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利”与“大利”的统筹兼顾
——20世纪50—60年代湖北省金水农场的生产计划安排

2018-12-07 03:49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14期
关键词:大利金水小利

王 蓉

(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430070)

20世纪50—60年代,因资源紧缺且时间紧迫,国家发展战略不可能面面俱到,必然有所偏重。无论是从国防安全还是从经济独立、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国家资本的建设重点势必集中在基础设施与重工业方面,是为国家之“大利”。“大利”之下,各生产单位的“小利”为服从国家经济建设的计划所需,往往有不能兼顾之处,如商品粮的生产便因为国家征购价格较低,而投入生产的农用品价格相对较高,收支相抵之后,常出现亏损现象。

生产单位的亏损,虽然是为服从国家“大利”所需,但其“小利”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长此以往,必然损害生产者的积极性,影响生产单位的后续经营与发展,最终也会影响到国家“大利”的实现。

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以利于持续发展,既是国家政策层面的问题,也是生产单位自身的问题。换而言之,如何在保障国家“大利”的前提之下,在较为有限的活动空间里,合理谋求自身的“小利”,是这一时期诸多生产单位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

本文兹以笔者所见文献资料留存较多的湖北省金水农场为例具体说明之。

一、完成国家生产计划、保障国家对农产品的征购需求,是国之“大利”所在,因而成为金水农场的首要目标与主要任务

20世纪50—60年代,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对粮、棉、油等农产品的需求量极其巨大;而另一方面,当时工业化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农产品与工业品价格的“剪刀差”,通过农业税与“剪刀差”等方式,尽可能地从农业中提取资金与资源,集中投入到工业尤其是基础设施与重工业建设之中去,是为国之“大利”。这就决定了国有农场的首要目标与主要任务,是保障国家对农产品在品种、数量与征购价格上的需求,也即大量低价供应以粮、棉、油为主要内容的农产品。

正因为此,金水农场的工作计划与总结,总体而言,相对于利润增长,更多地集中于农副产品产量的增长以及向国家交售数量的增长。如金水农场总结1949—1955年的基本经验时,认为这一期间对国家的主要贡献,首要是商品粮、棉、油的交售,总计856万余斤[1]。

1961年金水农场工作总结开篇即强调粮食总产相对于1960年增长18.6%,并单列一条专述对国家的贡献,包括上交余粮160万余斤,比1960年增长43%,并上交皮棉2万斤、油料7 000斤、蔬菜250万斤、蜂蜜35 000斤、鲜鱼64 332斤等[2]。同年,湖北省农垦厅为筹备湖北省国营农场会议,与孝感地委工作组相关工作人员以金水农场为重点进行调查研究。在调查报告中总结金水农场建场以来的成就时,列举了五条,分别是产量年年增加、单位面积产量历年都比附近群众高、产品的商品率比公社高(实际上是指产品交售国家的比率高于公社)、劳动生产率高、为国家积累了资金等[3]。这五点成就,明显集中于农场产量的增长以及向国家交售产品数量的增长方面。

1962年金水农场总结工作经验时,列举的第一条便是“坚决遵循国营农场的性质办事是保证农场不断巩固发展的主要基础”。所谓“坚决遵循国营农场的性质办事”,实际上是指“服从国家需要,坚决按照国家计划办事”,如1959年按国家出口计划发展牲猪养殖,1960年发展蔬菜和蔬菜种子等等[4]。

1964年金水农场遭受建场以来未有的特大渍水灾害,农场总结本年度生产情况时强调:“除保住了口粮、种子、饲料自给自足外,并还对国家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包括上交粮食575 990斤、皮棉8万斤、油脂9 250斤、牲猪961头、蜂蜜54 000斤、蛋品4 300斤等,并分别列举了这些产品完成了计划指标的百分率是多少[5]。

金水农场工作计划与总结的这一显著特点,在其他国营农场之中也可以见到。1961年湖北省农垦厅试验场的工作总结,开篇即阐述了1959—1961年间全场农牧工付业总产值的逐年增长、粮食产量的增长,总结教训时则认为粮食生产没有完成国家计划是主要问题[6]。

1962年底湖北省五三农场十年总结,开篇即阐述了农场成立以来最主要的贡献是“为国家生产了一亿五千多万斤粮食,六百二十九万斤棉花(皮棉),八百八十万斤油料,二百八十一万斤肉类,一百多万斤牛奶,以及大量的其他农、牧、水果等产品,折合价值计有四千六百五十万元”[4]。

二、为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保障国之“大利”的实现,金水农场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自身的“小利”,即使粮食生产盈利率不高,甚至常有亏损,也坚持以粮食生产为主要业务

金水农场的主要业务,如其他国有农场一样,以粮食生产为主。不过就盈利情形来看,粮食生产的盈利率,相对于农副产品及工付业生产,是比较低的,并常有亏损情形出现,如金水农场1949年冬接收完毕恢复生产,至1955年,为国家生产商品粮721万余斤,棉花81.3万余斤,油料53.7万余斤,农业盈利为国家积累资金175 684元,多种经营盈利145 379元[8]。金水农场的总结报告之中,并未详细列出粮食作物的盈利情况,但是交售国家的主要农产品共计856万余斤,盈利不到18万元。而多种经营(农副产品与工付业)盈利达145 379元,其中仅蜂蜜一项即盈利61 400元。

1957年金水农场“农业赔本”,但是“付业利润赚钱”[9]。

1961年金水农场的工作总结对粮食作物的利润没有详细说明,只说明加工付业产值270 021.84元,获利润57 029.48 元[12]。

1962年的情形要好一些,粮食生产没有亏损,但是交售国家公余粮110万斤,利润不过3 608.85元[4]。

1964小麦和稻谷两种主要粮食作物播亏损103 293.40元,油料作物盈利6 273.15元,水产品(鱼和莲子)盈利4 334.06元,工付业盈利24 678.34元[5]。

1965年粮食作物之中的主产品稻谷播种12 451亩,亏损38 462.11元,其他各类有盈利的杂粮播种1 476亩,抵消部分亏损之后,粮食作物总计亏损26 366.74元;而芝麻盈利14 381.72元,蜂蜜盈利29 248.34元,工付业盈利 21 652.00 元[6]。

金水农场粮食生产的亏损情形并非特例,同一时期湖北省五三农场的情形也大致如此。1954年冬五三农场冬小麦亏损191 636.47元,1955年小麦亏损249 065.92元,水稻亏损94 378.37元,农产品共计亏损383 322.66元[7]。

粮食作物盈利率不高甚至于经常性亏损,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如技术水平有限、气候不利、生产经验不足等等,但是国家收购价格不因粮食生产不足、成本较高而有所提高,无疑是其中关键因素。如果单纯从农场自身的盈利考虑,金水农场应着重发展经济作物与工付业。但是如上文所述,国营农场的性质决定了其首要目标是满足国家需要,服从国家计划安排,正因为此,其发展方向也不可能首先以农场自身的利润追求为导向,也即“小利”必须服从于“大利”之需要。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金水农场才会坚持以盈利率不高、甚至常有亏损的粮食生产为主要业务不动摇。

三、在保障完成国家征购计划的前提下,金水农场十分重视盈利率较高的农副产品与工副业生产,并努力为农副产品争取更高的收购价格,以之弥补粮食生产盈利率的不足,以利于农场的自身发展,以保障国家建设的需要,从而实现了“小利”与“大利”的统筹兼顾

国有农场的性质决定了粮食生产必然是其主要业务,粮食生产盈利率不高甚至经常性亏损的现象也必将长期存在。这一现象势必损害国有农场的“小利”、影响到国有农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最终损害国家工业化建设的“大利”。故而,为维持自身经营,在此基础上完成国家生产任务起见,金水农场必然要寻找其他发展路径,以增加利润、减少亏损,因此,金水农场总结1949—1955年的生产经验时提出:“在以农业为主和为农业服务的前提下”,应该“开展多种经营”,如粮棉油加工、畜牧(尤其是养蜂)等[1]。

因为地近武汉市,交通方便,市场需求量大,而且场内水面较广利于水产养殖,金水农场认识到这一点之后,在各类副业之中,选择重点发展水产养殖业。1959—1961年间向武汉市商业部门交售鲜鱼12 800斤,其中,1961年出售64 332 斤[2];1962 年交售鲜鱼 523 765 斤,莲子 145 748 斤[4];1964年交售鲜鱼59 773斤,莲子18 055斤[5];1965年交售鲜鱼168 261.1斤,利润23 322元,交售莲子13 452斤,利润 3 902.42元[6]。

金水农场的这一选择,或是不少国营农场不约而同的选择,至1960年,在经济极其困难的背景之下,中央号召全党全民大办农业大办粮食,并提出国营农场“以粮为纲,农牧并举,多种经营生产方针”,可以视之为对这一选择的认可与推广。在国家政策推动之下,金水农场的畜牧水产及加工副业又有了明显增长,其中加工付业产值以1959年为基数来计算的话,1960年增长1.9倍,1961年增长近一倍,1962年又增长60%,加工付业种类在碾米、榨油、轧花、蜂蜜加工等种类的基础上增加酱园加工、烧红砖、做粉、熬糖、做酒、打豆腐、巢加工、炼奶等[4]。

相对于粮食作物,即使在国家控制收购价格的大背景下,各类经济作物、畜禽水产等农副产品的附加值与盈利率也更高。而不同于农副产品的生产仍然要像农业一样受到气候等自然条件的限制、因而存在一定风险(如金水农场常年盈利率较高的蜂蜜生产在1964年就因为到处碰上连续阴雨、造成严重减产,最终亏损33 491.41元[5]),工付业的生产受自然条件限制相对较少,盈利更有保障性,或因为此,笔者在金水农场的相关档案资料之中尚未见到工付业亏损的记录。

在增加农副产品与工副业生产的同时,金水农场又努力为农副产品争取更高的收购价格,以谋求更多利润。因为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金水农场出产的农副产品与国家统制的粮食作物一样,主要交售给国家商业部门,似乎并无农场本身的活动余地。然而在国家统购统销的政策之下,不同商业部门对于不影响国计民生的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与收购计划有一定灵活性,并不完全统一,这就使得金水农场能够为农场出产的农副产品寻求更高的收购价格。

1961年中共湖北省委筹开国营农场会议时,湖北省农垦厅及孝感地委工作组相关工作人员以金水农场为重点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农场提出的几点意见,其中即有“如农场有运输能力,希允许将产品直接运往武汉,向省、市级商业(外贸)部门交售,当地商业部门不得阻拦。”[3]农场之所以提出这一要求,主要原因在于当地县商业部门的收购价格明显低于湖北省和武汉市商业部门。例如,1960年金水农场经过省商业厅与广西订了蔬菜种子的销售合同,选择通过省厅向广西而非当地交售蔬菜种子,主要原因在于前者收购价格远高于当地商业部门的收购价格。以萝卜籽为例,外调价是每斤13.00元,而当地每斤只2.77元;鲜鱼计划以“支援武汉市过春节”的名义,交售武汉市商业厅,不过真正原因或许仍在于明显的价格差别,当地收购价为0.25—0.32元一斤,“而运去汉口则值0.42元一斤”[2]。所以,即使面临地方商业部门的种种限制,金水农场仍不断试图将产品直接交售给省、市商业部门。

金水农场的这一利益诉求,与湖北省、武汉市商业部门希望绕过当地商业部门直接向金水农场收购农副产品并供应农用品的需求是比较一致的,同时为解决农场与当地商业部门的矛盾,1961年10月,湖北省农垦厅、湖北省商业厅及武汉市第一、第二商业局,分别发文,规定金水农场的农副产品除国家统购产品及自用部分外,统一交售给武汉市国营商业部门,农场所需之农用品也由后者供应[8]。

金水农场重视农副产品与工付业的生产,并努力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无疑可以较为有效地缓解粮食作物盈利率较低甚至于经常性亏损的困难,改善自身的生产条件并提高自身的生产能力,如农场工付业的发展,不但盈利率高,“为国家积累了相当数量的资金”,而且为农业提供加工方便、燃料、肥料、畜力、动力机器等,还因为“月月有收入,也加速了农场资金的周转,减少了超定额的生产费用贷款,1955年资金周转增加到2.3次,生产费用贷款也由于付业有收入,加以肥料、人工费用减少,因而由原计划五万元减少到五千元。”[1]

农场生产顺利,可以上交给国家更多利润与农业税,如金水农场在1949—1955年间,“每年都圆满完成或超额完成上交利润计划。”[1]其中1955年即上交国库利润72 437元[9]。1957年金水农场“农业赔本”,但是“付业利润赚钱”,得以上交财政23万多元,还银行贷款本息45万元,交农业税16 500元,交其他税35 000元[9]。1961年金水农场上交国家利润又有明显增长,达到535 902.26元[9]。

在不同历史时期,生产单位(尤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生产单位)都可能需要面对“大利”与“小利”的矛盾及二者的统筹安排的问题。虽然不同历史时期国之“大利”对生产单位之“小利”的影响有所不同,20世纪50—60年代金水农场的生产计划安排也只是个案,但其兼顾国家工业化建设之“大利”与自身持续经营发展之“小利”的经验,仍可为后来者借鉴。

参考文献:

[1]湖北省档案馆档案SZ107-02-0179-003《国营金水农场经营管理的基本经验》,(备注:后文所引皆为湖北省档案馆档案,故不再注明).

[2]SZ108-2-28《金水农场、湖北省农垦厅试验场1961年工作总结》.

[3]SZ107-02-0955-008《关于国营金水农场的调查资料(中共湖北省委三场会议农场参考资料之四)》.

[4]SZ108-2-45《五三农场、金水农场1962年工作总结》.

[5]SZ108-01-0141-006《湖北省金水农场1964年度(生产财务)会计报告》.

[6]SZ108-01-0152-008《金水农场1965年度(决算)会计报告》.

[7]SZ18-2-105《草埠湖农场、五三农场、金水农场关于春耕、夏收、夏播、秋收、冬播、冬播生产情况和年终总结的报告》.

[8]SZ108-1-0034-005《关于金水农场、农垦厅综合试验农场产品收购和物资供应的联合通知》,SZ108-1-0034-006《关于金水农场、农垦厅综合试验农场产品收购和物资供应方面有关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

[9]SZ107-02-0178-007《对金水农场1955年会计决算报告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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