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夷治夷”:明清时期土司地区的国家治理手段

2018-12-06 07:34李良品李思睿文军
广西民族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明清时期国家治理手段

李良品 李思睿 文军

【摘 要】“以夷治夷”是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对土司地区进行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明清中央政府运用“以夷治夷”手段主要基于历史经验和现实考量两方面的因素。明清统治者“以夷治夷”的举措有三:一是剿抚并施,二是土流并治,三是众建寡力。“以夷治夷”的手段虽然是明清中央王朝统治集团利益与土司地区民族首领统治集团利益相互结合的产物和长期博弈的结果,能达到分化少数民族、维护中央王朝统治的目的,但是这种手段在国家治理土司地区的过程中发挥着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以夷治夷;明清时期;土司地区;国家治理;手段

【作 者】李良品,长江师范学院教授,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重庆涪陵,408100;李思睿,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民族学院讲师,重庆北碚,400715;文军,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历史学院副教授,重庆涪陵,408100。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8)05-0088-007

“以夷治夷”出自《明史·张佑传》,原文为:“以夷治夷,可不烦兵而下。”“以夷治夷”最初的意思是利用外族之间的矛盾,使其互相冲突,削减其力量,以便控制或攻伐。与“以夷治夷”语义相近的词语还有“以夷治夷”“以夷攻夷”和“以夷伐夷”,只是“以夷攻夷”在手段和方式上表现得更为激进。可以说,“以夷治夷”是历代封建统治阶级对少数民族实行的一种民族分化手段。明清中央政府在土司制度实施过程中,借鉴历史经验,自始至终将“以夷治夷”作为国家治理土司地区的一种重要手段。

一、运用“以夷治夷”手段的缘由

有学者认为,“以夷治夷”是指中原汉族政权利用少数民族对付和控制少数民族的一种策略。[1 ]明清统治者就是通过“以夷治夷”的手段,达到分化少数民族、维护中央王朝统治的目的。明清中央政府为什么将“以夷治夷”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三。

(一)有历史经验

“以夷治夷”是自秦代统一全国以来,中原统治者在依靠自身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力量之外,还寻求其他民族的力量以驾驭、牵制、抗衡甚至打击给统治政权带来严重威胁的另一民族力量,实现其民族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2 ]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中央设置“典客(或典属国)、秦官,掌诸归义蛮夷”,专管民族事务。在边疆地区设置“内郡为县,三边为道”的地方行政机关,直接处理民族地区的日常事务,并采取“仍令其君长治之”的办法,以法律保障民族首领的统治地位。[3 ]这一系列举措,无疑是“以夷治夷”作为国家治理民族地区所采取的举措或手段的由来。从文献得知,“以夷治夷”在秦汉时期已经广泛使用。汉代统治者在军事上就充分利用少数民族之间的矛盾,使其自相冲突,削弱双方的力量。明清中央政府深知“以夷治夷”有过历史教训,但“以夷治夷”的历史经验确是国家治理土司地区的主流。由于元朝中央政府推行了“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逐渐形成了土司制度,民族地区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等普遍成立,深刻地影响了明清两代。明代中央政府“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4 ]7981-7982清代沿袭明代的土司建制,只是“稍加损益”。清朝雍正年间,在湖广、贵州、四川、云南等地大力推行“改土归流”政策,逐渐使土司制度式微,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土司制度也宣告终结。因此,明清在西南、中南及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土司制度,册封当地部落酋长为土司。“以夷治夷”手段的巧妙运用,不仅取得很好的效果,而且巩固了中央王朝对土司地区的统治。

(二)有现实考量

明清统治者在治理土司地区时,采取“以夷治夷”的手段,除了有历史经验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现实考量。

1. 中央王朝实力所限。明清政府推行土司制度的地区,都是边疆或边远少数民族地区。那里交通闭塞,经济发展缓慢,文化水平很低,风俗习惯根深蒂固,社会组织纷繁复杂,地方豪酋威望崇高,而中央王朝实力有限,鞭长莫及,只能实施土司制度,并采用“以夷治夷”的统治手段。这在《明史·保靖土司志》中能体现明代中央政府的意图。该志载:“宣德元年(1426),宣慰彭大虫可宜遣子顺来贡。四年(1429),兵部奏:‘保靖旧有二宣慰,一为人所杀,一以杀人当死,其同知以下官皆缺,请改流官治之。帝以蛮性难驯,流官不谙土俗,令都督萧授择众所推服者以闻。” [4 ]7995面对保靖地区的情况,皇帝认为蛮族人的性情难以驯服,流官不熟悉当地的风俗,不好治理,责令都督萧授在当地选择一个有威望、大家都服从的人推荐上来。由此说明,这个被推荐上去的人,就是后来的保靖彭氏土司。事实上,明清中央政府实施土司制度以及在土司地区采取“以夷治夷”的手段,不仅是中央王朝与地方民族首领相互博弈、不断调适的结果,而且也是明清中央王朝统治利益与土司政权统治利益相结合的产物。正统四年(1439)南丹土官莫祯奏请使宜山等县所治之土民受其统治,帝曰:“以蛮攻蛮,古有成说,……彼果能效力,朝廷岂惜一官?”[4 ]8209可见,明王朝虽有开疆辟土的心思,但又怕蛮民不顺眼,常常引起战争,所以,中央王朝不“惜一官”。[5 ]明清中央政府目的在于利用当地民族首领的传统势力和影响力,巩固中央王朝对土司地区少数民族的有效掌控。土司地区民族首領凭借中央政府的诰敕、印信和号纸等信物以提高自己在当地的地位,有力巩固自己的统治。[3 ]中央王朝与土司政权相互利用,上下互动,各得其所。

2. 中央政府增加赋税。土司制度从元代不干预土司地区的内部事务到明代的“额以赋役”,这是土司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转变。由元代比较松弛的关系到朝贡纳赋,这个转变表明了当明王朝的力量已经足以驾驭各地土司时,各种贡赋必然随之产生。从现有史料看,明代以前,中央政府对各地土司剥削较轻,明清时期逐渐加重。明代对云南布政司属各土司地区征收田赋是较为苛重的。有的土司地区仅缴秋粮米,如征收王弄山长官司秋粮米6868.853斗,溪处甸长官司4242斗;有的土司地区夏税麦和秋粮米都要征收,如征收施甸长官司夏税麦811.26斗,秋粮米4547.379斗;凤溪长官司夏税麦256.2斗,秋粮米2009.447斗。有的土司地区则将夏税麦、秋粮米折合成差拨金银,或差拨谓马匹,如干崖宣抚司征收差拨银100两,南甸宣抚司征收差拨银100两,木邦宣慰司差拨银1400两,陇川宣抚司差拨银400两,芒市长官司差拨银100两,潞江安抚司差拨银142两,车里宣慰司差拨金50两,孟养宣慰司差拨银750两,孟良府差拨金16两6钱7分,钮兀长官司差拨马四匹,每匹折银10两。[6 ]792-805形式多样,不一而足。可见,封建王朝通过土司向土司地区各族民众征收贡纳,剥削关系是十分明显的。

3. 有利于中央政府征调。明清中央政府实施土司制度的另一目的就是可以频繁征调各地土司土兵。由于明代中后期政治腐败,官场黑暗,导致全国各族人民反抗斗争不断,倭寇频繁侵扰东南沿海,明王朝处于内外交困的境地。于是,中央政府不断征调湖广、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的土司土兵征贼、平叛、援辽、抗倭等的记载史不绝书。明清时期中央王朝频繁征调土司土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能节省中央政府的开支,正如明朝葛守礼在《与郭一泉论边事》所言:“则有妻子乡土之安,无逃亡躲避之患。无事则耕,有警则备。万全之长计也。”[7 ] 从战时费用来看,土司土兵奉调打仗与官军相比,中央政府可以节省半的开支。如康熙十七年(1678)题准:“土兵助战阵亡者,照步兵例减半给赏;阵前受伤者,照各等第减半给赏。”[8 ]正如清人胡醇仁在《耕兵议》中所言,广西耕兵是属于土司麾下的土兵,中央政府在“险要之地,募民为兵,给与田地,且耕且守”,对于国家来讲,战时有可用之兵,平时“无养兵之费”[9 ]220,这无疑是一件划算的生意。土司被频繁征调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央政府可调动甲地土司的军事力量去消灭乙地土司的军事实力,借以减轻中央政府维护土司地区的压力。

二、运用“以夷治夷”手段采取的举措

土司制度是明清中央王朝对西南、中南及西北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以夷治夷”是王朝用以对付少数民族反抗的惯用手法。当中央政府面对不服从的少数民族首领或土司,在再三诏谕无效的情况下,只有付诸武力。但官军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环境不熟悉,无疑加大了征剿的难度。所以,中央王朝利用反叛地区附近熟悉该地区环境、且服从中央王朝统治的少数民族土司来征讨少数民族首领或反叛土司就显得顺理成章了。故清人毛奇龄对明“以蛮攻蛮”的方式评价道:“以蛮制蛮,即以蛮攻蛮。倘溪洞之间,窃发进起,则彼我征调,颇易为力。因之设土兵相制之法。而其后辗转假借,凡议大征者,无不借俍兵、土兵,远为驱遣。”[10 ] 1可见,明清两代“以夷治夷”的手段已深入统治者和各级官吏的内心。那么,明清统治者“以夷治夷”究竟有哪些举措呢?

(一)剿抚并施

明清中央王朝处理民族问题尤其是土司地区问题的基本对策就是“我国家设列土官,以夷制夷,逆则动兵剿之,顺则宜抚之”[11 ]348。征剿和招抚同时使用,这是历代封建王朝惯用的伎俩。史家在总结大明王朝驾驭土司之法时言:“其要在于抚绥得人,恩威兼济,则得其死力而不足为患。” [4 ]7981明清中央王朝在剿抚并施前提下,在对各地土司实行征剿、抚驭策略的过程中,其本身既有不乏失之偏颇的一面,也有令最高统治者担忧的一面。正如明太祖所言:“抚之而过在太宽,剿之而过在太严。”[12 ]笔者搜索《明史》《清史稿》“土司志”后发现,涉及对明清时期土司的剿、抚词语较多,但主要侧重于或“剿”或“抚”,将两个词语连用者为数不多,仅限于“抚剿”“剿抚”和“相机剿抚”三个词语;对于各地土司表现出来的不满或反抗,明清中央政府就会出去“招抚”策略,在《明史》《清史稿》的“土司志”中常常出现“往抚”“招抚”“抚之”“抚谕”“抚散”“收抚”“镇抚”“抚绥”“抚捕”“抚定”等词语,这些词语的背后体现的是中央政府对各地土司“抚”的行动、方式、过程及结果等。从《明史》《清史稿》的“土司志”中又可见一种常见的现象,当明清时期某个土司反抗或反叛中央王朝时,中央王朝派朝廷命官前往“屡抚不听”或“屡抚不退”之时,中央王朝就会露出心狠、残暴的一面,即展开对该土司实施“剿”,其中,凸显“剿”的行动、过程、方式的词语有“征剿”“赴剿”“进剿”“攻剿”“回剿”“搜剿”“会剿”“分剿”“排剿”“协剿”“助剿”“防剿”“合剿”“追剿”“擒剿”“雕剿”等;从“剿”的程度上看,则主要用“大剿”“尽剿”等词语。从中央王朝“剿”土司的结果看,则主要用“剿之”“剿治”“剿捕”“剿降”等词语,其最残忍的莫过于“剿除”“剿灭”“剿平”。王守仁在《处置平复地方以图久安疏》中针对“剿”与“抚”的问题,信奉的是“可抚则抚,当剿即剿”。他在《奏报田州思恩平复疏》中对田州、思恩土司的“剿”与“抚”提出过“十患”与“十善”的问题。他认为:

故为今日之举,莫善于罢兵而行抚;抚之有十善。活数万无辜之死命,以明昭皇上好生之仁,同符虞舜有苗之征,使远夷荒服无不感恩怀德,培国家元气以贻燕翼之谋,其善一也。息财省费,得节缩赢余以备他虞,百姓无椎脂刻髓之苦,其善二也。久戍之兵得遂其思归之愿,而免于疾病死亡脱锋镝之惨,无土崩瓦解之患,其善三也。又得及时耕种,不废农作,虽在困穷之际,然皆获顾其家室,亦各渐有回生之望,不致转徙自弃而为盗,其善四也。罢散土官之兵,各归守其境土,使知朝廷自有神武不杀之威,而无所恃赖于彼,阴消其桀骜之气,而沮慑其僭妄之心,反侧之奸自息,其善五也。远近之兵,各归旧守,穷边沿海,咸得修复其备御,盗贼有所惮而不敢肆,城郭乡村免于惊扰劫掠,无虚内事外,顾此失彼之患,其善六也。息馈运之勞,省夫马之役,贫民解于倒悬,得以稍稍苏复,起呻吟于沟壑之中,其善七也。土民释兔死狐悲之憾,土官无唇亡齿寒之危,湖兵遂全师早归之愿,莫不安心定志,涵育深仁而感慕德化,其善八也。思、田遗民得还旧土,招集散亡,复其家室,因其土俗,仍置酋长,彼将各保其境土而人自为守,内制瑶、僮,外防边夷,中土得以安枕无事,其善九也,土民既皆诚心悦服,不须复以兵守,省调发之费,岁以数千官军,免踣顿道途之苦,居民无往来骚屑之患,商旅能通行,农安其业,近悦远来,德威覃被,其善十也。[13 ]

可见,王阳明对土司的“剿”与“抚”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只要我们翻检明清的历史就会发现,在中央王朝与以西南地区为代表的土司的利益博弈中,明清中央王朝虽然有时会在一些问题上做出让步与妥协,但更多是要求各地土司的归附与服从。只要反叛,绝没有好下场,诸如广西思恩、田州土司叛乱,云南的五征武定、三征麓川和“沙普之乱”,川黔“奢安之乱”,四川的“平播之役”和平定大小金川之乱等无不如此。可以说,明清时期中央王朝的剿抚并施,是一种以剿为主、以抚为辅之策,如明代正统年间中央王朝的“三征麓川”,就凸显了从抚到剿、由弱渐强、以剿为主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维护中央王朝的统治。但从另一方面看,这也导致土司地区乡村社会与王朝国家之间常常出现反反复复的矛盾。

(二)土流并治

明清时期国家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中央政府统治的核心区和边缘区的程度差别。西南、中南及西北的土司地区,相对于王朝国家统治的核心区而言,属于边缘区和边陲地。王朝国家对于始终处于远离政治中心的边缘区和边陲地的土司地区,其控制往往有力不从心之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王朝国家不得不接受一些朝廷命官的建议,采取“土流并治”的举措。“土流并治”这一举措是明清时期国家治理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从明清时期土司制度的涉及看,这一制度性安排,均始于元代的“参用其土人”的制度性安排。明清两代,中央政府在土司地区实施“土流并治”“土流参治”“土流参用”“土流兼用”等举措。王守仁在《处置平复地方以图久安疏》中就提出“特设流官知府以制土官之势”和“仍立土官知州以顺土夷之情”两条建议[14 ]260-262,这可以说是“土流并治”的高度提炼以及对国家治理土司地区的一大贡献。明清时期中央政府为了有效地治理土官區,在土司系统或土司衙署内附设流官机构,而在一些以流官为主的政府系统内又附设土官机构,以共同治理流官区,实行“土流共治”。翻检文献不难发现,明清时期的“土流并治”不仅体现了土官和流官可以在同一土司衙署并存,而且意味着各地土官与流官相互之间可以转型或兼任。也就是说,这里有三种情况:一是土官可以作流官,二是流官可以在土司衙署做官,三是土官与流官可以转型或兼任。这表明“土流并治”的制度设计,其内涵十分丰富。“土流并治”不仅是土官和流官的共同存在,更重要的是土官和流官对土司地区政治、经济和军事的共同治理以及对土司衙署内相关事务的共同管理。如此一来,土司衙署中除了宣慰使、宣慰同知、宣抚使、宣抚同知、安抚使、安抚同知、招讨使、副招讨、吏目等为土人之外,佥事、经历、都事、照磨等佐贰官或土或流。从这种编制格局可见,在各地土司衙署的行政建制就体现为土官和流官相互监控、相互制衡、并存共治,共同行使中央政府交付的国家治理权。研究表明,在宣慰司和宣抚司内,宣慰使和宣抚使为土官之职,是土司衙署中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辖区内的政治、经济、军事、安全等行政事务;宣慰同知、宣抚同知、副使、佥事等为佐贰官(即副职),这些官员大多是朝廷任命的流官,主要辅佐宣慰使和宣抚使行使权力;经历、都事、知事等为首领官,主管土司衙署中的文案事宜,其中经历负责管理土司衙署中的出纳文移,也就是文书的办理,由知事辅佐经历官;都事主要负责土司衙署中文书收发、稽查纠失和监印等日常事务。这些首领官往往是土流参用。因此,明清时期的宣慰司和宣抚司的长官都是当地少数民族首领,由兵部负责管理他们的承袭、任命等相关事宜,而佐贰官、首领官属于文职序列,则由吏部与兵部选用和委派到各地土司衙门。由于佐贰官、首领官是在土官衙署中工作,即便他们是文职序列,也要由吏部会同兵部共同选用和委派。[15 ]这不仅体现了明代丘浚《广西众建土官议》“府州正官,皆以土人为之;而佐贰幕职,参用流官”[16 ]197的建议,而且彰显了明清时期土司制度实施过程中国家治理的特色。

(三)众建寡力

明朝成化元年(1465),中央王朝两广用兵,其间丘浚在经筵讲官任上,随行两广,撰写了诸如《两广事宜议》等多篇“议”类文章,其中《广西众建土官议》很有见地,其中有“众建官而分其权”的观点不但得到统治者的高度认可,而且也为史家和学界极度赞赏。丘浚以广西左右两江为例,建议“有能率其种类五百名以上内附者,即授以知州之职;四百名以下,量授同知、判官、吏目等官。其官不拘名数,亦如卫所之制”。如此一来,“众设其官,势分力敌,自足相制,不能为乱”,无形之中就实现了“国家之势益尊,不劳兵戈而一方安靖”[16 ]198之目标。时隔60多年后,时任总督两广兼巡抚的王守仁,面对思恩、田州的叛乱以及“土官知州既立,若仍以各土目之兵尽属于知州,则其势并力众,骄恣易生,数年之后,必有报仇复怨,吞弱暴寡之事,则土官之患,犹如故”的实际,他给嘉靖皇帝上了《处置平复地方以图久安疏》,提出了“分土目以散其党”[14 ]262的建议。从王守仁的这篇奏疏可见,他将“分土目以散其党”的观点予以具体化,可操作。他对田州“众建寡力”的做法是将田州各甲,“分设为九土巡检司……各立土目之素为众所信服者管之”。[13 ]这就是“以夷治夷”主要措施之一,即众建寡力,分而治之。也就是将原来大土司广阔的辖地划分为若干小片区,设立若干个小土司。上述情形就是王守仁针对广西田州、思恩两个土司衙署势力过大、事端频起而采取的设置土巡检司分而治之的举措。王守仁不仅提出了“分设土官巡检,以散各夷之党”的观点,他在设置土知州、土知县之外,设立了众多的土巡检司,让这些土巡检司属流官知府直接管辖,这无疑就分裂了这些土巡检司的土目与土知州、土知县的关系,最终实现了削弱土知州和土知县实力的目的,真正做到了“土官既无羽翼爪牙之助,而不敢纵肄于为恶;土目各有土地人民之保,而且不敢党比以为乱”[14 ]262。

这种“众建寡力”的举措不仅在明代的广西盛行,到清代后同样在土司地区盛行,清政府甚至将“众建寡力”的举措写进了《大清会典》里。如《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十《兵部·武选清吏司·土司》之“土官袭职”条和《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九《兵部·土司》之“土司袭职”有基本相同的内容:

雍正三年覆准……嗣后各处土官庶支子弟,有驯谨能办事者,许本土官详报督抚,具题请旨,量给予职衔,令其分管地方事务。其所授职衔,视土官各降二等,如文职本土官系知府,则所分者给通判衔;系通判,则所分者给县丞衔。武职本土官系指挥使,则所分者给指挥佥事衔;系指挥佥事,则所分者给正千户衔。照例颁给勅印、号纸。其分管地方,视本土官多不过三分之一,少五之一。此后再有子孙可分者,亦许其详报督抚,具题请旨,照例分管,再降一等。给予职衔、印信、号纸分土如前例,授职再降一等。[8 ]

清代中央王朝利用土司与土司之间的矛盾进而分而治之的案例也不胜枚举。如勐角董土司的形成就是清代中央政府“众建寡力”的结果。清乾隆三十一年(1766),耿马土司派遣其弟罕朝金为勐角董太爷,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到第五代时,勐角董太爷的势力逐渐超过耿马安抚司,并逐渐产生篡夺耿马土司职位的想法,于是耿马安抚司与勐角董太爷之间引发了纷争。清政府为了平息二者之间的内部纷争,同时也为了加强清政府对云南南部傣族土司地区的控制,采取了“分而治之”的政策。道光八年(1828),清政府将挡帕河南部地区划给勐角董归罕荣高管理,挡帕河北部由耿马安抚司管理。光绪十七年(1891),清政府封勐角董土千总,有印信一枚、号纸一张,准其世袭。由此形成了勐角董土司。[17 ]

三、“以夷治夷”手段的作用

明清统治者在土司地区实施“以夷治夷”手段,这不仅与该地区环境恶劣、交通闭塞、经济滞后、文化水平很低有关,而且与当地原有社会组织根深蒂固密切相关。众所周知,土司地区的民族首领在这些地区具有崇高的威望,而中央王朝鞭长莫及,只能采取“以夷治夷”的手段。学界对明清中央政府“以夷治夷”手段褒贬不一。我们只有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来剖析“以夷治夷”,才会得出与实际相吻合的答案。“以夷治夷”的手段虽然是明清中央王朝统治集团利益与土司地区民族首领统治集团利益相互结合的产物和长期博弈的结果[3 ],能达到分化少数民族、维护中央王朝统治的目的,但是这种手段在国家治理土司地区的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維护祖国统一

如前所述,土司地区都是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由于社会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文化发展滞后,中央王朝如果采取统治经制州县的办法去治理土司地区,势必会激起当地民族首领所统慑地区的反抗,而这种反抗将是旷日持久、连年不断的。中央王朝由于实力有限,要应付这种旷日持久的动乱必将付出沉重代价,且结果还将是得不偿失。因此,中央政府采取“以夷治夷”的手段,应该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以夷治夷”手段的运用,不仅土司地区的少数民族易于接受,而且明清中央政府也从中得到好处。同时,在中越、中柬、中缅边境实施土司制度,从中央王朝的角度看,使土司地区成为我国内地与外国之间一个相对较为广阔的军事缓冲区,当我国与外国发生军事战争时,中央王朝既可以利用土司的军事力量去对付外来的军事力量,边疆土司地区又可以成为维护祖国统一的一道屏障,这是中央王朝谋求的另一种“以夷治夷”手段。无论是中央王朝的军事力量有限,还是利用土司军事力量对付外来侵略战争,这种“以夷治夷”手段对于维护明清时期国家的统一和土司地区的民族团结,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促进经济发展

明清中央王朝采取的“以夷制夷”手段,稳定了西南边疆地区的稳定和国家大一统的局面。在这种时局里,其经济发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层面从元代不干预土司地区的内部事务到明代的“额以赋役”,再到清代田赋的逐渐加重,既充实了国家的府库,也发展了农业经济,如前面提及的土司地区实缴夏税麦、秋粮米就是例证;二是通过各地土司的朝贡,加强了土司地区各族民众与朝贡沿线地区各族民众经济文化的交流,西南地区土司将金银器皿、各色绒绵、各色布手巾、花藤席、降香、黄蜡、槟榔……各色足力麻、各色铁力麻、各色氆氇、左髻、明盔、刀、毛缨、胡黄连、木香、茜草、海螺、毛衣等物品源不断地输入北京及广大的中原大地,极大地丰富了北方人民的经济文化生活。[18 ]592-595同时,土司地区民族又从中原汉族地区带回了先进的科学知识和农业生产技术,促进西南、中南和西北土司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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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明〕申时行.明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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