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村振兴中的文化重构

2018-12-06 07:34李军明向轼
广西民族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乡村振兴

李军明 向轼

【摘 要】文化重构既是推进乡风文明的基本措施,也是整合乡村力量的基本手段,更是保护乡村文化多样性的基本对策。乡村文化存在衰败化、脱域化、碎片化等问题,因此必须进行乡村文化重构。“整合—展示”与“吸纳—融合”的动态演变路径、“文—人”一体的活态发展路径、“文化基因—文化事项—文化空间”的系统性保护路径是实现乡村文化重构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乡村振兴;文化重构;文化转型

【作 者】李军明,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贵州都匀,558000。向轼,重庆文理学院文化遗产学院研究人员。重庆永川,402160。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8)05-0095-009

一、引 言

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同时在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对“乡村振兴战略”作了具体部署,并在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及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实施该战略的具体方案,要求在2050年全面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乡村振兴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实现乡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的有机统一,其内容主要包括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五个方面。在乡土社会中,乡村—文化—环境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乡村是文化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场域,环境是乡村与文化的生存土壤,而文化则为乡村建设、生态保护提供精神动力,也是发展乡村、建设乡村的重要资源。正如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的保障,必须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提升农民精神风貌,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可以说乡风文明是乡村社会稳定有序的基石,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建设内容涉及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习俗,以及生存方式与情感心理等,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1 ]而传统乡村社会中的村规民约、生活习俗、行为方式、思想觉悟、生活风尚等是乡民精神信仰、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的集中体现,是乡村社会的“隐性文化”[2 ],在整个乡村的乡风文明建设中起着主导和决定作用。因此要依托乡村社会原有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基础推进乡风文明建设,促进乡村文化振兴,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整体推进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现阶段乡村文化式微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是当前乡村振兴的最大制约因素。因此要采取一系列干预措施,使乡村社会原有的文化整合与调控机制得以正常运行,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治理有效等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社会秩序,从而有效推进乡风文明建设,促进乡村文化复兴。可以说乡村文化重构既是推进乡风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增强村民文化自信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保护乡土文化基因的多样性,也有利于增强乡村社会的凝聚力。那么,何为乡村文化重构?乡村文化重构是指为适应乡村社会内部文化要素和外部文化环境的变化,立足于原有的文化基础,在乡村振兴中有意识采取一系列干预措施,通过对乡土文化的保护传承,开发利用以及不同文化间的吸纳融合,建构出一种新的具有区域特色、乡土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系统,从而实现对乡村文化的活态传承、功能提升及整体性保护。也就是在时代变迁中,乡村社会原有的文化系统功能失调,通过对乡村社会内部各文化要素进行保护传承、优化重组及开发利用,建构出一种新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型乡村文化系统,以充分发挥乡村文化的整合与创造、凝聚与价值认知功能。

二、乡村文化发展的现实困厄

(一)乡村文化衰败化明显

随着现代化、城镇化、信息化的快速推进,乡村文化衰败成为既定事实,这种衰败既体现在传统村落的乡村社会中,也体现在转型发展的乡村社会中,其具体表现为乡村文化的断裂与边缘化。

一是乡村空心化导致乡村文化传承断层。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源是乡村社会人口单向流出所致。由于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乡村社会中原有的生计方式不能满足乡民生产生活需要,在生计压力下不得不选择外出务工,以至于出现大量的空心村。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的行政村、自然村数量呈严重下降趋势,行政村从1986年到2011年,减少258020个,平均每年减少10321个;自然村从1990年到2013年共减少1123200个,平均每年减少48835个。[3 ]7这种人口的不平衡流动是由乡村内生离心力和外生牵引力共同作用的结果。笔者在乡村调研中发现,农民逃离乡村是一个“代际传递的梦想工程”,部分农民因现有能力及条件约束,把逃离农村的梦想寄托于下一代,如此下去必将人去楼空。乡村是传统文化的生存空间,而人是文化基因的载体,人都逃离了原有的生存环境,又何谈乡村文化的保护传承?乡村的最终结局是一个失去文化内涵的空壳,成为毫无生机的文化荒岛。

二是乡村边缘化导致乡村文化地位衰减。大部分人具有思想偏见,片面地认为城市优于乡村,前者是“文明”与“富裕”的名片,后者是“愚昧”与“贫穷”的象征。可以说在现有的文化体系中人为地将乡村文化与城市文化放在不平等的天平上,从而导致乡村文化话语权逐渐消解。因为基于人的理性选择(其实是有限理性),乡村原有的生产方式、思维方式、人际关系悄然发生变化,长期下去必然导致乡村文化价值体系解体,利益的驱动几乎淹没一切传统乡村社会文化价值,而成为乡村社会的最高主宰。[4 ]从乡村社会的内部结构看,传统的乡村精英(如寨老、活路头等)逐渐没落,失去凝聚人心与汇聚乡民的力量。“差序格局”既是乡村社会秩序运行的基本逻辑,也是乡村文化体系运行的基本规则。在乡土社会中,乡村精英是乡土社会稳定的中坚,既扮演着调和各种关系与冲突的中介人角色;又发挥着文化教导、伦理指引等功能。但反观现实,乡土社会中非正式组织的乡村精英如寨老发挥的功能逐渐减弱,尤其是在发展乡村旅游的乡村社会结构中(如贵州西江苗寨),传统的乡贤或精英在现行乡村文化体系运行中的地位迅速被边缘化。

(二)乡村文化脱域化严重

环境是决定人类社会和文化特征的关键因素。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以及社会结构和文化特征都可以通过人类所处的自然环境得以解释 [5 ],这充分说明环境在乡村文化形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就是乡村文化系统与其文化环境互塑共生,文化系统的要素、结构、功能、属性、特性等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乡村环境塑造的。因此,无论是乡村文化的“内生演变”还是“外部植入”,都要坚持文化与环境的适应性原则,但遗憾的是现阶段乡村文化脱域化现象较为普遍。所谓脱域化是指在对乡村文化保护传承、开发利用中脱离了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环境(文化空间),或者在对乡土文化的外來“植入”中忽略了乡村社会原有的文化环境,以至于文化意义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一是体现为乡土文化在开发利用中的脱域化。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逐渐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尤其是民族文化。但乡民因能力、资本等条件约束不能对这些资源进行创造性转化,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对民族文化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那些实力强大的金融集团“另起炉灶”“异地重构”乡村文化,其典型代表是深圳锦绣中华民俗村。这种开发方式基本上只重视经济利益而忽略文化保护,而且在开发过程中假借原生态民族文化之名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甚至采取某些措施限制文化所有者参与。笔者在贵州某著名景点调研发现,所谓的原生态民族歌舞是一套按部就班的机械表演,“当地村民”(实际上是从各地招聘而来的演员)跟着音乐节奏整齐划一地比划动作,并不知晓演出节目背后深刻的文化内涵,声称是为了“生计”而参加演出。笔者认为,脱域的乡村文化资源开发不能视为对乡土文化的保护传承,而只是对过去乡村文化历史的舞台展现。正如张博指出,不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土性,脱离原有的文化空间进行旅游开发,将遗产强行移植并进行商品化的后果是:不受欢迎、价值不大的文化遗产,会被开发商最终抛弃而衰亡;那些受欢迎的文化遗产,表面上维持繁荣,但实际上它原生文化空间已经受到破坏 [6 ],其文化遗产的形态已经发生了改变。

二是体现为文化植入与乡土原生环境的脱域化。乡村文化有其独特的地域性、乡村性及社群性,这些特性与其生态环境密不可分;同时乡村文化具有开放性,只有不同文化之间互鉴才能“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增强乡土文化的活力。在新的文化“植入”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该文化要素对乡土文化环境的适应性,但行为主体(政府或开发商)在乡村文化的“嫁接”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破坏了乡村文化系统的生态环境。如部分乡村旅游景点生搬硬套地制造出与当地文化生境不和谐的假文化,尤其是民族村寨旅游中的“图腾柱”,看起来“高大”“神秘”,不仅与当地整体文化环境不协调,而且没什么文化内涵。

(三)乡土文化碎片化突出

严墨指出,文化是创造的,也是人定义的,向来没有一个完整的整体,是一个易于碎片化的时代;同时现代社会又是一个把碎片化不断重构的社会。[7 ]较为遗憾的是鄉村中的文化没有重构与整合的趋势,反而出现更为严重的“碎片化”,这种碎片化表现为自为的碎片化与人为的碎片化。

一是文化发展过程出现“自为”的碎片化。乡村文化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发展变化按照自身的运行逻辑进行有序的文化演化,可以说文化的新旧更替与推陈出新是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在乡村社会发展中,部分文化要素的功能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不再构成乡民生产生活需要,例如侗族的火塘和鼓楼、苗族的婚恋习俗、土家族传统编织工艺等文化要素都出现不同程度地衰退,“自为”地散落在乡村中。

二是人为的因素导致乡村文化碎片化。首先,部分文化要素因人的选择在新的文化生境中失去了生存土壤,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文化功能丧失,也不意味着文化基因的消亡,而是一种暂时性的回避,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复活。例如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梯田灌溉系统、水车等是农耕文明的产物,随着乡村人口的外出务工,这些文化要素的功能处于停滞状态。其次,人为的选择性保护也会导致文化碎片化。文化的边界与行政的边界往往具有不一致性,除了行政分割破坏文化整体性外,政府在保护中往往对那些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的文化事项保护力度大,而对那些知名度低、经济效益较差的文化事项保护不足,而且只注重保护乡村中某一文化事项,忽略了对该文化事项密切关联的文化基因及文化空间的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主要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只是提“相关”的场所,但并无实质内容,在具体操作中基本上是对某一具体文化事项的保护,例如水族马尾绣、土家族撒叶儿嗬、水族水书、侗族大歌等,而忽略了对该文化事项的生存空间、适用范围、文化意义的保护。这种以单一文化事项为基础的文化保护进一步加剧乡村文化的碎片化。再次,人为的“碎片化”还体现在乡土文化资源开发中的“断章取义”,如一些乡村习俗的某一特征被无限夸大甚至污名化,如泸沽湖畔的“摩梭人”之乡因“走婚”习俗被宣传成“艳遇之乡”,“芭莎苗寨”被描绘成最后的“枪手部落”等。

三、乡村文化重构的路径选择

(一)“整合—展示”与“吸纳—融合”的动态演变路径

传统村落中的乡土文化是一定时期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产物,更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互动的产物,文化的本质特征是某个民族生活方式的体现,而生活方式又是由一定时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方式发生较大的变化,其对应的文化表现形式也应当发生变化。可以说,任何一种文化形态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必然会有一些文化事项被激活、被消解或被重构,这几乎是不可避免的。[8 ]从某种意义而言,所谓原生态的民族文化是不存在的。因此,任何试图静态、固化保护民族文化的想法都不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在实践中都会遭到文化主体的强烈抵制。重构乡村文化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强乡土文化的活力与生命力,丰富乡民的精神生活,因此不能对乡土文化采取简单的静态保护措施和机械的传承方式,而是要在尊重文化内生演变规律基础上,形成一种“整合—展示”与“吸纳—融合”的动态演变路径。“整合”就是把乡村中的各种物质或非物质的文化要素结合起来,形成文化合力。“展示”就是要充分体现出乡土文化的张力,既包括对乡土文化人文价值的展示,也包括对乡土文化经济价值的展示;“吸纳”就是通过不同文化、不同文明的互鉴,扬长补短,美美与共,体现乡土文化兼容并包的特性。“融合”则是乡土文化在与外来文化的交往中,在传统与现代的互融中转型发展,把时代性与传统性有机统一起来。民族地区的传统村落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这些资源是人文价值与经济价值的统一体,只有通过对这些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如民族歌舞、民族传统工艺、民族村寨旅游、民族医药、民族食材等,以产品的形式走向市场,才能从不同视角展示乡土文化的魅力,从而实现文化资本化。同时,任何文化都处在不断地变迁中,在多元文化的交流碰撞中只有把他文化的精华与自身文化的发展演变结合起来,促进自我文化的转型发展 [9 ],才能增强传统村落中乡土文化的生命力。

“整合”就是将某一系统内不同结构、要素、功能建构为一个相互协调、有机统一的整体。乡村社会的文化习俗有其与之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且有其与之匹配的整合机制。文化的发展是不断地从碎片化走向“整合”的建构过程,可以说“整合”是文化“展示”的基本前提。乡土文化整合的内涵丰富,形式多样,既包括对乡村中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整合,实现文化的整体建构;也包括对乡村生产生活与自然景观的整合,实现文景一体化;还包括传统与现代、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整合,实现文化转型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对乡土文化的各类价值进行整合与转化,实现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历史价值向经济价值的转化。“展示”既是乡土文化获得生存的重要手段,也是乡民对自身乡村文化自信的重要体现,“展示”之目的在于向外界传递乡土文化的历史源流、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走向,以展示的方式实现乡土文化的交流与传播,获得他者对乡土文化的认同;同时以展示的方式体现出乡土文化多样性的价值,在全球与地方的转型中获得新的发展机遇。乡土文化的“展示”不是为获得经济价值进行掠夺性、毁灭性的开发,也不是为博得眼球、增强吸引力而进行异化、神话宣传,而是真实地再现传统乡村文化的发展全貌,因此在展示过程中既要秉承本真性与艺术性的统一,也要坚持前台与后台的统一。所谓本真性,就是展现真实的乡村,如村落布局、文化古迹、田园风光、山川河流、生产器具等;同时也要展示真实的乡村文化,如乡土风俗、民间信仰、传统节日等。当然这种展示并非不加修饰,在本真性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艺术性的表达,但绝非为刻意迎合他者求新求异而人为地对乡村文化进行改性。可以说整个乡村就是一个开放的展示场域,既包括显性文化(村容村貌、生产工具、生活场景)的展示;也包括隐性文化(民族信仰、婚丧习俗)的展示。而展示的方式要因村制宜,既要体现出多元性,也要体现创新性。既可以发展乡村文化旅游、民宿旅游、生态旅游,例如广西平安寨,不仅展示蘑菇房的建筑文化、农耕文明的梯田文化,而且可以展示壮族梳秧节、壮族山歌等民族风情;也可以发展乡村生态农业,例如湖北夹壁村是一座天然的生态茶园,“冷后浑”“黄金叶”是其特色产品;同时可以利用乡村文化资源发展民间传统工艺,如贵州卡拉村的鸟笼、贵州石桥村古法造纸、广西旧州手工绣球,既延续了传统文化,又实现了文化增值。

乡村文化具有自我调适、自我建构与自我强化的功能,也就是文化具有一定的“惯习”,在新的发展中会沿着过去的路径进行演变。文化的惯习可能进入良性循环轨道,产生文化发展的正效应,把原有的文化特质传递下来,但这种“惯习”有可能使文化发展沿着错误的路径“锁定”在某种无效的状态,同时又会排斥对其他文化要素的吸收,不利于文化的转型发展,导致文化发展的负效应。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即对立统一,传统乡村文化具有两面性,既要看到其优秀、合理的成分,同时也不能忽视其欠合理的成分,因此在鄉村文化重构中,要采取一定措施对文化发展的路径依赖进行适度干预,既要弘扬乡土文化的精华,也要摒弃不合理的成分,做到“扬”与“弃”的有机统一。在网络化的社会结构中,要真正复兴乡村文化,就要吸收他文化的养分,探寻乡土文化的依附体,在个性化中体现出共性,在共性中保留文化个性,形成不同文化的兼容发展,也就是在保留原有文化因子的同时,把他文化的优秀文化元与乡土文化中的文化基因有机结合起来,并借助于广为接受的新型文化载体传承乡土文化。湖北夹壁村在乡村文化重构中把现代文明与传统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借传统载体传播现代文明,如2015年中秋节大型文艺节目《重男轻女要不得》以劳作号子的形式宣传男女平等的观念 [10 ],这种传统与现代的嫁接,既传承了乡土文化,而且吸收现代文明的养分,在传统与现代的有机融合中实现了乡土文化的转型发展,这种新的文化态更易于与现代社会环境相适应。总之,“整合—展示”与“吸纳—融合”的动态发展路径强调文化与经济的互嵌、互融,既要实现文化增值,同时也要拓展乡土文化的生存空间,把传统与现代内化到乡土文化的转型发展中。

(二)“文—人”一体的活态发展路径

在乡村文化系统中,最重要的核心文化要素是“人”,人不仅是乡村文化系统的创造主体,而且是乡村文化系统的最终载体。乡村文化因人而生,有了人才有文化,可以说文化是人的生存之道,发展之道,乡村文化的生命力在于满足人的需要,是乡民生产生活中鲜活的场景与要素。而乡村中的人天然携带着某种文化基因,是文化的活态载体,同时人是文化的再生主体,为满足自身发展需要必须完成文化传递与再生产,因为“人出生以后就生活在人文世界中,这个世界不是个人造出来的,是前人留下来的遗产,个人通过学习在人文世界里生活。人本来是自然世界的一部分,但人的生活方式,包括思想方式和认识事物的方式都是前人给予的,是向前人学习而来的”[11 ],以学习或濡化的方式完成乡土文化的代际传递。在乡村振兴中,既要发展乡村经济,也要保护乡村生态,更要重构乡村文化。我们所重构的乡村文化是活的而不是僵死的,是为乡村发展服务的而不是在博物馆中简单地静态陈列,乡村文化复兴最理想的状态是既有活态功能,又有文化意蕴,更具有可感知性。因此在文化重构中不能只关注文化本身而忽略文化主体,也不能只保护文化形态而忽略文化内涵,这就要求在整个文化重构过程中体现出活态性特征,即文化功能与文化传承的活态性,把“文化”与“人”有机统一起来,走“文—人”一体的活态发展路径。

所谓文化功能的活态性是指乡村文化在乡村社会发展中继续为乡民的生产生活服务,发挥着活态的文化价值功能。文化功能论认为,一切文化现象都具有特定的功能,无论是整个社会还是社会中的某个社区,都是一个功能统一体。[12 ]柏贵喜从生活化与生存化功能角度探讨传统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机制,并指出当前文化保护的困境在于这两种功能的弱化。[13 ]对乡村整体而言,文化规约着乡村集体的行为方式,是整个乡村价值体系的建构与表达,是村民集体行动的心理基础,可以增强乡村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对乡民个体而言,文化是维系乡村内部团结的基础,不仅可以满足乡村内部成员的情感交流,而且是成员需求社会表达的有效方式。正如李忠斌、李军等指出,文化的产生、发展、传承是族群及成员的需要,不被族群及成员需求的文化会自行消亡,这是文化发展演变的重要规律 。[14 ]因此文化要成为族群的需要才有生命力,才有群众根基,所以文化就必须融入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并成为其活态的元素。任何一种文化都具有多重价值属性,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功能,而且文化的功能具有渐进性和更替性,在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对应的价值属性也不相同。“民族文化资源的属性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的动态演变过程,早期的民族文化主要满足各族民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体现为物质属性和精神属性。经过社会的动态演化,其经济价值日益凸显,逐步发展为一种综合性的资源属性。”[15 ]对乡村内部而言,文化发挥的是生产生活功能,在心理层面体现为民族禁忌、民族信仰,规约着乡村社会的集体行为;在生产层面体现为生产工具或生产技术,如梯田灌溉系统、稻鱼鸭共生系统、传统民族工艺,是乡村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社会而言,乡村是文化多样性的载体,具有不可替代的人文价值。当然,文化演变遵循着用进废退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部分乡土文化的功能弱化甚至退出历史舞台,例如少数民族婚恋习俗中的苗族游方、瑶族凿壁谈婚基本丧失原有的功能,但这些文化事项是在特定时期内少数民族群众与自然、社会互动的产物,具有较强的人文价值及经济价值,是稀缺的人文资源,对他者而言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可以人为地创造一些条件重构其功能,改变其原有的价值属性,以新的方式如文化旅游继续为乡村社会发展服务,这样不仅激活了已经或即将消亡的文化事项,而且保障了其功能的活态性,可以说乡村文化的功能因文化自身的演变而不断发生变化,“从满足这种需要转而去满足另一种需要,而且一时失去功能的文物、制度也可以在另一时又起作用,重又复活”[16 ]335。总之,某种文化事项不构成乡民的需要,不能给文化主体带来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文化持有者就会认为乡村文化是落后的,就会逆向选择,甚至抛弃乡土文化。在这种示范作用下,乡土文化的最终命运可能走向消亡。因此,在经济利益至上的物欲时代,对文化的功能提出更高要求,既要满足乡民的精神生活,更要满足乡民的物质生活,可以说重构乡土文化的活态功能是保障文化母体传递延续的关键所在。

所谓乡土文化传承的活态性是指文化在满足乡民需要的同时拥有广泛而深厚的群众基础,而文化主体为自身发展需要不断进行自觉地活态传承。文化作为一种非物质性社会存在,在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的一切运作都必须借助物质载体的运作来实现。载体存则文化存,载体灭则文化灭。[17 ]可以说文化的生命力在于文化植根于深厚的群众土壤。文化活态性与人的活态性一脉相承,而且人是活态文化的载体。乡村中人不再是简单意义上的“人”,而是一个活态文化符号的象征,不仅携带着文化基因,而且不断生产文化意义。麻国庆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与“人”的生产生活结合在一起,“人”是其最为重要的因素,在民族村寨的活化中,真正要保护的对象就是村寨中的“人”,只有“人”保护下来了,活态也不是问题了。[18 ]如前文所述,文化产生于而且服务于乡土社会,是地域性、民族性与群众性的统一,文化的活态性必须体现为传承主体的活态性,在文化传承过程中,不仅是形态的活态传承,而且是意义的活态传递。换言之,文化是一个完整的符号,是“能指”(文化形态)与“所指”(文化意义)的统一,完整的乡村文化传承必须是形态与意义的统一。乡村文化振兴面临的最大困境就是乡村人口单向流动,而民族地区的空心化更为严重,笔者在贵州某村寨调研发现,人口流动率在50%以上。要实现乡村文化的重构,就必须留住具有文化基因的乡民,留住了具有文化基因的人就留住了乡土文化的根与魂。可以说,只有依靠乡民的活态传承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文化代际传递与乡村文化复兴。行文至此,不得不对当前脱域化的文化资源开发进行反思,无论是文化的“生产性保护”还是“旅游化生存”都应在文化生长的乡土社会中完成,依托其深厚的群众根基,因此无论是文化资源开发还是保护必须通过一定的利益机制把乡民纳入其中,只有具备活态文化基因的人参与才能实现文化产品与文化意义再生产的统一,也只有这样的生产性保护才不至于对原有的文化改性。现阶段脱离民族群众、脱离特定文化空间的文化再生产都不能称之为生产性保护,例如深圳民俗文化村、丽江古城等旅游景点,都只是简单地对一个民族文化变迁内容的再现,尤其是所谓的民族特色文艺表演只不过是为获得经济利益在特定时空中逢场作戏,基本都程序化、格式化,其本身的文化意义早已空壳化,可以说脱域的“文化资本化”是“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背景下为满足消费者对异文化猎奇的工具而已。因此,乡土文化的重构必须体现为文化的活态传承,这种文化传承必须是乡民自觉的传承,是文化形态与文化意义统一的传承。

(三)文化“基因—事项—空间”的系统性保护路径

如前文所述,现阶段乡村文化自为碎片化现象突出,再加上在保护过程中人为割裂了文化的整体性,破坏了乡土文化自我建构、自我发展的机理。文化是一种重要的、复杂的系统,每一个乡村都有自己相对独立运行的文化系统。所谓文化系统是由相互作用、相互依赖并与文化环境发生一定关系的若干文化所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19 ]乡村是由文化基因、文化事项与文化空间构成的文化整体。文化基因是文化事项的基本元素,也是特定空间内生成文化意义的活态要素。文化基因是文化事项得以存续的根本前提,文化基因的消亡必定导致文化事项的消亡;文化事项与特定的时空环境共同构成文化空间,而且文化事项是文化空间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文化意义生成的核心象征;文化空间既是乡村文化基因集中展示的场所,也是各种文化事项意义生成的时空场所。在乡土文化重构中,不仅要保护文化事项本身,也要保护构成文化事项的文化基因,更要保护文化事项意义生成的特定空间。可以说保护乡村文化基因是保护乡村文化的“神”,保护文化事项是保护乡村文化的“形”,而文化空间是“形神统一”的场所。乡村文化复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通过一定的条件干预实现乡村文化整体性保护是乡村文化重构的理想状态,而达至这一目标的最佳路径就是采取“文化基因—文化事件—文化空间”的系统性保护措施。

文化基因是构成文化事项的基本元素,其本质是一种文化意蕴,或者文化内涵,是一种文化区别于另一种文化的本质性要素。文化基因既是乡土文化活态延续的保障,也是乡土社会价值认同的纽带。文化基因的消亡会导致某一文化事项的永久性消逝,甚至是对乡土文化的连根拔起,可以说保护文化基因是保护乡土文化的关键所在。文化人类学认为,文化是人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性和生物性共同组成人性……人類的文化基因应该是存在的。[20 ]那么什么是文化基因呢?所谓文化基因就是决定文化系统传承与变化的基本基因、基本要素 [21 ],可以被复制的鲜活的文化传统和可能复活的传统文化的思想因子 [22 ]。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传统思想最核心的内容已成为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他所谓的“文化基因”是指在“传统文化”中孵化而成、正在或可以在“文化传统”中承继发展的最小文化因子,是过去、现在和未来时空中传承、传播的文化的基本功能单位。[23 ]文化基因具有客观存在性、无形性、活态性等特征。即文化基因是一种非物质的,借助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呈现,而且以活态的形式存留于乡土社会中,具有客观存在性。可以说不同的乡村风貌就是一座座相异的活态文化基因库。以民族村寨歌舞为例,侗族大歌、土家族《六口茶》、土家族劳作号子中的“曲调”是一种文化基因;西南少数民族苗族、侗族、土家族热情好客,这种“热情好客”也是一种文化基因;南北乡村中的不同方言,“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无改鬓毛衰”中的“乡音”也是一种文化基因;黔东南传统民族工艺中的蕨编技术、银饰品制作工艺及黔南牙舟陶制作工艺、湖北恩施坝漆工艺等民族工艺都是鲜活的文化基因。总之,文化基因是客观存在的,存留在乡村社会的特定自然与人文环境中,可以抽象为一个民族的心理底层结构和思维方式,体现在道德、艺术、法律、哲学、生活、生产中,是一种区别于他文化的基本特质。[24 ]反观现实,在人口异常流动与外来强势文化及文化资本化共同作用下,文化基因变得异常脆弱,呈现出变异甚至消亡的趋势,从而使乡村文化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因此在乡土文化重构中,在尊重文化基因正常演变的同时,要创造条件顺利实现文化基因的代际传递与承继,尤其是要防止外部强势文化基因对本土文化基因非正常入侵(不包括文化间的吸收、融合与创新)。

文化事项是指由文化基因相关载体共同形成的能够人为感知的具体文化事件。文化事项是文化基因的物质性体现,是文化空间的核心要素。任何文化事项是有形性与可感知性的统一。任何一个乡村包含多个不同的文化事项,例如民族服饰、传统工艺、生产工具、节庆仪式等。这些文化事项可能与其他文化事项之间没有直接关联,独立存在,具有相对完整的文化意义,例如土家族婚恋习俗与农耕习俗之间没有直接关联;也可能是一个大文化事项中的某一小文化事项,也就是由不同小文化事项构成一个整体的大文化事项。正如周洪宇等指出,对某个系统来说它是由某些要素(或子系统)组成,同时它又是组成更大系统的一个要素(或子系统)。[25 ]例如湖北利川土家族婚恋习俗包括“见面、取同意、看人户、插香(订婚)、结婚”等环节,每一个环节递进关联构成该民族一套完整的婚恋习俗,而且每一个环节是相对独立的“事件”,有其特定的文化意义;民族村寨中的节庆仪式是由一系列小的文化事项构成的一个完整文化事项,如贵州三都水族的端节是一个完整的文化事项,可以通过具体的过端时间、鱼包韭菜、端坡赛马、相互走访等一系列小的文化节点或文化事件来展现。上述这些文化事项都具有可感知性,而且在村民日常生产生活中发挥着活态功能。为此在乡村文化重构中要继续保护具有典型乡村文化意义的文化事件。

在乡村文化重构中我们不仅要关注文化事项本身,更要关注文化事项隐喻的文化意义,保护乡村文化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乡村社会中蕴含的文化意义,这必然要求对生成文化意义的文化空间进行保护。截至2014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372项,而有关文化空间的保护项目屈指可数。正如乌丙安指出,要把关注保护的重点向各民族、各地方民俗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项目倾斜……以及其他密切联系着亿万民众生活和心理愿望的大型文化空间列为保护的重中之重。[26 ]可以说任一文化事项脱离了特定的文化场域,其文化意义无法生成,其内涵无法表达。文化空间既包括文化事项,也包括特定的时空范围,可以说文化事项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举行,其深邃的文化内涵才能进行充分阐释与表达。例如,传统村落是天然的文化空间,既包括村寨建筑空间布局,也包括村寨自然景观,人在村落中的各种文化活动构成了一个整体性的文化空间。如水族端坡是一个典型的文化空间,平时是一般的自然场所,而在端节期间是一个神圣的场所,既有时空,又有文化事项(赛马、敲铜鼓、跳舞等)营造了特殊的文化氛围,而且生成了特定的文化内涵。刘铁梁指出,“如果让井塘村的妇女们到舞台上去表演仪式歌舞,那些本来在村落环境中由她们与观演者在文化互动中所生成的意义就无从产生,她们的情感也难以表达。不烧黄表纸,没有了香烟袅袅所营造的神圣氛围,妇女们之间没有了日常生活中的充分交流,她们的歌舞表演如何能够保持韵味?”[27 ]3由此观之,文化空间是文化意义生成的特殊场所,案例中的“氛围”“内涵”“韵味”等是文化基因的外在表征。可以说在乡村文化空间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也保护了文化基因与文化事项。综上,在乡村文化重构中,在继续保护乡村文化事项的同时,要加大对乡村社会中文化基因及生成文化意义的文化空间进行保护,只有走“文化基因—文化事项—文化空间”的系统性保护之路,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文化复兴。

四、结 语

文化复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徐州马庄村调研时所指出的,“乡村振兴不能光看农民口袋里票子有多少,还要关注精神风貌”。可以说重构乡村文化是推进乡风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既要体现出乡村文化外显的价值尺度,也要体现出乡村文化内在的动态发展;既要注重乡土文化的活态承继,也要注重乡土文化的系统性保护。重构乡村文化之目的在于通过整合乡土文化资源,盘活乡土文化存量,激活乡土文化功能,增强乡村社会的整合力、凝聚力、向心力,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精神动力与智力支持。笔者认为在具体的乡村文化重构中要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把握文化重构中经济发展与文化保育的关系。任何一种文化是一定阶段生产力水平的产物,在社会发展中其对应的文化功能和价值也会发生变化。因此,我们所重构的乡村文化不仅具有凝聚功能、教化功能、娱乐功能等,而且更应该具有经济功能,也就是要利用乡村文化资源为乡民的生产生活服务。同时要正确处理乡村振兴中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設的关系,乡村经济是乡村文化保育的物质基础,而文化重构为乡村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民族地区、偏远山区、落后地区的乡村皆因经济发展缓慢致使文化功能衰减更为突出,这在客观上要求在乡村振兴中整合各类文化资源,转变其原有的功能属性,大力发展文化经济,以此增强乡村社会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全面提高乡民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

二是把握传统文明与现代文明之间的关系。文化系统有一套完整的自组织演化机制,文化的产生、发展与消亡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乡村文化重构中不能一味强调原生态文化,也不能对原有文化固化、静化,可以说传统与现代并非天然对立,而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要辩证看待乡土文化,既要保留本土文化的精华,也要吸纳他文化的养分,通过对传统文化的“扬”与“弃”,以及对现代文明的“吸纳”与“融合”,达到对乡土文化承继、拓展与创新之目的。

三是处理好“文化”与“人”的关系。在乡村文化重构中既要保护乡村文化,更要保护具有文化基因的人。因为文化是乡民的谋生之道,而乡民是文化基因的活态载体,文化的活态性与人的活态性一脉相承。乡村是一个开放的场域,更是一个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场域,客观上要求文化应当具有为乡民生存发展服务的活态功能,同时也要求文化主体对乡土文化的活态传承。因此,在乡村文化重构中要走“文—人”一体的活态保护路径。

四是要处理好文化结构与要素、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文化具有整体性与系统性,是由一系列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文化要素构成。可以说乡村文化是文化基因、文化事项与文化空间的统一体。重构乡村文化就要实现对乡村文化的整体性保护,为此在乡村文化重构中不仅要保护文化事项本身,也要保护文化基因及生成文化意义的文化空间,即要走“文化基因—文化事项—文化空间”的立体化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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