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2018-12-07 13:59杨宇帆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8年20期
关键词:民商事民商法救济

文/杨宇帆,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的统称,两者既相互融合,又相互独立,是社会发展中人民经济利益、权力事务管理的法律参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范围逐步扩大,民商法的适用范围也逐步扩张。电子商务作为社会经济交易的主要部分,在现代民商法内容创新中占有较大的比例,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探索新时期民商法经济运作的关系,是推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

1 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1.1 运行模式创新力度不够

目前,电子商务还在初级发展阶段,在整个运营和盈利模式过程中还存在较大的不足,因此需要提高创新机制。通过创新产品销售渠道与方式,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电子商务运行模式。还能有效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发挥电子商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1.2 人才储备严重不足

目前,尽管城市的就业压力不断加大,但技术性人才依然分布在发达城市中。农村中的技术人员严重匮乏。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相对缓慢,专业水平有待提高。电子商务的软件和硬件资源还需要提升,各级仓储还没有建设到位,因此还需要投入大量的技术与人才力量,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速度。

2 民商法的创新措施

2.1 确立民商事主体的新型法律地位

当前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严重的商务犯罪问题,在网络权利的救济方面也存在很多的不足,因此必须对民商法进行不断的创新。当前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诞生了新型的民商事主体,也就是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建立起来的企业,这种企业对于民商法来说是全新的法律主体,与传统社会企业具有根本上的差别,因此在民商法的应用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当前民商法对这一新型民商事主体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因此在纠纷中无法进行有效解决。

针对这一问题,民商法在创新过程中必须重视民商事的新主体,确立其法律地位,明确电子商务各主体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从而确定解决纠纷的有效措施。例如根据电子商务虚拟性的特点,必须对电子商务主体的身份进行明确,在注册时建立真实有效的身份,从而保障其合法性。另外,民商法在法律的创新建设中应该将电子商务的虚拟特点进行有效的引入,使民商法能够与微媒体技术有效结合,建立起具有电子身份的法律平台。

2.2 清楚明确经营主体

民商法中经营主体明晰性规划,在于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网络经营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网络程序开展电子商务运行管理。例如:民商法对网络营销管理主体合法性的范围扩展为“通过工商管理部门网络程序认定,得到相关部分审核的即为经营合法主体”,这样不仅能够适应电子商务虚拟化运作的需要,同时也符合社会商品经营民商法管理的需要。同时,民商法的不断创新,应进一步细化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权力和义务的定义。例如:如果商家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及时规划买家违约金,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凭证对商家进起诉。民商法中不断更新对电子商务中运作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消费群体权益保护、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公平化发展的重要体方式。

2.3 售后服务权益的维护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品交易最大的区别在于,电子商务采取虚拟环境进行商品经营,而实体经济则是买卖双方面对面的商品交易,其获得的服务与交易同步。民商法为了能够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到达对电子商务环境有效管理的效果,也应在民商法中加大对虚拟交易服务和权益维护方面的理论依据。电子商务中双方交易合同、交易资金的变化,都是通过虚拟金融环境实现的,为了避免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销售与服务脱节,导致电子商务金融交易过程中出现交易问题,应在民商法中增加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管理连接制度,运用社会法律制度,弥补电子商务发展阶段性缺陷,减少对电子商务结构完整性管理造成直接性冲击。

2.4 健全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

当今互联网发展的全球化特征也让电子商务日益显现出全球化发展特点,这一发展趋势对电子商务有十分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全球化过程中也出现了经济纠纷,对此,民商法一定要建立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当电子商务的民商事主体受到侵害时,民商法应该严厉惩处侵权者,并且对受害方给予一定的权利救济和补助,从而减少其损失的程度。比如,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权利救济基金,当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就可以利用这项基金进行补偿。同时,应该加强网络权利救济基金的监管制度,监管范围应该涵盖基金的申请、发放和使用等全过程,从而防止中间出现骗取基金或者腐败行为的出现。

综上所述,探究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是社会经济与制度相互恰当对接的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解决电子商务的发展的民商法应用带来的冲击,应拓展民商法中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经营主体,做好售后服务与权益维护以及建立起良好的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因此,浅析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是新时期经济结构不断完善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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