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行业的合法化与制度创新

2018-12-12 10:46曹丽卿
现代营销·信息版 2018年9期
关键词:合法化制度创新金融科技

摘要: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行业合法化程度的日益提高,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备受民众追捧,如支付宝和微信支付。日前,P2P网贷平台跑路现象接踵而至,上千投资人被套牢,互联网金融的合法性再次受到公众质疑。面对该行业良莠不齐的现象,迫切需要我们对该现象进行深入剖析,详细分析金融科技的行业分类、合法化与制度创新,使金融科技真正造福人类。

关键词:金融科技;合法化;制度创新

1.引言

国家“十三五”规划指出,当前中国的制度环境变化迅速,这将对制度创业与创新产生深刻影响。在中国,40%的成年人使用移动支付,约有两亿农村成年人处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1]。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业,在进行自下而上的螺旋式创新过程中,制度存在缺失,企业要想获得长足发展,需要运用合法化建立一种新制度,并将其制度化与推广,获得制度创业共同行动者的支持,然后使新制度在场域中扩散开来。这就需要金融科技行业提高自身合法化,并适度进行制度创新。

2.金融科技的行业分布

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井喷式发展。据统计,2013年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经接近3000家,但部分企业仅仅存活几个月就破产了,而其他企业却在众多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行业翘楚甚至承担领头羊的角色。可见,互联网金融行业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所谓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无不体现在这个行业。自互联网金融引进国内以来,最早是从传统金融行业蔓延,随后互联网企业也纷纷涉足。同时,一些小型金融科技公司也开始崭露头角。

2.1传统金融行业

传统金融互联网化,相比其他行业合法化更高,制度也比较完善,但不同银行所采取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尽相同,重视程度也可见一斑,比如工农中建四大行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程度从近几年来看不断加深,均走在互联网金融的前列,起步早、发展相对较快,而部分银行却始终迟迟未涉足互联网金融,即使涉足后所采取的措施也比较保守,比如交行等。

2.2互联网行业

目前,蚂蚁金服的支付宝、腾讯的微信支付等深受消费者青睐,除此之外,还有京东集团的京东金融,对供应商和消费者带来诸多便利。这些企业从0到1的创新,在“制度空白”的新兴领域,没有正式的规章制度可循,亟待制度企业家对这个新兴领域构建新制度,规范行业行为,从而推進行业发展。

2.3金融科技公司

截止目前,已正式挂牌上市的金融科技企业有8家,包括融360旗下的简普科技(JT)、众安保险、宜信旗下的宜人贷(YRD),趣店(QD)旗下设立趣分期、乐信(LX)旗下有桔子理财,以及信而富(XRF)、和信贷(HX)和拍拍贷(PPDF)。除此之外,还有未上市的蚂蚁金服、陆金所、京东金融等纷纷脱离母公司独立运营,发展势头良好。

2.4其他行业

传统的房地产、煤炭、钢铁、烟花等企业也纷纷投身于互联网金融热潮。例如,绿地金服旗下的吉客网、恒大金服等陆续成立或上线。熊猫烟花(熊猫金控)旗下的银湖网,上海钢联旗下的葫芦金融,万家文化旗下的黄河金融以及安源煤业旗下的江西省煤炭交易中心互联网金融业务。这些传统企业涉足互联网金融实属跨界创业,面临合法化程度较低的问题,但由于企业资金雄厚,可以为平台带来更多的资源,以促进其更好的发展。

2.5小结

制度理论认为一种新的经济活动是否被广泛接受和认可,不仅取决于社会群体的效率选择,还受到由规范、文化、惯例等构成的“制度环境”的影响,即新兴业务的合法性[2]。行业异质性使得他们面临不同的制度压力,企业需要选择相应的措施来克服合法化障碍。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金融科技行业的合法化与制度创新。

3.金融科技的制度创新

3.1公开宣传

制度创新早期的管制压力较弱,制度企业家可展开经营活动,为新制度奠定基础。在构建一种新制度后要进行公开宣传,以说服公众新制度的合法性,打破认知约束。例如,马云创办支付宝时,企业面临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制度空白”。此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主要面向企业用户,只有业内人士和相关机构有所接触,鲜为公众所知。因此,马云将支付宝以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上线,利用“你敢用,我敢赔”的口号,推出全额赔付的制度承诺,同时加大广告宣传力度,以提高支付宝的知名度、消除公众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隐患的质疑。

3.2构建社会网络

由于“制度空白”领域中的经营活动无明确规章制度可循,制度企业家要想构建新制度,既要克服公众的认知约束,还要面临不确定性。因此,制度企业家需要借助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权威机构,构建社会网络,利用丰富的资源来消除不确定性,以稳固新制度的基础[3]。比如,支付宝创业早期,马云积极推动支付宝与各大金融机构(各大商业银行等)的战略合作,以获取更多资源来推广其支付业务。此外,为了让公众确信支付宝的安全性,企业不断更新保密技术,为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提供安全保障。

3.3推广新制度

如果制度企业家们构建的新制度满足公众需求,就会引来众多追随者,开阔并壮大新市场。当市场规模大到一定程度,影响范围足够广时,政府则会制定新制度以规范这片“制度空白”的新兴领域。

4.结论

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变革正是得益于制度企业家们的推动。当今,我们的市场制度亟待完善。一个能够容忍制度企业家、保护制度企业家并习惯将制度企业家的个别创新努力一般化的社会,才能更多地享受制度创新驱动带来的经济增长[4]。如果制度企业家的制度创新能力得到充足的挖掘和发挥,制度创新方能惠及民众。

参考文献:

[1] 世界银行(World Bank):2017年全球普惠金融指数数据库——度量普惠金融和金融科技革命(概要)(上),2018.

[2] 吴月瑞. 企业合法化战略与创新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1.

[3] 张三保,李晔.何以称制度企业家为创新勇士[J].清华管理评论,2018(Z1):70-75.

[4] 周其仁.制度企业家麦高文[J].IT经理世界,2000(21):89-90+92.

作者简介:曹丽卿(1994- ),女,河南南阳人,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企业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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