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可否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8-12-13 00:58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9期
关键词:户籍地养老保险费柳先生

主持人:

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服刑。该人员在服刑期间,书面提出继续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其亲属亦表示愿意代缴相应费用。请问,其在服刑期间是否可以继续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江苏读者 柳先生

柳先生: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无论是该文件还是《社会保险法》均未将服刑作为禁止公民参保的条件之一。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形式来看,既不要求参保人必须保有人身自由,也没有要求必须是本人亲自到征缴机构进行缴费,因此其人身自由的限制并不影响其参保缴费的进行。社会保险是基本权利,服刑人员并没有被剥夺该项权利,应当认为其仍有该项权利。允许其继续参保缴费,对于其未来回归社会、保持稳定生活、避免重新犯罪也具有积极的意义,从这些方面来看,也没有禁止其参保缴费的必要性。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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