)建立并完善风险防范和治理机制,保障行业健康安全发展;(5)强化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强化责任履行的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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