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2018-12-08 11:15杨双贵张敬宇
戏剧之家 2018年29期
关键词:网络环境音乐作品

杨双贵 张敬宇

【摘 要】本文阐述著作权中的利益平衡原则是当前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有力对策。通过适度扩张复制权、调整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修改侵权损害类赔偿的相关规定、加强与完善技术措施,为合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保护制度。

【关键词】网络环境;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1007-0125(2018)29-0044-02

当前,网络和数字技术裂变式发展,正在削弱传统传播方式的市场占有率。“数字音乐”凭借着方便、成本低、快捷等优势迅速发展,成为大众青睐的新兴产业。技术迅速发展使信息生产及传播的成本大幅度下降的同时,也导致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近些年屡屡出现音乐作品侵权法律事件,《著作权法》也面临极具挑战性的问题,建立健全著作权保护机制,减少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刻不容缓。

一、著作权法中利益平衡的主要内容

(一)著作权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1.概念。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或作者权,是指科学作品和文学艺术的创作者及有关主体依照法律对其创作作品所拥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总称。从定义可以看出:第一,著作权存在基本前提是作品,但拥有作品是否产生著作权,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著作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第三,版权是大多与文化领域有关的智力成果的权利。

2.主要内容。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有时称为精神权利,是指作品作者在没有直接财产的情况下与作品联系起来的权利。作品的作者永久享有著作人身权。作者离世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照法律由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这种权利不能进行转让、剥夺或继承。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有时也被称为经济权利,是与著作人身权相对的权利,是指作品的作者及相关的传播者依照法律通过某种方式使用其作品,从而依照法律得到金钱上的报酬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演绎权。版权取得制度有两种:自动取得制度和登记制度。①

(二)利益平衡的主要内容

首先,人的行为受法律影响,主要立足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均衡。数字音乐作品的保护也是公众和传播者与版权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其次,知识产权属于私权领域,重在调整私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权利。也就是说,要在权利相关义务主体之间建立一个相对平衡的机制。另外,知识类的产品其自身所拥有的基本特征与其著作权人以及使用者内部的平衡利益休戚相关,拥有著作权的主体对其作品的公开发布与保护是相互冲突的;个人使用的作品同样可被公众使用。所以,既要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鼓励创作更多优秀作品,也要保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充分接触优秀作品,提升自身修养。

二、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利益平衡

(一)数字音乐作品的概述

1.特殊性。(1)无损复制。数字音乐被网民广泛传播,无论是播放、下载或复制,它的品质都不会有任何变化。(2)传播便捷。数字音乐是通过数字技术的传播具有了便捷性的优势,随着多种数字音乐APP的研发与兴起,传播的操作方式越来越简单、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3)制作成本低。以往音乐作品经过作词、编曲、歌手录音制作成母带、磁带CD发行等阶段,传播耗费大量成本,而数字音乐作品只需歌曲制作后直接在网络发布,成本大大降低。

2.产生与发展。上世纪九十年代,数字音乐以其“无损复制”这一特殊性迅速取代传統音乐黑胶唱片、磁带、CD等传播方式。网络用户将CD中的音乐作品,通过MP3音频压缩技术私自转换成未经授权的MP3格式音乐在互联网上广泛分享。P2P(点对点)技术实现了数字类音乐作品在互联网中自由交换,涌现出一大批音乐类型网站,通过提供免费音乐吸引网络用户来吸引广告商投资,并从中获利,也伴生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在我国数字产业发展缓慢的同时,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也面临着挑战和难题,亟需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解决这些困难,促进数字音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②

(二)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中需要厘清的问题

1.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未明确阐明数字音乐的客体地位。数字音乐作品是以数据编码的表现形式呈现,在传播及使用进程中保留了原有音乐作品的独创性并可复制,通过数字技术转变表现形式实现传播。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确指出,著作的实现有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即“独创性”和“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并不以具有高度的科学性、艺术性和文学性为条件,同时也不要求作品以某种有形方式呈现出来,只具有相对的独创性并且能够进行复制时,才有权利成为著作权法去提供保护的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例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③

因此,数字音乐作品是否和著作组成因素相符、是否享用著作权庇护,是解决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著作权平衡的关键问题。而在一些著作权法中,未直接阐明数字音乐作品的客体地位,却依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保护。

2.主体范围的扩大。中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含:“一、作者;二、依照本法律拥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传播信息途径发生巨大变化,著作权主体范围也随之扩大。

3.原有权利的变化与新权利的产生。著作权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条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对作品完整权的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作品传播通过复制权来实现,而复制不仅仅是以物质存在形式为载体。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管理权、技术措施权等都是已产生的新权力,网络信息传播权已被纳入我国《著作权法》之中。

4.网络侵权形式多样化。数字音乐作品网络侵权形式呈现多样化,主要有三类:第一,信息储存侵权,如美国唱片工业协会起诉MP3.com公司;第二,搜索与链接侵权,如音乐极限和Baidu为网民提供便利,把他人版权音乐作品进行分类归纳,严重侵害相关唱片公司利益,诸如百度MP3搜索被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七大唱片公司起诉侵权等案件纠纷;第三,P2P(点对点)服务及软件提供者相关侵权用户通过免费登录,直接搜索和下载其他用户存储在共享目录文件中的作品,大批用户无偿换取拥有正当版权的MP3音乐作品。④

5.权利保护方式亟需改变。为控制侵权,维护各方权益,亟需完善现有数字音乐作品版权保护制度,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和有效权利平衡措施,并尽快制定事前预防措施。

(三)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利益平衡的表现形式

数字音乐作品创作人希望作品得到强有力的有效保护,并获得尽可能多的经济利益,而传播者和公众却希望数字音乐作品可以无偿使用和传播。客观上,如果强有力过度保护作品著作权,传播者和公众就很可能以购买使用盗版作品等不正当方式,获取音乐作品相关信息;反之,如果过度强调传播者和公众利益,无偿使用和传播著作权人音乐作品,则会削弱著作权人创作积极性。两种情况对音乐产业发展具有同样消极作用。因此,建立健全并搭建著作权人与传播者、公众间利益平衡关系至关重要。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对策

(一)发达国家保护著作权的立法经验

国外音乐产业发展迅速且成熟,发达国家一直在研究并采取相应对策来解决侵权问题,以有效合理保护著作权。很多国家法律以及《伯爾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均对保护著作权制定了相应对策。

首先,复制权。新技术对著作权造成严重侵害,“复制权”产生影响最大。对于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从上传、传输到下载的传播环节,欧盟委员会绿皮书的解释中定义为“复制行为”。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0条、第14条,都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早期,著作权人主张其著作权很困难。1847年三位作品的权利主体对一家位于巴黎的音乐咖啡厅取得了胜诉后,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协会在法国正式成立,标志着集体管理体系诞生。随着数字化技术高速发展,集体管理体系面临严峻挑战,一些发达国家对相关制度做出了调整:法国政府对各种形式著作权管理协会的有效监督、美国对防止著作权管理组织垄断经营的限制措施等,我们都可借鉴。

(二)我国相关立法现状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复制权的权利限制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定。其次,在著作权相关法律中,重点突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再次,著作权管理组织具有垄断性。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从法律上虽确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力主体身份,但缺乏细化规定,这种忽略市场机制的管理模式可能造成权利滥用,不仅侵害著作权人利益,也限制了数字音乐相关产业发展。此外,某些著作权人不善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使得数字音乐作品侵权事件时有发生。⑤

(三)建立完善的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吸取国外成功经验,尽快有效保护我国著作权各方利益,现提出五个可行性建议:第一,适度扩张复制权,制定合理有效的暂时复制制度,来弥补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复制权规定的空白;第二,调整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通过制定合理的著作使用制度和有法可依的许可制度,按照法律规定有效控制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相关内容,进而对数字音乐相关作品的著作权所有者的权利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第三,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条框,加强对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组织的法律监督,防止腐败;第四,修改侵权损害类赔偿的相关规定,明确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第五,加强与完善技术措施保护,更新、完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

四、结语

互联网的迅速兴起与发展,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与此同时,伴随新数字技术应运而生的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受到严重冲击。在阐释著作权法的概念、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和利益平衡的基础上,通过剖析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形式,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及我国现状,为改变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侵权现象提出了可行性建议,以求合理有效地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兼顾著作权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追求各方利益最大平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繁荣发展。

注释:

①著作权许可声明[J].经济体制改革,2017(06):201.

②梁飞.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D].吉林大学,2011(41):4.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司法业务文选,2007(02):45.

④冉文佳,唱明洲.关于百度网络侵权案的几点法律思考[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08(02):102.

⑤王胜江.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不足及完善建议[J].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8(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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